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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百案评析11|商业秘密“披露”行为的认定(二)

   日期:2026-01-16 14:45:3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商业秘密百案评析11|商业秘密“披露”行为的认定(二)

在认定商业秘密披露行为时,不仅要考察披露行为给商业秘密带来的泄露风险,还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并不具备披露商业秘密的直接故意,也有可能因其过失披露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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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案号:(2017)京0105民初68514号

案件名称: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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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中侵害商业秘密的“披露”行为,其构成要件与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相一致,其中的主观要件除故意之外,还应当包括重大过失。行为人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置于存在高度泄密风险的云盘中,其保密措施与该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和商业价值明显不符,应当认定行为人对于该商业秘密被泄露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亦构成“披露”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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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就电影《悟空传》音频后期制作事宜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密条款。新丽公司随后将包含电影完整情节、人物设定、场景等内容的未完成全片素材交付派华公司。派华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内部文件传输故障,将涉案素材以“WKZ”为名上传至公开的百度网盘,并分享给公司外人员,导致该未完成版本的电影素材在影片公映前被泄露于互联网,并在多个网站及平台被传播、下载和售卖,泄露素材画面中可见“To_派华”及“To_缪旭”等水印。新丽公司发现泄露后采取了网络监控及阻断等措施,并诉至法院主张派华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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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素材基本完整展现了涉案电影的全部内容,凝结了演员、导演、摄像等众多人员的创造性劳动,而非各个素材的简单集合,案外人对该等信息的获得具有极大难度。在电影公开放映之前,该等信息当然不为其经营领域内的相关人员所普遍知悉,虽然其中的部分服装、道具、场景等在公映之前已经公开,但该等信息的整体组合仍符合秘密性特征,亦可为权利人带来商业价值;加之委托合同中有保密条款的相关约定,故涉案素材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10条第1款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主体应当是合法知悉或者掌握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以外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行为人主观上需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披露对象除不特定对象外还应包括特定人及少部分人。被告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两项,一项为违反保密约定向其公司以外人员缪某披露涉案素材,另一项为将涉案素材以“W*Z”为名上传至某网盘并最终导致素材泄露于互联网之上。关于第一个行为,被告明知其对原告负有保密义务,仍向其公司以外人员披露涉案素材,违反了其保密义务,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关于第二个行为,判断该行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应当考量被告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本案中,双方主要依赖手递手方式现场传递涉案素材,且有关电影拍摄的主要内容在公映之前必然属于制片者最为核心的经营信息,被告将涉案素材上传至某网盘,并以“W*Z”即涉案电影名称的拼音首字母为名的行为,显然与上述经营信息的重要程度不相匹配,其对于涉案素材泄露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其行为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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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判决对于商业秘密披露行为的司法认定做出了建设性贡献,判决并未将“披露”狭义理解为直接向社会公众广泛散布的行为,而是准确把握了其法律内涵,即未经许可向任何第三方扩散商业秘密,无论该第三方是特定个人还是不特定的网络公众。在此基础上,法院对被告派华公司的两项被诉行为进行了层次分明的评价:其一,向合同外第三方缪旭传输涉案素材,该行为直接违反了保密合同约定,构成明确的违约性披露;其二,将素材上传至公开网盘并最终导致网络泄露,此行为则需进一步考察其主观过错。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第二种“间接披露”行为的主观要件进行了充分论证。判决依据侵权责任法原理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本意,明确指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需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法院并未因泄露系由案外人直接实施而免除派华公司的责任,而是着重审查了其上传行为本身是否违反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通过确认行业内对于核心影片素材惯常采取“手递手”交接的审慎惯例,并对比被告以电影拼音首字母“WKZ”为名将未公映全片素材存于公开网盘的操作方式,法院认定该行为与涉案信息的重要性极不相称,在主观上已构成重大过失。这一认定逻辑清晰地表明,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持有者不仅享有要求合同相对方严守约定的权利,更有权期待对方以符合行业常识和管理性要求的审慎态度处置涉密信息。行为人若以轻率的方式创造或显著增加了秘密泄露的风险,即使其本意并非主动传播,亦可能因重大过失而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披露”,需对由此造成的失控后果承担责任。

