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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丨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与账户及结算服务相关法律制度分析

   日期:2026-01-22 02:10:0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理论丨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与账户及结算服务相关法律制度分析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与账户及结算服务相关法律制度分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吴杰

《中国经济评论》2024年5期

https://www.qikanchina.com/thesis/view/827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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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银行业作为“百业之母”,承担着维护国家金融稳定,支持实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责任,商业银行特别是笔者所在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之一,网点遍布全国,业务涉及千家万户,日常提供的金融服务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账户及结算服务作为最基本的金融服务,每时每刻都在发生,但近几年,因全社会层面反洗钱工作的不断深入,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很多人的账户使用遇到了问题,与银行产生了矛盾,形成了目前银行与客户间的一大“痛点”。基于此,本文试图结合文献、数据、案例等对商业银行账户及结算服务目前遇到的主要问题、挑战及相关法律制度或依据进行分析,希望为该领域的工作人员提供参考与借鉴,以此共勉。

关键词:洗钱及上游犯罪;帮信罪;账户服务;法律依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社会

引言

近十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涉及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及支付结算相关的违法犯罪呈逐年递增甚至爆发态势,主要以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涉信息网络犯罪为主。有犯罪就必然有涉案资金,就必然绕不开银行网络,商业银行就必然处在防控风险、管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护群众“钱袋子”的最前沿。随着保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上升为国家意志,司法系统、金融系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银行账户及结算功能进行了愈加严格的监管,银行的客户可以明显感受到监管带来的服务体验的不适,甚至感觉被冒犯而进行维权,给商业银行基层金融服务秩序构成了持续的压力和挑战。在此情况下,商业银行要正视当前形势,加强与司法、监管部门的沟通,加强自身法务工作的精确性,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效的完善账户风控工作机制,根据内外部形势的变化及时的进行动态调整,以更有效的平衡风险与服务。

一、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及相关支付结算领域涉案情形简述

银行结算账户、数字钱包账户的异常使用会给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带来持续的压力。产生广义”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或违法违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武器交易、贩卖毒品、贸易走私、人口贩卖、内幕交易、腐败、虚拟货币、电信网络诈骗、涉税、传销、非法集资、非法套现、地下钱庄、网络赌博等。无论上游犯罪或违法违规情形是哪一种,其违法犯罪所得都有“洗白”的需求,都离不开处置-离析-融合这三个基本洗钱流程。银行结算账户、数字钱包账户及配套的支付结算功能主要在离析阶段发挥作用。在这个阶段,涉案资金在不同账户间、不同金融工具间、不同金融机构间、在不同国家(地区)间、不同行业间实现转移,转移过程快速、隐秘,披有多种“外衣”,手法专业,追踪困难。任何快速渠道(如某某专线、某某直联)、结算工具、现金管理产品等可以实现资金快速归集、转移的金融服务通道都会被不法分子研究并利用。

商业银行基层实务中,常见的涉及账户异常使用的可疑情形主要是虚拟货币、涉税、传销、非法集资、非法套现、地下钱庄、网络赌博及诈骗等。

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多种犯罪。涉及虚拟货币的账户交易往往呈现快进快出、批量整数金额或者批量带小数的金额、交易对手众多且基本通过第三方支付往来。

涉税。涉税人一般利用自己控制的他人对公或对私账户转移涉税资金,他人账户即过渡账户,过渡账户的异常特征主要有:注册资金小或为个体户,网银交易多,公转私交易多,余额为零或极少,跨行交易多,取现多。对公主体行业主要集中在进出口贸易、废旧物资回收、医药、农副产品收购、运输及软件生产、资源再生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业或涉及离岸交易等存在税收监管漏洞或税收优惠的特定行业。

传销。传销人员容易集中开户,且有人陪同,存在留存虚假联系方式的情况。涉案账户交易对手呈现金字塔形,大部分上线相对固定,贷方交易对手众多且来自不同区域。传销组织会按一定比例返利,用途会出现“某某会”、“某某产品”。

非法套现。套现商户容易集中于注册资本较低(10万元以下)的小微贸易经营主体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多为服装、建材等,尤其会集中于专业的建材市场、配件市场等。在银行卡收单扣率方面,多集中于低于1%的商户(如批发类、电子类、房地产类、烟酒类、茶行等),或采取定额手续费、手续费封顶等结算方式。申请POS业务成功后,短期内频繁发生大量刷卡交易,单笔金额较大,且与商户正常经营商品的货值差距较大,累计刷卡交易额明显超出商户经营规模。POS刷卡资金转入后立即转向商户主要控制人或关联人账户,过渡性质明显。

