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一种信息而非载体,前者指符合法定要件(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无形信息本身;后者则是该信息赖以记录、存储与呈现的物理或电子介质(如图纸、电子文档)。虽然载体是信息得以特定化、举证及采取保密措施的直接对象,但法律保护的核心是信息内容,而非载体形式。本文将结合案例对该问题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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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593号
案件名称:合肥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吕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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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原则上而言,只要起诉主体在其起诉后至获取被诉侵权人有关技术信息之前能够明确自己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对其主张的技术信息内容即“密点”能够作出相对清晰的陈述,对相关技术信息的来源或形成经过能够给出合理说明,并举证证明技术信息内容为其所有效控制和管理,则不宜对起诉主体主张的密点载体的具体形式作过于严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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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合肥搬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发了三向堆垛叉车,并主张其八张三向堆垛车图纸中的技术信息、“纯电子旋转叉头”项目研发计划及其进展情况的经营信息,以及三向堆垛车设备“电叉头”研发项目的基础性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陈某某、吕某某曾分别担任该公司的技术研发部部长和机械设计工程师,二人于2019年3月和4月先后离职。不久后,苏州先某物流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于2019年9月以陈某某、吕某某及潘某某为共同发明人,申请了6件与三向堆垛叉车或电叉头相关的专利,并于2019年11月公开销售三向堆垛车产品。搬某通公司认为陈某某、吕某某非法披露了其在职期间接触的商业秘密,并与潘某某、先某物流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部分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且侵权证据不足,驳回了搬某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搬某通公司主张的三项信息均构成商业秘密,结合前员工接触秘密的时间、侵权方在极短时间内完成研发并推出产品、申请专利等事实,认定四被告共同构成侵权,判决其立即停止侵害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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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关于密点53,首先,关于口述记录能否作为承载密点之有效载体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从技术秘密本身的特性看,技术秘密相比于专利的核心区别在于其属于由权利人私力掌控且不为公众所知悉、不具有公示性的技术信息,实践中甚至不排除部分技术秘密并不体现在权利人的内部书面记载中,而仅是由特定人员保存于其个人记忆中并通过技术实操示范或现场口授予以再现(例如料理食材的独门技艺)。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诉讼中,起诉主体通常只能提供其自行描述的商业信息,同时考虑到请求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商业信息的类型(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所涉领域以及侵权行为方式因案而异,原则上而言,只要起诉主体在其起诉后至获取被诉侵权人有关技术信息之前能够明确自己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对其主张的技术信息内容即“密点”能够作出相对清晰的陈述,对相关技术信息的来源或形成经过能够给出合理说明,并举证证明技术信息内容为其所有效控制和管理,则不宜对起诉主体主张的密点载体的具体形式作过于严苛的要求。而且,承载密点的载体形式完全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只要能够证明密点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已经客观形成即可,承载密点的载体并非必须是物理载体或者必须是所谓的“原始载体”。本案中,密点53的内容经搬某通公司员工XXXX、XXXX口述并由搬某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整理形成笔录,该调查笔录可视为密点53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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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二审判决对商业秘密“秘点载体”的认定展现出务实且贴近商业实践的法律智慧。法院明确指出,商业秘密因其私力掌控与非公示性,其载体形式不应局限于传统物理文档或所谓“原始载体”。只要权利人能在诉讼中清晰陈述秘点内容、合理说明其形成经过,并证明信息处于其有效控制之下,诸如内部人员口述整理笔录、作为专利申请依据的技术交底文件、乃至委托鉴定时提交的说明材料等,均可被认定为有效载体。这种认定标准充分理解了技术秘密可能存在于研发人员头脑、阶段性汇报或为特定目的(如申请专利、委托鉴定)而固化的多种形态,避免了因载体形式过于僵化而架空对商业秘密实质内容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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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案例
1.上诉人(新加坡)万国私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信天津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中信天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德安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李桦、沈琛侵害商业秘密纠纷【(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40号】——以人作为载体,以储存于人脑中的相关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因缺乏有形的载体固定涉密信息的内容,故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上诉人(新加坡)万国私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信天津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中信天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德安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及李桦、沈琛之间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万国私人公司与中信工业等合资设立中信德安,经营速递、物流等业务。