综上,本案在披露行为的认定上,成功区分了直接违约披露与因重大过失导致秘密失控的间接披露,并通过对行业惯例、信息重要性、行为合理性等因素的综合考量,确立了认定“重大过失”的客观标准。这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重要参照,即司法保护不仅规制恶意的主动泄密,也制裁那些严重违背注意义务、实质上架空了保密措施的危险行为,从而强化了商业秘密保护中行为人审慎管理义务的裁判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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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案例

1. 宁波市江东盛丰钢塑管制造厂与北京市旺隆律师事务所侵害商业秘密纠纷【(2010)高民终字第868号】——律师为了维护其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向特定主体提供鉴定材料,不具有主观恶意,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披露行为。

案情简介:宁波市江东盛丰钢塑管制造厂(简称宁波盛丰厂)在2007年4月至2009年1月期间,作为被害人参与了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孟永玲、刘家杰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宁波盛丰厂向司法机关提交了标有“商业机密、注意保密”字样的技术图纸,包括“中心进气管孔排列,两侧下排气”图纸和“两个空气管用丝口快接方式切换连接并与固定板式形成进气排气双回路边一体”图纸,主张这些图纸包含商业秘密并已采取保密措施。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市澍铧律师事务所(后于2009年6月更名为北京市旺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从司法机关复制了上述图纸。随后,该律师事务所将图纸提交给北京九洲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等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委托鉴定这些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部分鉴定机构出具报告认为图纸技术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而司法机关委托的其他鉴定机构则认定该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宁波盛丰厂针对北京市旺隆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其擅自披露商业秘密,要求停止侵权、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原审判决中驳回了宁波盛丰厂的诉讼请求。宁波盛丰厂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旺隆律师所工作人员在孟永玲、刘家杰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向多个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披露宁波盛丰厂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该厂的商业秘密,进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宁波盛丰厂的原审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均围绕此焦点,故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宁波盛丰厂关于原审法院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所采取的手段是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以及披露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从本案诉争的旺隆律师所指派的律师实施的具体行为看,查阅并复制卷宗材料是法律赋予辩护人的一项权利,其获取上述材料的方式正当、合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有权为被告人搜集证据,并向法庭举证,以免除或减轻被告人的罪责。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的前提是商业秘密成立,而旺隆律师所指派的律师为反驳该前提,将宁波盛丰厂提交的材料提交给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以委托鉴定的方式论证商业秘密是否成立,该行为系其履行辩护人的职责,是合法的。所谓披露,指对外发表、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所指的披露还要求披露人具有主观恶意,而旺隆律师所指派的律师是为了维护其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向特定主体提供鉴定材料,显然不具有主观恶意,也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披露行为。旺隆律师所的涉案行为并未侵犯宁波盛丰厂的商业秘密,宁波盛丰厂关于旺隆律师所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有家(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2民初33778号】——为使仲裁庭获知同类案件信息,统一裁判尺度,在采取一定技术处理措施的情况下,向仲裁庭披露仲裁裁决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披露或使用,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案情简介:有家(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有家公司)与张某因履行2018年8月24日签订的《委托服务合作协议》发生争议。张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曲仁民律师,于2019年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贸仲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05号裁决书。有家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裁定驳回其申请。此后,案外人高某与有家公司因同类《委托服务合作协议》产生争议,高某亦向贸仲申请仲裁,并同样委托盈科律师事务所曲仁民律师作为代理人。在该案仲裁过程中,曲仁民律师于2020年11月2日的开庭时提及张某案的裁决,并于2020年11月17日向仲裁庭正式提交了1205号裁决书,同时附具《使用说明》,声明该文件仅供仲裁庭内部参考使用,并提醒注意保密义务。有家公司认为1205号裁决书内容包含其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遂以张某和盈科律师事务所侵害其经营秘密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侵犯商业秘密”,包括不正当的获取、披露及使用行为,侵权人主观上是为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客观上侵害了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持有人造成商业损失。本案中,盈科律师事务所在仲裁中向仲裁庭提交(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05号裁决书,采取了一定技术处理措施,其主观目的在于使仲裁庭获知同类案件信息,统一裁判尺度,而不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故本院认为盈科律师事务所向仲裁庭披露涉案仲裁裁决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披露或使用,不构成侵犯有家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家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因盈科律师事务所向仲裁庭披露涉案仲裁裁决给其造成的损失,而张某更不具有上述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故本院认为有家主张张某、盈科律师事务所停止侵犯商业秘密、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王青侵犯商业秘密罪【(2020)粤13刑终356号】——披露行为中“明知”的认定

