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家事案件类型日趋多元、法律关系日益复杂,依法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基于2019年至2025年6月期间的审判实践和数据情况发布白皮书,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展现了司法如何在离婚纠纷中守护女性权益。本文选取其中两个典型案例,进行专业法律解读。
案例一
藏匿子女明确构成抚养权判决的否定性因素
【案情回顾】
郭某与李某2019年2月生育女儿李甲。分居期间郭某一直独自抚养女儿。2020年5月,李某带父母突然闯入郭某租住处,强行抱走女儿送回自己老家。两年多里,李某不仅拒绝郭某探望,连疫苗接种都不配合。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李甲目前随李某共同生活的现状是李某抢夺的结果,李某的抢夺行为不利于李甲的身心健康,李某不能基于抢夺行为获得抚养权。李某长期藏匿李甲,两年多来恶意拒绝郭某探望,割裂母女亲情,故一审法院判决李甲由郭某直接抚养。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李甲由李某一方带走后,两年多来一直生活在李某的老家,并未由李某直接抚养,实际上造成了李甲脱离父母的直接监护和养育的情况,不利于李甲的健康成长。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李甲应由郭某直接抚养。据此,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适用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结合该项规定,该案的司法裁判逻辑体现出三重递进:
第一,行为定性。法院明确指出,李某的抢夺行为本身就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李某长期藏匿李甲,两年多来恶意拒绝郭某探望,强行阻断母女亲情。此外,这种抢夺孩子的行为,暴露的是将孩子视为私有财产的扭曲心态,而非真正从子女利益出发。
第二,现实状态审查。二审法院关键认定——李甲在老家“并未由李某直接抚养”,这导致李甲实际上脱离了父母双方的直接监护。这与常见的"藏匿后亲自抚养"情形不同,法院穿透表象,直指“脱离父母直接监护”这一根本危害。
第三,原则适用。白皮书特别强调,司法解释将抢夺、藏匿行为作为否定性因素,意味着在抚养权判断的天平上,这是一块沉重的砝码。只要存在此类行为且另一方不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藏匿子女一方就很难获得抚养权支持。
此案的裁判彰显出司法实践已形成一条明确规则——通过非法手段制造“抚养既成事实”的行为,不仅不能成为争取抚养权的筹码,反而会成为丧失抚养权的有力证据。这扭转了以往“谁控制孩子谁有利”的错误观念,有利于夫妻双方更理性的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也避免孩子在父母的离婚纠纷中受到进一步的伤害。
案例二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时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裁量
【案情回顾】
陈某与黄某2017年结婚,2020年2月生育双胞胎女儿。女儿仅8个月,黄某就在妻子哺乳期与他人发生并保持婚外情。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黄某离婚。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在陈某哺乳期与他人发生并保持婚外情,其行为显属情节恶劣,对离婚具有重大过错。一审法院判决陈某与黄某离婚,并在分割财产时对陈某予以多分。黄某不服, 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黄某与案外女性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可认定为其存有过错,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适用法律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以本案为典型,司法裁判越来越体现出精细化趋势:
第一,过错认定的层次化。法院没有笼统认定“出轨”,而是精准描述为“在妻子哺乳期与他人发生并保持婚外情”,并附带冷暴力逼离等情节。这种细节化认定为财产倾斜提供了充分说理基础,也体现出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强调对过错行为的具体描述,而非简单贴上“出轨”标签。
第二,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法院针对重大过错方的财产分割,通常的考量因素包括:过错时间节点(哺乳期、孕期等特殊时期,往往加重处罚)、过错持续时间、对无过错方的伤害程、子女抚养情况(本案中无过错方抚养两个婴幼儿,需更多经济保障)等。
第三, 离婚损害赔偿的并用空间。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陈某除在财产分割中多分,还可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另行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意味着过错方可能面临“财产少分+额外赔偿”的双重责任。
该案给我们的实务启示在于,司法实践已形成明确导向——在财产分割中,过错不再仅仅是“道德减分项”,而是实实在在的“财产减益项”。特别是在女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出轨,在财产分配时往往会受到更严厉的负面评价。

上海一中院的白皮书数据显示,2019-2025年间,涉妇女权益的家事案件不仅数量上升,类型也更趋多元。司法对此的回应是更精细的裁判规则、更严格的证据标准、更明确的价值导向。从抢夺子女“负面评价”到哺乳期出轨“少分财产”,从将家暴与家务事混同到严格区分暴力与家庭琐事,依法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这一议题是对实质正义的回归——当一方利用体力、经济或心理优势伤害另一方时,法律必须成为平衡器,为她们撑起一片天。
本期作者

吴双彦 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学士,参与经办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擅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法律实务。
婚姻家事工作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