中信德安委托开发了速递业务管理系统和仓储管理系统。中信外包系中信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与中信德安部分重合。中信德安原总经理沈琛在任期届满后离职,后出任中信外包总经理。万国私人公司作为中信德安股东,在要求公司提起诉讼未果后,以自身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六项商业秘密被侵犯,包括服务设计及业务流程、计算机管理软件、客户及货源名单、员工作为技术秘密载体、经营合同与劳动合同、保密箱制作技术。被上诉人则抗辩称其业务软件系独立委托开发,具有合法来源,且所涉信息多为公开内容,不构成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认定,万国私人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中,多项内容已公开或不具备法定要件,中信外包使用的软件具有合法来源,故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上诉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共有六项:1、服务设计所包含的业务流程、管理程序,该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体现在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中信德安公司网页上;2、中信德安委托案外人设计的内部员工使用的管理软件和计算机操作系统,其中包括速递业务管理系统及仓储管理系统;3、客户及货源名单,该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体现在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中信德安公司网页上公布的客户名录;4、有关人员作为技术秘密的载体,存于其大脑中的中信德安的商业秘密;5、中信德安经营合同和其员工的劳动合同;6、中信德安保密箱制作技术,该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体现在案外人深圳德安信息管理系统有限公司制作的《德安集团凭证/信息管理系统》凭证信息管理解决方案。第4项有关人员作为技术秘密的载体所承载的商业秘密。本院认为,以人作为载体,以储存于人脑中的相关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因缺乏有形的载体固定涉密信息的内容,故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上诉人将该项作为商业秘密的主张不能成立。
2.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钱某某、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2775号】——秘点载体上的日期可能影响秘点非公知性的判断
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上诉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钱某某、上海某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之间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某公司主张其拥有使用纳米材料代替乳化剂合成树脂及制备水性防腐涂料的技术秘密,具体体现在5份乳液配方和13份涂料配方中,并与掌握该技术的原股东及高管钱某签订了保密协议。2016年,钱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将相关技术以510万元价格转让给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随后与钱某、刘某等合作,通过其关联公司某乙公司使用该技术生产、销售“防锈涂料乳液”及“水性防锈涂料”产品。某公司认为钱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及刘某共同构成对其技术秘密的侵害,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某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不完整、不确定且可能已为公众所知悉等理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公司主张的配方内容具体明确,采取了保密措施,相关技术信息并非公知信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钱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技术,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及刘某明知或应知仍获取、使用,构成共同侵权。据此,法院判决侵权方停止侵害、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4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并对部分期间的侵权行为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某公司提交的5个乳液配方和13个涂料配方中的内容已经足够具体、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首先,5个乳液配方内容具体、明确。对于其中以代号N1、N2表示的特定原料,双方二审均确认是由钱某设立的某辰公司提供的纳米材料。根据在案证据,某公司2014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间已经制造并销售了水性防腐涂料制备乳液和涂料,足以证明某公司可以根据乳液和涂料配方生产相关产品。关于使用N1、N2指代的纳米材料,包含纳米材料原料选择、配方组分、改性工艺等,因纳米材料由某辰公司提供,故当事人以代号指代,该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常理。其次,13份涂料配方上均有钱某签名。对于10份配方的原材料名称、配方数量等处存在的手写涂改,钱某均认可相关涂改痕迹系其所为,而且,在研发、制备过程中对配方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修改符合研发、生产的特点,不违背常理。最后,涉案乳液是制备涉案涂料的主要原料,涉案涂料配方上明确记载了生产日期(2015年3月至6月),可以确定相关乳液配方形成时间早于涂料配方上明确记载的日期。综上,某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中以纳米材料代替乳化剂制备乳液和涂料的配方内容(不包含纳米材料相关技术)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有关“某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并不完整和确定”的认定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3.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诉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柳某、刘某迅、金某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814号】——秘点载体上的权属声明会影响秘点合法权利人的认定