案情简介:王青于2013年7月9日与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知识产权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2016年,王青从华星公司离职后,加入重庆市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3月24日,因惠科公司产品实验出现异常,王青将其在华星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未公开技术文件《PI不沾---CFITO改善报告》(内容涉及PI不沾生产工艺技术)以"PI不沾经验"为名,发送至惠科公司相关部门成员所在的微信群中。同案人郑博鸿将该文件保存至个人邮箱,并在排查惠科公司产品异常时使用了该技术信息。经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报告中涉及的四项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广东省龙源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认定,该商业秘密泄露给华星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4,688,664.81元。王青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一审法院认定王青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王青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王青并不知道其主动分享至微信群的《PI不沾—CFITO改善报告》内含商业秘密,其主观上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青于2016年从华星公司离职后到重庆金渝惠科公司任职,王青于2017年3月将其在华星公司获取的未公开的《PI不沾—CFITO改善报告》发到其在惠科公司的工作微信群XXX享,从主观上看,其参与该文件的研究编写工作,应当了解该文件所涉及的技术信息等内容,且从其供述可证实其明知该文件包含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信息,且其作为华星公司的技术岗位工程师,在聘用时均有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应当对岗位职责及相关技术信息不得对外披露的情况有一定了解,而其仍然将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在惠科公司共15人的工作微信群中进行了披露,而惠科公司与华星公司有一定同业竞争关系,其主观上应当对于将他人的商业秘密对外披露造成损失的后果系明知,故王青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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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四)“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认定

1. 披露,是指将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之于众。披露的公开化程度或者受众的多少,一般不影响披露行为的成立。

作者:吴让军 田禹

编辑、排版:言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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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上法律团队商业秘密法律服务简介

团队介绍

言上知识产权团队由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广州办公室管委会副主任吴让军律师创建,十余名团队成员分别毕业于北京大学、英国爱丁堡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澳门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等高等学府。

「团队负责人」

吴让军律师

北京大学  法律硕士

高级合伙人 | 管委会副主任

律师 | 专利代理师 | 仲裁员

业务领域

团队始终坚持“专业有深度、服务有温度”的服务理念以及“专业+行业”的发展思路,深耕商业秘密法律服务超十年,深刻理解不同行业特点与商业秘密保护思路,秉持“懂行业、通技术、明法律”之心,致力于通过专业化服务护航客户发展。团队致力于全链条、一站式解决行业客户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业务领域包括商业秘密民事及刑事诉讼、行政查处、竞业限制诉讼、商业秘密以及竞业限制合规体系搭建专项等。

服务经验

团队具备十余年的商业秘密诉讼经验,代理数十起涉化工、电子、高端制造、新材料、半导体、互联网等不同行业的商业秘密案件,以创新策略维护客户权益。

团队代理的部分商业秘密诉讼案件:

1.代理某化工行业头部上市公司以及多位技术骨干应诉某新材料公司提起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所涉行业:【化工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

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涉及投资超4亿元的化工项目,某行业头部上市企业所投资项目的多名员工进入到竞争对手某新材料公司在建化工生产线现场并进行拍照,被当场发现,某新材料公司报警后,警察到场将相关员工带离并制作讯问笔录,后新材料公司在刑事程序受阻后,针对该上市企业及其员工提起民事诉讼。在极为被动的情况下,团队积极寻找证据,创造性地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取得极为关键的证据,最终全面赢得诉讼,有力维护了上市公司的声誉和利益。该案件被多个机构评为年度典型案例。

2.代理某头部互联网公司诉被告侵害商业秘密案件(900万元诉讼请求及惩罚性赔偿主张获得全额支持)

案件所涉行业:【互联网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

案件基本情况:国内某头部互联网厂商旗下知名产品的相关信息被相关主体违法披露,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极大困扰。团队受托后,经充分评估,突破常规著作权维权思路,采用商业秘密方式进行维权。本案代理客户过程中,团队积极从权利人损失以及侵权人获利两方面进行搜证和举证,成功说服法院支持了惩罚性赔偿以及全部诉讼请求,创纪录地取得了高达900万元的赔偿支持,遥遥领先于同类案件,有力地震慑了非法披露重要经营信息的相关主体,有效缓解了困扰公司多年的外部干扰,获得了极佳的维权效果,案件的代理结果也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评价和认可。

3.代理某公司及多名核心骨干成员应诉侵害商业秘密案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案件所涉行业:【软件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

