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持续发展报告是企业非财务报告的重要形式,又称社会责任报告或环境报告,起源于企业环境报告。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于2002年发布第二代报告指南后,该报告逐步形成标准化框架,涵盖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等多维度信息,强调可比性与可靠性。

中国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历史不长。第一份报告可追溯至1999 年,壳牌(中国)公司率先发布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之后数年,中石油股份公司、福特汽车、宝钢股份、中国平安、东芝中国、江西移动也先后加入到这一行列中。2006 年,国家电网发布内资企业首份取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可持续发展报告。
放眼全球,国际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加速推出,标准化、规范化、强制化趋势显著。如:2022年11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全面取代原有的《非财务报告指令》,成为欧盟ESG信息披露的核心法规;2023年6月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正式颁布首套准则——《IFRS S1: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和《IFRS S2:气候相关披露》,旨在构建全球统一、具备可比性的信息披露规范。2023年7月,欧盟委员会正式批准首批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ESRS)的授权法案,该准则全面覆盖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等ESG核心议题。
随着全球可持续发展共识深化,结合我国“双碳”目标的落地以及跟国际标准接轨,大型国企央企起到带头示范作用。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为了更好地与国际财务准则接轨,并且随着政策监管趋严、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投资规模增长、消费者可持续意识觉醒,更应加强对可持续发展的披露。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相关部门有条不紊地推出鼓励指导上市公司对可持续发展披露的相关政策以及制度,近年来具体主要的政策如下:
发布日期 | 文件名称 | 文号 |
2022年5月27日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 | 无 |
2024年4月12日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 | 深证上[2024]284号 |
2024年4月12日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 上证发[2024]33号 |
2024年6月3日 |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责任云研究院牵头,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各方代表支持发布《中国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6.0》 | 无 |
2024年11月20日 | 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的通知 | 财会[2024]17号 |
2025年1月17日 | 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 | 无 |
2025年1月17日 |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的通知 | 上证函[2025]210号 |
2025年1月17日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的通知 | 深证上[2025]53号 |
2025年4月25日 |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公告 | 北证公告〔2025〕21号 |
2025年8月27日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 | 无 |
2025年9月3日 | 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应用指南的通知 | 财会[2025]21号 |
2025年9月5日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2025年9月修订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2025年9月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深证上[2025]969号 |
2025年12月19日 |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的通知 | 财会〔2025〕34号 |
需要强制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要求如下:
(1)根据2024年4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第一章、第三条“深证100指数、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及本所相关规定披露《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者《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以下统称《可持续发展报告》)。本所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报告中涉及本指引规范内容的,需与本指引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前款所称指数样本公司是指在整个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相关指数的公司。”
(2)根据2025年1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第一章总体要求与披露框架、第一节总体要求:一、报告披露主体“强制披露主体是指根据《指引》的规定,应当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深证100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前述所称指数样本公司是指在整个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相关指数的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内发行A股或B股,同时在境外发行H股、D股等境外股本以及存托凭证(GDR)的上市公司。”
(3)根据2025年1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第一章总体要求与披露框架、第一节总体要求:一、报告披露主体“强制披露主体是指根据《指引》的规定,应当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深证100指数、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前述所称指数样本公司是指在整个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相关指数的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内发行A股,同时在境外发行H股、D股等境外股本以及存托凭证(GDR)的上市公司。”
(4)根据2025年9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2025年9月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体要求与披露框架、第一节总体要求、一、报告披露主体:“强制披露主体是指根据《指引》的规定,应当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深证100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前述所称指数样本公司是指在整个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相关指数的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内发行A股或B股,同时在境外发行H股、D股等境外股本以及存托凭证(GDR)的上市公司。”
(5)根据2024年4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第一章第三条:“上证180指数、科创50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及本所相关规定披露《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者《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本所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报告中涉及本指引规范内容的,需与本指引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前款所称指数样本公司是指在整个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相关指数的公司。”
(6)根据2025年1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第一号总体要求与披露框架,第一章总体要求、一、报告披露主体:“强制披露主体是指根据《指引》的规定,应当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证180指数、科创50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自愿披露主体是指自愿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前述所称指数样本公司是指在整个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相关指数的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内发行A股或B股,同时在境外发行H股、D股等境外股本以及存托凭证(GDR)的上市公司。”
(7)根据2025年8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3号》第一号总体要求与披露框架,第一章总体要求一、报告披露主体“强制披露主体是指根据《指引》的规定,应当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证180指数、科创50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自愿披露主体是指自愿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前述所称指数样本公司是指在整个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相关指数的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内发行A股或B股,同时在境外发行H股、D股等境外股本以及存托凭证(GDR)的上市公司。”
(8)根据2025年1月17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第一号总体要求与披露框架、第一章、总体要求一、报告披露主体、披露主体为自愿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
(9)根据2025年4月2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第一章、第三条:“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按照本指引及本所相关规定自愿披露《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
由此可以总结,需要强制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具体包括:深交所的深证100指数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内发行A股或B股,同时在境外发行H股、D股等境外股本以及存托凭证(GDR)的上市公司;上交所的上证180指数、科创50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内发行A股或B股,同时在境外发行H股、D股等境外股本以及存托凭证(GDR)的上市公司;除此之外的其他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