案情简介:北京某贸易公司董事长朱某能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柳某,双方约定柳某团队以江苏马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名义代为履行技术入股,朱某能团队由北京某贸易公司代为履行出资入股,占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25%的股份。双方于2014年12月25日注册成立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2015年11月30日经评估,“一种锂离子正极材料生产技术”评估结论为该技术价值为5000万元。江苏马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实际由柳某出资并控制,柳某向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交付部分案涉技术秘密,同时担任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首席技术官,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建设了部分生产线;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在建设生产线过程中,与天津某科技公司的独资子公司协商融资,在协商过程披露了涉案技术秘密的出资评估报告;天津某科技公司的独资子公司的董事金某峰于2016年1月知悉了锂电池项目。后柳某与金某峰接触,并携锂电池正极材料等制备技术与金某峰合作,组建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柳某于2016年3月1日从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辞职,同年6月12日入职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开始投产生产锂电池。而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部分建成的生产线瘫痪。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主张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使用了其商业秘密,主要体现在柳某在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任职,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相同,以及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实际生产了锂电池产品,请求判令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柳某、金某峰、天津某科技公司、刘某迅(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的前职员)等五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商业秘密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亿元。
法院观点:技术信息19中电子炉的技术信息涉及相关设备性能、指标和参数,体现在《辊道式电阻炉技术规格书》中,规格书中显示供方及设计方为某设备有限公司,在无进一步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其权利归属于某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信息19中另外一部分内容亦系相关设备的规格、参数等,其载体为某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附件,上述材料显示设备供方为湖南某机械有限公司,同理,在无进一步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该部分技术信息权利归属某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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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
第五条 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相应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21修订)
2.3 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
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原告必须先行明确其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并提交相应证据。很多情况下,原告出于尽量扩大保护范围的需要,或者对法律规定、涉案技术背景不熟悉等原因,往往在起诉时会主张一个较为抽象、宽泛的商业秘密范围,可能会包括一些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因此,在案件审理中要加强对原告的释明,尽量引导原告合理确定商业秘密范围。通常情况下,保护范围的确定过程相对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一般需要经过多次释明和举证、质证才能最终确定。原告拒绝或无法明确其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具体内容的,可以驳回起诉。
2.3.1 原告对技术信息保护范围的确定
原告主张有关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当明确构成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并将其与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予以区分和说明。如原告主张设计图纸或生产工艺构成技术秘密的,应当具体指出设计图纸或生产工艺中的哪些内容、环节、步骤构成技术秘密。原告坚持其主张的技术信息全部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当要求其明确该技术秘密的具体构成、具体理由等。
2.3.2 原告对经营信息保护范围的确定
原告主张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当明确指出构成商业秘密信息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内容与公众所知悉信息的区别。
审判实践中,涉及“客户信息”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检索、搜集特定客户信息的难度已显著降低。《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已不再使用“客户名单”的表述,而是使用“客户信息”,该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如原告主张其经营信息构成客户信息,应当明确其通过商业谈判、长期交易等获得的独特内容(譬如交易习惯、客户的独特需求、特定需求或供货时间、价格底线等),而不能笼统地称“XX客户”构成客户信息,避免将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2.3.3 原告明确商业秘密内容的期限要求
一审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仅能明确部分的,对该明确的部分内容进行审理与认定。
二审中,原审原告另行主张其在一审中未明确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与该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有关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原审原告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2.4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只是某种信息,而不是载体,因此应当将某种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而不能将承载该信息的载体认定为商业秘密。如化合物为公众所知悉,其本身可能是商业秘密的载体,而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只能是该物质的配方、制造、加工或者储藏的工艺等。
作者:吴让军 田禹
编辑、排版:言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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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上法律团队商业秘密法律服务简介
团队介绍

