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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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正式发布福州长乐机场第二高速公路A1合同段“7·17”较大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这份调查报告详细披露了这起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93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全过程、原因及责任追究情况。

福州长乐机场第二高速公路作为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肩负着完善福州机场集疏运体系、推进福州都市圈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使命,其中A1合同段闽安特大桥更是项目关键控制性节点工程——这座全长1076米、主跨716米的独柱式双塔双索面混合梁斜拉桥,其跨度位居世界同类型大跨度斜拉桥第二,施工技术难度与安全风险极高。然而,2025年7月17日6时32分,该桥4#索塔在进行爬模导轨顶升作业时,突发局部高处坠落事故,正在作业的5名施工人员不幸遇难,原本稳步推进的重点工程因这起安全事故按下“暂停键”。
调查报告直指,事故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多个安全防线相继失守的必然结果。经技术分析和调查核实,事故直接原因涉及五个关键环节的严重违规与缺陷:
一是爬模核心构件锚靴材质不符合设计要求,且进场验收环节流于形式,未按《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要求进行严格检验和复验,为结构安全埋下重大隐患;
二是施工人员违反爬模作业操作规程,在未取得爬升许可证、未确认混凝土强度达标等前提下擅自顶升爬模导轨,违背了“每次爬升前需经全面验收并形成记录”的行业强制要求;
三是施工现场违规开展上下交叉作业,严重违反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规定;
四是爬模系统未按规定悬挂保险绳,作业人员也未佩戴安全带,完全丧失了最后一道安全保障;
五是爬模系统结构设计安全储备不足,先天存在安全缺陷。

在责任认定方面,调查报告给出明确结论。个人责任层面,四川国基发公司作业人员黄某荣、赵某国、李某雁因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鉴于三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予追究责任;中交武港院公司操作人员唐某阳和四川国基发公司班组长李某,因在作业组织、现场操作中存在重大过失,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该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93万元的严重后果,已达到“情节特别恶劣”的定罪量刑标准。

单位责任层面,中交武港院公司、中交二航局二公司、四川国基发公司、路信监理公司四家单位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存在施工方案执行不到位、设备验收不严格、现场管理混乱、监理监督失职等问题,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相关法定代表人同步承担相应责任。此外,16名企业责任人员和14名公职人员因在项目建设、安全监管等环节履职尽责不到位,已被移交纪检监察或相关部门处理,彰显了“失职必问责”的鲜明态度。
调查报告深刻指出,这起事故集中暴露了重点工程建设中施工方案执行流于形式、设备材料验收把关不严、现场安全监督形同虚设、行业监管落实不力等多重突出问题。作为涉及高空作业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闽安特大桥施工本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关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防护措施到位等强制性规定,却在多个关键环节出现严重违规,最终酿成惨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