
事故发生后,汕头海事局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调查认定,“2·21”“S”轮钩断海底光缆触碰事故是一起单方责任事故。
其中,“S”轮遭遇恶劣天气,左锚锚链脱落后拖锚航行是造成事故的客观原因,“S”轮船员安全意识不强,警惕性不足,未及时发现锚和锚链脱落及对锚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和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主观原因,“S”轮负全部责任,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负管理责任。船长丛某、二副陈某、大副王某和海务主管金某是事故的责任人。

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的客观原因。
“S”轮在越南海防开航时,船艏左锚锚链环与制链器存在约6公分空隙,制链器无法卡紧锚链,且止链器与挡板间还存在 2 公分空隙;船舶航行到石碑山附近水域遇到8级大风,船舶摇摆颠簸,船艏左锚制链器插销在持续摇摆颠簸的情况下开始松动。随着船舶摇摆颠簸加剧,左锚插销脱开只挂住止链器一孔,制链器前移导致锚链环与制链器空挡进一步增大,锚机刹车在船舶颠簸和左锚受风浪冲击跳动等力作用下反转,刹车力减少,船艏左锚锚链松动下滑,锚链固定钢丝绳受力蹦断,锚链顶开止链器后逐渐滑落,最终10节锚链入水,船舶在锚链拖底的作用力下向左偏转,之后被自动舵修正后返回计划航向,值班驾驶员未能及时发现锚链脱落的异常,导致船舶拖锚航行穿过海底光缆区,是造成事故的客观原因。
2.事故的主观原因。
(1)“S”轮对锚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S”轮船员平时使用锚设备过程中,已经发现左锚锚链收紧后锚链环与止链器存在约5 公分空档,止链器与挡板间存在约 1 公分间隙,但船员在日常维修保养中没有重视此情况,大副没有记录并向公司反馈此情况,违反了公司体系SITC03 职责须知“030015 大副职责1.10 负责组织甲板部船员按计划做好甲板设备及有关的各种附属装置等的维修保养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状态”的规定。船舶本航次锚收紧后在此状态下开航,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
(2)“S”轮船员安全意识不强,警惕性不足,未及时发现锚和锚链脱落。该轮船长在船舶遭遇大风浪时,主动将主机转速从105转/分钟降至 95 转每分钟,船舶航速从11 节降至8.5节,但在 0144 时后航速继续降速至6 节时,0221 时船长也发现船舶存在一直被向左拉的情况,以为是螺旋桨缠到渔网并核实了主机没有异常情况,船长和二副没有意识到可能是锚脱落拖锚航行的情况,没有进一步排查,没能及时发现船舶拖锚航行,违反了公司安全管理体系SITC0401 应急操作须知“080104 恶劣天气损害应急措施3.4 如遇大风浪,船长应提前布置各部门做好如发现异常必须迅速查明原因的应急防范的准备”的规定。
(3)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不到位。该公司管理船舶近三年来发生3宗掉锚事故,其中2起都是制链器腐蚀严重,起不到制链作用导致的丢锚事故,虽然及时将船舶掉锚事故通报公司船舶,要求各船开展检查,但没有及时跟进核实船舶锚设备的状况,导致未能及时发现“S”轮锚设备存在保养不足的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安全管理建议
1.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要将“S”轮锚设备存在的问题通报公司所属船舶,提醒船舶对锚设备进行针对性的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并解决锚收紧后锚链环与止链器存在空挡以及止链器与挡板间存在间隙的问题,防止船舶在大风浪航行中再次发生锚脱落的情况。
2.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要加强对船舶的监督管理,要求船舶严格按照“年度维修保养计划”对船舶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公司在每季度登轮检查和体系内审过程中,加强对船舶维修保养记录的检查核对,确保船舶严格执行体系管理要求。
3.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要加强船员的职业安全培训,提高船员的职业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尤其对船舶航行经过海缆区时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排查锚设备完好情况。
4.某电公司汕头分公司要组织对国际海缆区现有海缆的进行探摸,查明海缆实际埋深对不符合安全埋深的海缆要及时进行埋深作业,尽可能满足《海底光缆工程验收规范》(GBT 51167-2016)要求,确保海缆通讯安全,并将海缆埋深情况报备汕头海事局,对已停止使用的中美海缆要按规定申请对外公告。
5.某电公司汕头分公司要制定海底电缆管道宣传保护宣传方案,加大海底电缆管道宣传保护力度。
6.某电公司要优化登陆站值班制度和监测设备配置,以便海缆发生异常时能快速锁定故障点,并及时通知肇事船舶,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7.将“S”轮发生钩断海底光缆的事故通报市交通委员会。
处理建议
1.“S”轮船长丛某和二副陈某,在船舶航行经过海缆区时,安全意识不强,警惕性不足,未及时发现锚链脱落而损坏海缆,造成通信中断,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规定,汕头海警局在事故发生时已对船长丛某和二副陈某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
2.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要对海务主管金某未按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规定管理船舶和“S”轮大副王某未按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规定做好维护保养的行为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