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告共分四章,深入研究2021年度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进展情况及行业动态,总结提炼文化创意产业的法律争议焦点问题,详细梳理2021年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对文化创意产业新发展的影响,分析解读中国文创领域的十个典型司法案例,并阐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风险点和应对策略。
报告旨在全面、客观、准确反映中国文化创意产业2021年度法治发展的最新情况,起草时主要参考了国家统计局的官方数据以及《中国统计年鉴2021》和《2021年中国5G+新文创产业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希冀为文化创意产业的相关机构、从业人员和关注本领域的学界人士提供有效信息,以推进中国文化创意领域的标准化、专业化、数字化、规范化、国际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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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目录

内容概览
PART 01 概述
• 本报告所指“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界定及分类
• 2021年度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动态
1. 2021年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模和态势
2. 2021年文化创意产业热点领域趋势
• 2021年度文化创意产业法律争议焦点
1. 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仍然屡发
2. 文创产品知识产权权属不清
3. 文化创意企业存在投融资风险
PART 02 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梳理总结
• 与文创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 其他与文创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总结

PART 03 典型司法案例
-1- 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悠然自在(北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
-2- 长沙黄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济南亿福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 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 哈尔滨瑞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4- 石家庄葫芦娃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5- 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佳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珠海同人优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6- 骆世迎、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7- 孙逊、苏州高新区镇湖光明刺绣工艺品厂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
总结与展望
2021年是充满机遇与挑战的一年,对于文化创意产业,是“新文创”这一概念落地实践的一年。虽然这一年仍处于后疫情时代,文创产业无可避免地继续受到疫情的影响,但相较2019、2020年依然呈现连年上升的态势,产业形势一路向好。并且因疫情对线上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文创产业开辟了许多新兴领域。如5G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为文创产业注入了全新的活力,带来了网络直播、短视频、VR等新业态。博物馆的文创开发,文创与旅游的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文创开发,数字化文创产业等已成为2021年度文创产业的热点趋势。
与此同时,文创产业机遇的背后是随之而来的挑战,其中出现了诸多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挖掘和思考。在立法领域,2021年新颁布的与文创产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为主,对文创产业的规定多散见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中,重点集中在旅游、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文化创意开发领域。2021年6月,文旅部发布的《“十四五” 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对文化产业的发展作出了总体的布局和规划,为文创产业的未来发展框定了制度方向。在司法领域,与文创产业相关的案件也层出不穷,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品化权益等多个领域,涵盖时下颇受关注的直播、短视频等数字化文创产业,为今后类似案例的裁判指明了方向。文创产业的从业人员和法律人士应当在立法和司法不断完善进步的基础上,关注和研究新的规则和新的判例对文创行业未来发展的影响,对此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应对,共同推进中国文创产业发展的可持续化、数字化、规范化和国际化进程。
精彩案例节选
案例一 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悠然自在(北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奥特曼”系列是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制作的系列影视作品。《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其人物形象在亚洲乃至全世界已享有了极高人气和知名度,是广大少年儿童心目中的偶像。
本案原告新创华公司是55部《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其人物形象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对上述55部《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其人物形象独占享有商品化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
被告悠然自在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制作、拍摄包含有“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的玩具视频和图片,并将其上传至“腾讯视频”网站和被告自营的微信公众号“小熊玩具”,供不特定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或下载。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另外,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形象,人物关系等元素贯穿于原告作品中,已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相关公众中与原告作品之间形成了稳定的联系。被告利用这些元素创作新的作品,借助原告作品整体已经形成的市场号召力与吸引力提高新作的声誉,客观上增强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夺取了本该由原告所享有的商业利益,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据原告不完全统计,被告上传至“腾讯视频”网站的涉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视频多达800多个,每个时长约1至5份钟,总播放量超过7.3亿次,被告自主品牌节目的订阅量超过43.2万次,侵权数量大,侵权传播范围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偿赔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悠然自在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使用奥特曼形象拍摄短视频的行为带有商业目的,且被告拍摄上传的视频中无论是涉案作品数量还是拍摄视频的数量都较多,无论使用目的还是使用数量,都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简要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抗辩理由之一是声称在其涉案视频中所使用的奥特曼人物形象玩具均为其购买或他人赠予的正版玩具,因此被告对该正版玩具享有物权,有权对该正版玩具进行使用、处分和收益,有权将其用于拍摄视频,所以涉案视频中的玩具使用属于合理使用。很显然,被告混淆和曲解了物权和著作权,将二者混为了一谈。应当明确,对物的占有,并不能当然地导致占有人享有该物上所附着的著作权。另外,使用他人作品创作短视频的行为是否能构成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通常从使用目的,使用数量和使用质量等多方面进行考虑,还应当兼顾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及市场的影响。
短视频产业兴起的当前,短视频的拍摄者、制作者和传播者均应关注短视频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避免短视频陷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以本案为例,短视频创作首要问题就是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对于短视频创作所使用的素材(包括画面、音乐、字体、特效等)都应当排除著作权侵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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