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示了中核汇能新疆伊犁100万千瓦风电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两起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据悉,此项目建设方为中核汇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新源分公司;项目总包方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分包方为宁夏鑫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监理方为中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风机吊装工程亡人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5.099万元。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存在瞒报行为。

事故调查组认定:中核汇能新疆伊犁100万千瓦风电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10·2”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分包方违反停工指令擅自施工,因刮风突发涡激共振剧烈晃动造成现场两名施工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瞒报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中核汇能新源分公司通过工作群在“十一”假期前下发通知要求假期间停止一切施工作业,2024年10月2日,分包单位宁夏鑫源达的D40风机施工班组车辆调度负责人张某某带领4名作业人员执行D40风机机舱吊装作业,其中两人在风机第四段塔筒作业,另外两人在风机第三段塔筒作业检修平台。
10月2日21点20分许开展D40风机塔筒吊装时,突刮横风,风速达5.5米/秒,风机发生涡激振动,分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立即组织工作人员紧急疏散,同时采取了缆风绳缠绕塔筒拉紧措施,以阻止、减弱塔筒涡激振动。
第三段塔筒作业检修平台的两人中,1人在共振发生前已离开去上厕所;晃动开始时,位于第三段的另1人得以迅速撤离。
张崇盼立即通过对讲机联系位于第四段塔筒的两人,高空指挥张某对讲机回答:“晃得太厉害,站不住”,半小时后发现已无法取得联系。
经多次实施救援,至3日4时许完成两人下撤,发现1人(刘某某)在下楼梯过程中因塔身剧烈晃动不幸坠亡,另1人(张某)在作业检修平台因剧烈晃动不幸撞亡。
事故现场示意图
事故发生后现场车辆调度负责人张某某分别向分包方项目经理强某某及总包方项目经理杨某某进行了上报,但杨某某未按规定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电力安全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上报事故情况,刻意隐瞒了该事故。
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1.638万元,事故涉及建设方瞒报。

事故调查组认定:中核汇能新疆伊犁100万千瓦风电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11·28”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驾驶,造成现场1名施工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11月28日16时许,新源县喀拉布拉加吾尔山中核集团一标段D30施工现场,装载机驾驶员李正瑞与赵某某正在铁皮房内休息。
此时,蒋某某通过对讲机呼叫李正瑞,指令其驾驶新40工03115装载机前去挂吊带。李某某随即走出铁皮房,前往西侧装载机停放处。
其未按操作规程检查周边安全状况及车底,径直由踏板登上驾驶平台并启动装载机。挂入低速前进挡后,装载机由东向西行驶约三四米,碾压了正在车下休息的张吉荣,致其当场死亡。

平面示意图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迅速向中核汇能新源分公司总经理刘某某进行了汇报。然而,刘某某未遵循相关规定,未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及上级单位报送事故情况,导致事故被瞒报。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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