针对社会责任以及可持续发展,国际社会主流命名为“ESG”,由环境(E)、社会(S)和治理(G)三个维度构成的可持续发展评估体系,用于衡量企业或者组织投资价值和风险的指标。目的是评估公司在长期可持续性方面的表现,包括对环境和社会责任的承诺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有效性。环境因素与自然界有关的因素,其中包括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和相互作用;社会因素影响着人类生活的因素,包括人力资本、非人类动物、当地社区和客户管理;治理因素涉及国家、司法管辖区的相关问题因素或者是行业中的常见做法以及更广泛的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
ESG起源于1987年《布兰德特兰报告》,介绍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如何实现的方法。ESG理论经历多阶段的演进,从原来的“新古典经济学派”到“可持续发展”到“企业社会责任”到“三重底线”到“长期主义”。
推动ESG发展的倡议、组织以及披露标准主要包括:
(1)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旨在实现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通过在全球范围内合作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
(2)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TCFD):为金融和企业界提供了一个框架,以更好地了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会,并在决策中考虑气候变化的影响。
(3)可持续性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是一家专门制定企业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的非营利组织。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可持续性会计标准,以更好地了解其ESG绩效,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具可比性和可靠性的信息。
(4)可持续行业分类系统(SICS):是一个基于可持续性表现对产业进行分类的框架。SICS是SASB在传统行业分类系统的基础上推出的一种新的分类方式,根据企业的商业模式、资源强度、可持续影响力和可持续创新潜力等对企业进行分类。SICS将不同的行业和产业分为11个主要行业和77个细分行业。
(5)负责任投资原则(PRI):旨在推动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考虑ESG因素,鼓励投资者采取负责任的投资实践,并与企业一起合作,以实现可持续的投资和经济增长。
(6)碳披露项目(CDP):是一家独立的非营利性组织,有丰富的企业气候变化信息数据。通过每年向投资者或者企业发送问卷,要求公开自身碳排放以及减排目标等信息,促进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激励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环境责任形象。
(7)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致力于推动和调整全球主流企业报告模式,将自然、社会资本与金融资本连接起来。
(8)全球综合报告委员会(IIRC):在2013年12月发布了第一版国际综合报告框架,用于全球企业综合报告编写,旨在提高金融资本提供者可获得信息的质量,以实现更高效的资本配置。
(9)价值报告基金会(VRF):通过整合原有的IIRC综合报告框架和SASB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提高一套较原始版本更为清晰的ESG框架。其目的是维护综合报告框架、倡导综合思考,并为企业价值创造制定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
(10)全球报告倡议(GRI):是全球首个可持续发展标准,同时是全球使用最广泛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具体包括通用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议题标准。提供可持续性报告指南,帮助企业制定可持续性报告,并向利益相关者传达企业的ESG绩效。
(11)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2021年11月3日在第26届联合国气候大会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宣布成立了ISSB。目标是制定全球范围内的综合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以满足全球投资者对气候变化和其他可持续发展事项的信息需求。
ISSB准则的框架结构主要包括几方面:
第一、IFRS S1《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其目标是为了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一整套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的披露,以帮助报告使用者预期可持续风险和机遇对主体短中长期的现金流量、融资渠道或资本成本影响。其核心内容框架沿用TCFD框架下的四项核心元素: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与目标)
第二、IFRS S2《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报告主体需要披露可能合理预期会对短期、中期或长期现金流、融资渠道或资本成本产生影响的与气候有关的风险和机遇信息。报告主体所面临的与气候相关的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报告主体可利用的与气候相关的机遇。
(12)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SRS):由欧洲的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负责开发,旨在为欧盟提供财务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相关咨询与指导。其目标是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一致性,同时与全球主流标准(如GRI、ISSB)对接,减少企业的合规负担。其四大核心披露原则包括:双重重要性、价值链覆盖、基于目标的量化披露、数据可追溯与审计。
ESRS的基本披露框架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第一、ESRS1《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第1号—一般要求》。是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的基础性文件,提供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总体指导原则,为所有具体的ESRS标准奠定基础。
第二、ESRS2《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第2号—一般披露》。主要包括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四方面。
国内企业参考最多的标准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CASS-CSR),该指南是国内最早针对所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该标准体系不断融入国际最新的可持续发展标准内容,并注意和本土的实际情况结合,是一部与时俱进的指南。截止目前,已经历了6个版本,具体如下:
发布年份 | 版本 | 指南名称 | 主要内容 |
2009年 | 1.0版本 | 中国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CASS-CSR 1.0) | 国内首个本土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 |
2011年 | 2.0版本 | 中国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CASS-CSR 2.0) | 首创社会责任六维框架 |
2014年 | 3.0版本 |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之一般框架(CASS-CSR 3.0) | 首次提出全生命周期理论;开始分行业编写报告指南 |
2017年 | 4.0版本 | 中国社会责任报告指南基础框架(CASS-CSR 4.0) | 从报告编制指南升级为综合指南;首次提出报告价值管理; |
2022年 | 5.0版本 |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南基础框架(CASS-ESG 5.0) | 国内首本ESG报告指南;提出三位一体理论模型 |
2024年 | 6.0版本 | 中国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CASS-ESG 6.0) | 国内首本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严格遵守交易所指引;覆盖全行业 |
中国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CASS-ESG 6.0)的目的是为企业编制和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提供一套标准化、系统化的工具和指导。