地下钱庄。不法分子设立空壳公司、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很少或基本一致,经营范围常见如商贸、文具、服装、咨询、技术服务等,注册地址可能不存在、虚拟、集中托管、或是家庭住址、或是注册与实际不一致等。资金呈循环模式,如口岸地公司-异地公司-异地个人-口岸地个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过渡的占比很高。

网络赌博。网络赌博容易呈现阶梯形,存在二、三级代理归集层、过渡返利层。可疑账户留存虚假信息多,常见于联系方式、住址,事后核实为空号、关机、无人接听、查无此处等。交易时间呈24小时交易状态,经常集中于0点-6点时间段,或与体育彩票、周末欧美联赛、重大体育杯赛赛事进行时间高度关联。

诈骗。诈骗的手法多种多样,层出不穷,尤以电信网络诈骗最为常见。

二、当前政策、舆论语境及司法实务现状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司法实践中,根据嫌疑人是否就七类上游犯罪参与通谋定性,如有通谋,则可定性为七类上游犯罪的帮助犯,即共犯。实务中,嫌疑人客观上多数是提供资金帐户或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但主观是否“明知”难以判断,如无通谋,仅充当“工具人”,则可定性为实行“洗钱”,定洗钱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在笔者所在地域商业银行基层实务中则并不多见,且近年来随着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不断完善,“P2P”、“某某交易中心”等平台的不断规范、出清,2018年以来高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犯罪日益减少,更多的”类网络赌博平台“、”类资金平台“已采用更”规范“、隐蔽的手法进行运营,部分会披着”棋牌“、”游戏“的外衣,因没有”爆雷“,暂未产生”受害人“,而没有受到法律规制。

现实中,不法分子手段不断翻新,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犯罪则持续高发,已成为发案最多、上升最快、涉及面最广、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犯罪类型。国家在外交、军事、司法、金融等多领域持续发力、高压管理,严控、严抓、严判,极大震慑了违法犯罪份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专题报告数据,2017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的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计28.20万余件,案件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一审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作案手段分布来看(除其他以外),支付结算环节提供帮助占比最大为53.45%;其次为提供通讯传输支持占比18.25%;提供广告推广支持占比4.95%。被告人在实施网络诈骗案件时,多以办理贷款、冒充他人身份、发布虚假招聘、征婚交友信息、诱导参与赌博、捏造网购问题、投放虚假广告等方式或话术来欺骗受害人。其中办理贷款的案件占比最高,约占16.71%,这一点在银行基层网点接触的实际案例中也可得到印证,参与人往往声称要开立个人账户办理贷款,事后涉案比例很高。而由于电信网络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情形,但并不属于金融诈骗罪类型,其妨害的法益被归类于社会管理秩序,而不是金融管理秩序,故大量显著轻微、轻微的情节均被兜底装入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比如“帮信罪”,从前述数据也可以看到当前司法实务中对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定性、定罪的尺度对涉案人员并不友好,也能反映国家对打击该类违法犯罪的力度和决心。

帮信罪常见涉罪情形有:1、贩卡人员直接以提成、返利或者高价收购帮信人员手中的银行卡、电话卡用于洗钱等网络犯罪。2、不法中介(主犯成员)声称能帮帮信人员解决各类许可证、换汇、托管理财等,向帮信人员宣传高薪招聘兼职、拉人头进微信群获提成(实质上这些微信群都是红包赌博群或者杀猪盘群)。3、帮信人员在某交友网站上看到兼职工作,对接后被发给若干个电话号码,按照要求添加微信并把电话号码对应的用户拉到微信群即可获得提成,实质上这些微信群都是红包赌博群或者杀猪盘群。4、帮信人员因借网贷产生征信不良等一系列问题,偶然间了解到所谓某银行工作人员可以帮其处理掉网贷及征信污点,且不被起诉,只需要支付很少的费用,只要提供网贷相关的银行卡即可,最后该卡涉案。5、帮信人员出于创业、消费等需求急需资金,想从银行贷款,但自身条件不符合银行准入条件,故从“黑灰产”渠道接触到所谓“增信”服务,相信仅需提供银行卡“养出“可观的流水即可从银行贷款,最后账户涉案。6、帮信人员自身公司经营不善,欲工商注销,但偶然间接触到某人员声称其公司正在开办中需借其对公账户使用,同时定期支付费用,最后账户涉案。7、帮信人员的商户利用自身签约安装的POS进行频繁刷单,其绑定的结算账户极易涉案。8、大学生参与”某宝“、”某多“等平台兼职刷单赚钱,提供名下多张银行卡,最后涉案。9、帮信人员貌似没有提供银行卡,只提供了数字人民币钱包账户,但按照现有数字人民币钱包规则,一个身份证仅按照匿名钱包的限额标准计算可开立裂变出100个以上钱包,单日可以转移的金额上限就达几十万元,最后也同样涉案。