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涉及经营秘密,某集团公司创始人之一及部分员工离职后,设立新的公司与原集团开展同业竞争,在新设公司业务蓬勃发展之际,集团公司对该新设立的公司及核心骨干成员共7个主体发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主张高额赔偿,并通过财产保全冻结公司及员工账户。案件所涉客户对应的经营利益巨大,关系公司生存与发展。被告高度重视案件,通过网络就商业秘密领域专家进行调查后联系到团队,经过七方比选后决定委托团队代理。团队受托后,与公司及被诉员工密切配合,对原告主张的多个经营秘密进行地毯式排查,并穷尽手段进行反驳证据的收集,从商业秘密的内容、秘密性、保密措施、接触的可能性、个人信赖等多个层次组织证据,全面反驳和抗辩,并积极组织证据向法院阐明行业惯例情况,以及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代理过程中先后与公司开了10多次案件分析讨论会,并开展了经营类秘密诉讼大数据报告研究工作,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法院支持了团队的全部代理观点,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取得超出客户预期的极佳代理效果。

4.代理台湾某上市科技企业在中国大陆的关联企业诉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案件

案件所涉行业:【半导体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劳动仲裁】

案件基本情况:在细分领域全球排名第二的台湾某上市科技企业位于大陆的研发子公司某员工离职创业,公司在该员工离职后发现其曾将研发资料从公司系统中进行了违规拷贝,并在离职后成立公司,开展与公司具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该台湾某上市科技企业集团通过网络联系到团队,经比选后选择委托团队代理案件。团队受托后,协调鉴定机构和调查机构等资源,协助企业开展了前期报案准备工作,并成功说服刑事机关受理案件并针对该员工开展了调查询问工作,对该员工形成了有力威慑,成功阻止该员工继续开展竞争性经营活动,同时代理企业对该员工提起竞业限制诉讼,成功撤销了公司对该员工的股权激励,有效维护了客户利益。

5.代理某科技公司及多名员工应对某电子科技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案件所涉行业:【电子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行政】

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涉及嵌入式芯片源代码侵权。某电子科技公司部分高管和技术人员离职后创业从事与公司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公司通过行政程序取得该公司的侵权产品,经比对后认定构成侵权,遂向该企业及员工发起了专利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等系列诉讼。案件之初,被告极为被动。团队接受委托后,巧妙利用原告的失误迫使其撤回了第一轮起诉。在原告重新起诉后,积极协调资源开展反向工程抗辩取证工作,同时基于研发情况,引入开源软件权利抗辩等,逐渐逆转案件形势,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解除了客户危机。

6.代理某上市公司原研发总监应对上市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案件所涉行业:【半导体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

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涉及军工领域产品研发源代码,某某原为上市公司研发总监,因与公司理念不合,离职创业,研发出更为先进和前沿产品,实现了关键设备的国产替代。上市公司以其经营的产品涉嫌利用公司原有IP代码为由,通过刑事方式追究了该员工的刑事责任,并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该员工民事责任,一审被告全面败诉。被告二审阶段在全国范围内遍寻专家代理民事二审案件,经反复比选后决定委托团队代理案件,在已有生效刑事判决和一审全面败诉的情况下,团队从众多资料中找出破绽,二审为客户减少了100多万元的赔偿责任。

7.代理某离职员工应诉公司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件所涉行业:【高端制造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

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涉及显示屏领域产品制造诀窍,某集团公司发现其核心技术人员跳槽至竞争对手公司,通过刑事追究了相关人员的责任,后继续通过民事起诉员工。被告为涉外主体,因经历刑事程序,该客户十分谨慎和紧张,经慎重比选后,最终委托团队。团队经研判材料后,发现该案民事起诉存在明显的错误,向法院提出包括程序在内的各项抗辩,法院完全采纳团队的抗辩,拟将案件移送处理,原告在不再拥有主场之利的情况下,最终主动撤回了针对客户的起诉,超出客户预期。

8.代理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应诉竞争对手提起的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件所涉行业:【新材料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

案件基本情况:某公司发现其公司研发经理将产品配方泄露给竞争对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让员工写了说明书后,通过刑事程序追究了该员工的刑事责任,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公司依据该生效判决通过民事程序追究获秘方的民事责任。代理某某应对民事程序,在已有生效刑事判决的情况下,诉讼形势对被告极为不利。团队抽丝剥茧、条分缕析找出刑事判决及对应证据的瑕疵和错误,说服一审民事法官驳回了原告针对该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诉讼请求,奇迹般实现了逆转胜诉。