言上知识产权团队由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广州办公室管委会副主任吴让军律师创建,十余名团队成员分别毕业于北京大学、英国爱丁堡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澳门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等高等学府。
「团队负责人」
吴让军律师
北京大学 法律硕士
高级合伙人 | 管委会副主任
律师 | 专利代理师 | 仲裁员



业务领域

团队始终坚持“专业有深度、服务有温度”的服务理念以及“专业+行业”的发展思路,深耕商业秘密法律服务超十年,深刻理解不同行业特点与商业秘密保护思路,秉持“懂行业、通技术、明法律”之心,致力于通过专业化服务护航客户发展。团队致力于全链条、一站式解决行业客户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业务领域包括商业秘密民事及刑事诉讼、行政查处、竞业限制诉讼、商业秘密以及竞业限制合规体系搭建专项等。

服务经验

团队具备十余年的商业秘密诉讼经验,代理数十起涉化工、电子、高端制造、新材料、半导体、互联网等不同行业的商业秘密案件,以创新策略维护客户权益。
团队代理的部分商业秘密诉讼案件:
1.代理某化工行业头部上市公司以及多位技术骨干应诉某新材料公司提起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所涉行业:【化工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
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涉及投资超4亿元的化工项目,某行业头部上市企业所投资项目的多名员工进入到竞争对手某新材料公司在建化工生产线现场并进行拍照,被当场发现,某新材料公司报警后,警察到场将相关员工带离并制作讯问笔录,后新材料公司在刑事程序受阻后,针对该上市企业及其员工提起民事诉讼。在极为被动的情况下,团队积极寻找证据,创造性地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取得极为关键的证据,最终全面赢得诉讼,有力维护了上市公司的声誉和利益。该案件被多个机构评为年度典型案例。
2.代理某头部互联网公司诉被告侵害商业秘密案件(900万元诉讼请求及惩罚性赔偿主张获得全额支持)
案件所涉行业:【互联网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
案件基本情况:国内某头部互联网厂商旗下知名产品的相关信息被相关主体违法披露,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极大困扰。团队受托后,经充分评估,突破常规著作权维权思路,采用商业秘密方式进行维权。本案代理客户过程中,团队积极从权利人损失以及侵权人获利两方面进行搜证和举证,成功说服法院支持了惩罚性赔偿以及全部诉讼请求,创纪录地取得了高达900万元的赔偿支持,遥遥领先于同类案件,有力地震慑了非法披露重要经营信息的相关主体,有效缓解了困扰公司多年的外部干扰,获得了极佳的维权效果,案件的代理结果也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评价和认可。
3.代理某公司及多名核心骨干成员应诉侵害商业秘密案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案件所涉行业:【软件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
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涉及经营秘密,某集团公司创始人之一及部分员工离职后,设立新的公司与原集团开展同业竞争,在新设公司业务蓬勃发展之际,集团公司对该新设立的公司及核心骨干成员共7个主体发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主张高额赔偿,并通过财产保全冻结公司及员工账户。案件所涉客户对应的经营利益巨大,关系公司生存与发展。被告高度重视案件,通过网络就商业秘密领域专家进行调查后联系到团队,经过七方比选后决定委托团队代理。团队受托后,与公司及被诉员工密切配合,对原告主张的多个经营秘密进行地毯式排查,并穷尽手段进行反驳证据的收集,从商业秘密的内容、秘密性、保密措施、接触的可能性、个人信赖等多个层次组织证据,全面反驳和抗辩,并积极组织证据向法院阐明行业惯例情况,以及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代理过程中先后与公司开了10多次案件分析讨论会,并开展了经营类秘密诉讼大数据报告研究工作,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法院支持了团队的全部代理观点,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取得超出客户预期的极佳代理效果。
4.代理台湾某上市科技企业在中国大陆的关联企业诉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案件
案件所涉行业:【半导体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劳动仲裁】
案件基本情况:在细分领域全球排名第二的台湾某上市科技企业位于大陆的研发子公司某员工离职创业,公司在该员工离职后发现其曾将研发资料从公司系统中进行了违规拷贝,并在离职后成立公司,开展与公司具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该台湾某上市科技企业集团通过网络联系到团队,经比选后选择委托团队代理案件。团队受托后,协调鉴定机构和调查机构等资源,协助企业开展了前期报案准备工作,并成功说服刑事机关受理案件并针对该员工开展了调查询问工作,对该员工形成了有力威慑,成功阻止该员工继续开展竞争性经营活动,同时代理企业对该员工提起竞业限制诉讼,成功撤销了公司对该员工的股权激励,有效维护了客户利益。
5.代理某科技公司及多名员工应对某电子科技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案件所涉行业:【电子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行政】
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涉及嵌入式芯片源代码侵权。某电子科技公司部分高管和技术人员离职后创业从事与公司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公司通过行政程序取得该公司的侵权产品,经比对后认定构成侵权,遂向该企业及员工发起了专利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等系列诉讼。案件之初,被告极为被动。团队接受委托后,巧妙利用原告的失误迫使其撤回了第一轮起诉。在原告重新起诉后,积极协调资源开展反向工程抗辩取证工作,同时基于研发情况,引入开源软件权利抗辩等,逐渐逆转案件形势,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解除了客户危机。
6.代理某上市公司原研发总监应对上市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案件所涉行业:【半导体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
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涉及军工领域产品研发源代码,某某原为上市公司研发总监,因与公司理念不合,离职创业,研发出更为先进和前沿产品,实现了关键设备的国产替代。上市公司以其经营的产品涉嫌利用公司原有IP代码为由,通过刑事方式追究了该员工的刑事责任,并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该员工民事责任,一审被告全面败诉。被告二审阶段在全国范围内遍寻专家代理民事二审案件,经反复比选后决定委托团队代理案件,在已有生效刑事判决和一审全面败诉的情况下,团队从众多资料中找出破绽,二审为客户减少了100多万元的赔偿责任。
7.代理某离职员工应诉公司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件所涉行业:【高端制造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