三、商业银行服务过程中的“痛点”及规范要求

实务中,由于国家司法层面、监管层面政策的不断收紧,指导要求的不断细化,商业银行风险防控模型的日益完善,银行基层机构每天接待、处理的账户保护、管控、咨询类事务急剧增加,各类“误伤”情形在所难免,而各大银行间执行标准不一,大量客户反映服务体验不佳,在双方沟通、处置过程中产生了矛盾积累,部分个例逐步上升到客诉、法律层面,增加了社会成本。

(一)就银行机构来说,当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制度处置“账户异议案例”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财产安全权。相关场景:商业银行酌情对异常账户进行保护性止付。

第八条知情权。相关场景:金融消费者要求商业银行解释账户功能受限的真实原因。

第九条选择权。相关场景:金融消费者主观选择不接受账户限制服务。

第十一条依法求偿权。相关场景:金融消费者就账户功能受限导致无法交易、征信受损等引起的侵权损害主张商业银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信息安全权。相关场景:金融消费者主张其个人交易信息依法得到保护,其有权选择性配合提供个人信息。

2、《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相关场景:商业银行就相关主动作为条款向金融消费者主动、明确释明,且双方达成合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十五条相关场景:商业银行依法对客户进行有效识别。

第十八条 相关场景:商业银行酌情对异常账户进行保护性止付。

第二十五条 相关场景:金融消费者的守法义务。

第三十二条 相关场景:金融消费者的救济机制。

4、《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条款内容详见上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相关场景:各方在《刑法》层面的主要参考依据。

5、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4号第十三条 相关场景:商业银行在监管指导层面需遵守的自律执行要求。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接受证据材料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的相关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关于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相关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 公安机关关于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相关内容。

相关场景:以上6-9条为金融消费者、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例处置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的部分参考依据。

(二)商业银行的“痛点一”:“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不法分子永远是主动学习、主动变化的一方,其利用新科技、新手段不断翻新作案方式,比如利用2023-2024年以来AI技术的爆发,使用智能手机视频通话、语音通话等手段非法获取公民面部、声音特征,利用AI生成仿真信息对受害人周边实施诈骗。商业银行就需要不断更新、升级账户保护手段,采用机控+人控的方式防止金融消费者被骗,阻断涉诈资金流动,保证受害人资金不被离析出境。

商业银行的“痛点二”:金融消费者对国家政策、银行制度存在误解,对自身的守法责任、注意义务承担意愿较低,与银行易产生矛盾。

商业银行的“痛点三”:金融科技发展任重而道远,各家银行系统的保护性机制、模型仍需要不断迭代、完善,以充分降低“误伤”概率。

商业银行的“痛点四”:警银联动机制不通畅,容易造成银行这个非执法机构承担前置、过重的举证责任,承担潜在的法律、舆论风险。

商业银行的“痛点五”:反洗钱管理工作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之间平衡不易,两边都面临监管问责风险。

(三)商业银行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要求

1、商业银行应做到尽责提示,在金融服务中充分、有效提示格式条款,金融消费者亦需关注合同条款,双方需达成明确合意。

2、商业银行应做到尽责提示,对账户限制事项及时进行主动告知,合理解释、告知处置原因、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完善申诉渠道,保证金融消费者体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3、商业银行需做到合理怀疑,审慎调查,有效识别、发现异常开户、异常交易、异常支付等情况,及时进行阻断,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资金安全。

4、商业银行在账户、结算风险管理工作中需做到规范处置,不越权、不越位,切实防控法律、舆情风险。商业银行一方面应持审慎、客观的态度对相关账户进行分析,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合理用卡需求予以回应,在反洗钱合规管理、金融服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三者之间进行有效的平衡,另一方面,又要练就”火眼金睛“,洞若观火,不轻易放走一个洗钱份子。

5、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建设法治社会,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信仰法律的自觉意识。商业银行应常态化的开展金融消费者普法教育、普法宣传,在矛盾处理中自觉践行“枫桥经验”,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服务好国家的金融高质量发展大局。

参考文献:

[1]关晶奇,李瑷鲡,李淑娟.在反洗钱工作中贯彻“六个必须坚持”[J].中国金融,2024(01):87-88.

[2]张剑.新时代银行反洗钱工作风险为本转型研究[J].农银学刊,2023(06):53-56.

[3]靳珂.增强县域反洗钱工作有效性[J].中国金融,2023(2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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