9.代理某头部互联网企业起诉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所涉行业:【互联网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

案件基本情况:某行业头部互联网企业发现其员工在离职时将公司设计资料拷贝带离公司,后该员工跳槽至竞争对手企业,并利用相关资料制作侵权素材进行传播,公司通过刑事程序维权未果,启动民事程序进行追责。案件为该类互联网企业高发场景,该互联网企业在刑事程序受阻后,委托团队代理民事案件,在不利局面下,团队突破常规,创造性选择信息内容,最终成功将案涉信息认定为技术秘密,成功追究该员工责任。案件为全国首例,为后续案件处理提供重要参考价值。

10.代理某互联网企业追诉相关主体窃取公司用户信息商业秘密侵权案

案件所涉行业:【互联网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

案件基本情况:某主体为了获取某互联网公司的用户信息,通过向该互联网公司电脑植入木马程序,控制电脑后大量拷贝用户信息,被该公司发现后,代理该公司启动刑事+民事诉讼程序开展维权。在该案代理过程中,灵活运用刑民交叉程序,并通过转换罪名,首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在获取了大量口供、笔录后,通过民事途径追究犯罪分子的民事责任,取得了较好的诉讼效果。

11.代理某头部互联网企业起诉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所涉行业:【游戏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行政】

案件基本情况:某游戏企业公司员工受到外部主体的蛊惑,将公司经营信息披露给外部主体,相关外部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后在网络上进行了披露,引发巨大舆论影响,公司委托团队对泄密人员采取法律手段。考虑到诉讼处理的周期较长,团队接受委托后,一方面协助公司巧妙收集和固定侵权证据,一方面协调行政部门介入,最终通过行政措施在3个月内就侵权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团队灵活利用行政程序的优势和特点,取得了较好的维权效果。

12.代理腾讯公司处理涉《和平精英》游戏皮肤泄密案件取得胜诉(100万元诉讼请求及惩罚性赔偿主张获得全额支持)

案件所涉行业:【游戏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

案件基本情况:《和平精英》系腾讯公司旗下知名射击游戏,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和极高的商业价值。被告李某某通过使用第三方违规工具,破解客户端并篡改数据,非法获取《和平精英》未公开的游戏设计内容,并在其运营的抖音、快手、小红书平台账号上连续发布多条爆料视频,博取流量,牟取非法利益。团队受托后,经充分评估,突破常规著作权维权思路,采用商业秘密方式进行维权。法院支持了腾讯公司有关两倍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0万元。同时,考虑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商誉亦造成了影响,支持了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裁判结果对其他类似网游内容爆料的博主起到了警示作用,实现了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的社会效果。

除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外,团队还向不同行业企业提供过十余次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合规专项法律服务。

专业研究

团队结合案例,进行大数据分析,制作并发布了《商业秘密保护大数据报告》《软件类技术秘密案件分析报告》

受政府部门和协会委托,参与起草《网络游戏商业秘密保护指引》和《绿色石化与新材料行业商业秘密管理保护工作指引》等商业秘密行业指引。

专题讲座

团队先后受邀走进广汽埃安、立白科技集团、金发科技、昊志机电、方邦电子、中旭未来等知名企业,开展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与司法保护专题讲座。

  • 汽车行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合规管理

  • 游戏行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合规管理

  • 化工行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合规管理

  • 商业秘密系列实务专题

  • 针对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与司法保护问题,团队开展了系列研究,并通过沙龙、论坛、直播、企业巡讲等方式与业界进行交流、分享。

沙龙活动

团队策划的“埔法荟·知识产权”系列沙龙活动,多次聚焦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管理和司法保护主题,邀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资深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广州市公安局的资深警官、鉴定机构的专家以及知名企业商业秘密负责人等专业人士就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与司法保护问题进行研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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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讲课

团队还受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海珠区及佛山市顺德区等多个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广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广州市知识产权研究会,上海市游戏行业协会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的邀请,分享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与司法保护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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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荣誉

团队经办的知识产权案件:

47余次分别入选为最高法院、多地高院、知产法院的典型案例

团队经办的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

17余次获得律师协会颁发的“业务成果奖”

团队撰写的理论文章:

多次获得十佳论文、年度论文等奖项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广场A座46-47层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 

邮箱:wurangjun@longanlaw.com

言上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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