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涉及显示屏领域产品制造诀窍,某集团公司发现其核心技术人员跳槽至竞争对手公司,通过刑事追究了相关人员的责任,后继续通过民事起诉员工。被告为涉外主体,因经历刑事程序,该客户十分谨慎和紧张,经慎重比选后,最终委托团队。团队经研判材料后,发现该案民事起诉存在明显的错误,向法院提出包括程序在内的各项抗辩,法院完全采纳团队的抗辩,拟将案件移送处理,原告在不再拥有主场之利的情况下,最终主动撤回了针对客户的起诉,超出客户预期。
8.代理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应诉竞争对手提起的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件所涉行业:【新材料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
案件基本情况:某公司发现其公司研发经理将产品配方泄露给竞争对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让员工写了说明书后,通过刑事程序追究了该员工的刑事责任,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公司依据该生效判决通过民事程序追究获秘方的民事责任。代理某某应对民事程序,在已有生效刑事判决的情况下,诉讼形势对被告极为不利。团队抽丝剥茧、条分缕析找出刑事判决及对应证据的瑕疵和错误,说服一审民事法官驳回了原告针对该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诉讼请求,奇迹般实现了逆转胜诉。
9.代理某头部互联网企业起诉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所涉行业:【互联网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
案件基本情况:某行业头部互联网企业发现其员工在离职时将公司设计资料拷贝带离公司,后该员工跳槽至竞争对手企业,并利用相关资料制作侵权素材进行传播,公司通过刑事程序维权未果,启动民事程序进行追责。案件为该类互联网企业高发场景,该互联网企业在刑事程序受阻后,委托团队代理民事案件,在不利局面下,团队突破常规,创造性选择信息内容,最终成功将案涉信息认定为技术秘密,成功追究该员工责任。案件为全国首例,为后续案件处理提供重要参考价值。
10.代理某互联网企业追诉相关主体窃取公司用户信息商业秘密侵权案
案件所涉行业:【互联网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
案件基本情况:某主体为了获取某互联网公司的用户信息,通过向该互联网公司电脑植入木马程序,控制电脑后大量拷贝用户信息,被该公司发现后,代理该公司启动刑事+民事诉讼程序开展维权。在该案代理过程中,灵活运用刑民交叉程序,并通过转换罪名,首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在获取了大量口供、笔录后,通过民事途径追究犯罪分子的民事责任,取得了较好的诉讼效果。
11.代理某头部互联网企业起诉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所涉行业:【游戏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行政】
案件基本情况:某游戏企业公司员工受到外部主体的蛊惑,将公司经营信息披露给外部主体,相关外部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后在网络上进行了披露,引发巨大舆论影响,公司委托团队对泄密人员采取法律手段。考虑到诉讼处理的周期较长,团队接受委托后,一方面协助公司巧妙收集和固定侵权证据,一方面协调行政部门介入,最终通过行政措施在3个月内就侵权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团队灵活利用行政程序的优势和特点,取得了较好的维权效果。
12.代理腾讯公司处理涉《和平精英》游戏皮肤泄密案件取得胜诉(100万元诉讼请求及惩罚性赔偿主张获得全额支持)
案件所涉行业:【游戏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
案件基本情况:《和平精英》系腾讯公司旗下知名射击游戏,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和极高的商业价值。被告李某某通过使用第三方违规工具,破解客户端并篡改数据,非法获取《和平精英》未公开的游戏设计内容,并在其运营的抖音、快手、小红书平台账号上连续发布多条爆料视频,博取流量,牟取非法利益。团队受托后,经充分评估,突破常规著作权维权思路,采用商业秘密方式进行维权。法院支持了腾讯公司有关两倍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0万元。同时,考虑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商誉亦造成了影响,支持了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裁判结果对其他类似网游内容爆料的博主起到了警示作用,实现了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的社会效果。
除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外,团队还向不同行业企业提供过十余次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合规专项法律服务。

专业研究

团队结合案例,进行大数据分析,制作并发布了《商业秘密保护大数据报告》《软件类技术秘密案件分析报告》

受政府部门和协会委托,参与起草《网络游戏商业秘密保护指引》和《绿色石化与新材料行业商业秘密管理保护工作指引》等商业秘密行业指引。

专题讲座

团队先后受邀走进广汽埃安、立白科技集团、金发科技、昊志机电、方邦电子、中旭未来等知名企业,开展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与司法保护专题讲座。
汽车行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合规管理

游戏行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合规管理

化工行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合规管理

商业秘密系列实务专题

针对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与司法保护问题,团队开展了系列研究,并通过沙龙、论坛、直播、企业巡讲等方式与业界进行交流、分享。

沙龙活动

团队策划的“埔法荟·知识产权”系列沙龙活动,多次聚焦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管理和司法保护主题,邀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资深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广州市公安局的资深警官、鉴定机构的专家以及知名企业商业秘密负责人等专业人士就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与司法保护问题进行研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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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还受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海珠区及佛山市顺德区等多个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广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广州市知识产权研究会,上海市游戏行业协会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的邀请,分享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与司法保护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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