中国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CASS-ESG 6.0)一共有九章以及附录、后记。
章节 | 章节名称 |
第一章 | 《中国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CASS-ESG 6.0)之一般框架简介》 |
第二章 | 报告前言(P系列) |
第三章 | 环境(E系列) |
第四章 | 社会(S系列) |
第五章 | 治理(G系列) |
第六章 | 报告后记(A系列) |
第七章 | 可持续发展报告流程管理 |
第八章 | 可持续发展报告评级 |
第九章 | 典型案例 |
附录 | |
后记 |
国内上市公司2024年之前披露的大部分是《社会责任报告》,围绕着股东及债权人、供应商、员工权益、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公司社会责任发展自我评价及展望等方面展开说明。部分上市公司参考ESG模式,围绕环境、社会、治理三大方面展开说明。2024年开始逐步披露的是《环境、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ESG)报告》、《社会责任与可持续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逐步向ESG以及国际标准靠拢。目前国内上市公司编写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即社会责任报告)主要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的通知,同时参考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可持续披露准则(IFRS),并响应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等指引进行编写。
为了与国际准则接轨,2025年9月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应用指南的通知》,该指南在8大方面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披露内容提供了明确指引,分别是:
(1)关于价值链;
(2)关于信息的关联;
(3)关于可持续信息使用者;
(4)关于重要性评估;
(5)关于相称性原则;
(6)关于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
(7)企业的战略和业务模式对可持续风险的韧性;
(8)关于可持续影响信息披露;
2025年12月19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的通知。该通知共6章,指引气候对可持续发展的披露,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理;第三章、战略;第四章、风险与机遇管理;第五章、指标与目标;第六章、附则。该准则以《基本准则》为基础,在制定目的、披露目标、体例结构、相关术语概念及基本技术要求上与《基本准则》保持了高度一致,对于信息质量、重要性原则、一般披露要求和相关术语概念等不再重复规定。在披露框架设计上,《气候准则》采用了“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这四大核心支柱,同时特别融入了对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要求,构建了“四支柱+影响”的中国特色披露框架。该准则积极借鉴国际准则的有益经验,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的披露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总体保持衔接,倡导企业走低碳绿色发展之路。
各交易所也陆续出台了相关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引。
2025年4月2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为规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引导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引。

指引共六章(六十二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第三章、环境信息披露(共三小节);第四章、社会信息披露(共四小节);第五章、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信息披露(共两小节);第六章、附则和释义。指引第一章明确了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按照本指引及本所相关规定自愿披露《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报告中涉及本指引规范内容的,需与本指引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指引明确披露主体应当围绕下列四个方面核心内容以及有关具体议题的规定进行分析和披露:
(1)治理,即公司用于管理和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治理结构和内部制度;
(2)战略,即公司应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规划、策略和方法;
(3)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即公司用于识别、评估、监测与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措施和流程;
(4)指标与目标,即公司用于计量、管理、监督、评价其应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指标和目标。
2025年8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鼓励上市公司参考本指南附件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体现本指南附件规定的相关披露要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本指南附件提供的示例文本进行披露。

《指南》包括两号附件:《第一号总体要求与披露框架》;《第二号应对气候变化》。
《第一号总体要求与披露框架》。共七章,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二章、重要性议题识别和重要性分析;第三章、治理;第四章、战略;第五章、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第六章、指标与目标;第七章、报告披露。明确报告名称应当为《XX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者《XX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指南》设置了21项议题,其中:环境维度8项,社会维度9项,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维度4项。《可持续发展报告》框架参考如下:

《第二号应对气候变化》。共六章,分别第一章、气候相关影响重要性评估;第二章、气候相关财务重要性评估;第三章、气候适应性和气候相关情景分析;第四章、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流程和方法;第五章、气候相关转型计划;第六章、披露要点以及附录。
2025年9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2025年9月修订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2025年9月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共5章,第一章、总体要求与披露框架;第二章、应对气候变化;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第四章、能源利用;第五章、水资源利用。报告名称明确应当为《XX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者《XX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不再单纯地表述为社会责任报告。《通知》设置了21项议题,其中:环境维度8项,社会维度9项,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维度4项。并明确要求公司重点在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大方面进行识别和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框架参考如下:

由此可见,各交易所纷纷出台相关指引,已逐步统一了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披露内容、格式,并逐步与国际标准趋同,更好地为广大投资者理解以及使用。
随着ESG推广、国家政策的出台以及可持续发展需求,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深交所、上交所以及北交所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因此提前学习、掌握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相关内容很有必要。
上述仅为作者对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个人看法,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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