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渔业法》修订,渔业
事件: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25年12月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六十三号主席令,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渔业规模已实现快速增长,但也存在诸如养殖规范化与绿色化不足、捕捞资源衰退、养殖技术落后等问题,使得我国渔业面临经营风险,行业收入、利润情况波动较大,行业整体利润率持续下滑,一定程度反映相关制度与新形势下渔业发展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难题。
本次通过的新《渔业法》,相较于现行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全方位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鼓励渔业科技创新,推动现代化发展。新《渔业法》明确渔业发展需坚持创新驱动,鼓励渔业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推广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及新型设施装备,这也与“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目标相契合。
2)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增设了重要渔业水域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禁渔区、禁渔期制度,并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3)严格要求质量安全,全流程强化管理。提出渔业发展“量质并重”,强调养殖、运输、销售等全产业链环节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物质,全链条守护食品安全。
4)坚持渔业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将渔业绿色发展作为重点,明确支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质量安全的养殖模式,鼓励绿色生态增殖养殖,完善捕捞强度控制制度。
5)强化抗风险能力,保障渔民利益。把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倡导渔业生产者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渔业保险,增强渔业生产抗风险能力。
此外,新《渔业法》还在渔业生产安全、监管治理、对外合作等领域作出系统性完善,为引领、规范并保障我国渔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根基,与“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的发展新阶段要求高度契合。
新《渔业法》施行后,将对渔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推动渔业及相关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市场竞争格局有望迎来优化。基于本次新法调整,建议关注相对应领域及企业的机遇和风险。1)对于水产养殖领域,建议关注拥有规模化合规养殖基地、布局深远海养殖且具备渔业科技研发能力的企业;2)对于水产捕捞领域,需要关注依赖传统近海作业的捕捞主体面临的业绩下滑风险;3)对于水产加工领域,建议关注依托合规原料基地、建立全链条质量追溯体系且布局精深加工环节的水产加工企业。
事件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25年12月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1],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六十三号主席令,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新《渔业法》)[2],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渔业法》修订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渔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践行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提高渔业发展质量。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十五五”规划建议中也提及,要坚持农林牧渔并举,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
近年来,我国渔业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行业总产值已连续多年实现较大增长。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24年我国渔业总产值达1.67万亿元,实现连续十八年增,尤其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渔业总产值进入快速增长期,2000-2024年复合增长率达7.8%。得益于渔业的蓬勃发展,我国水产品总产量已连续三十多年位居世界首位,为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作出了突出贡献,水产品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日常餐饮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行业快速发展的背后仍存在多重结构性短板,制约其向高质量、可持续方向转型——例如养殖环节规范化与绿色化水平不足,捕捞业资源过度开发与衰退趋势尚未根本扭转,渔业养殖技术迭代滞后,资源与生态保护体系不完善,行业监管效能薄弱,产业链各环节协同性欠缺等。这些问题相互叠加,导致近年来我国渔业经营面临风险,行业收入与利润波动明显,整体利润率呈稳步下滑态势。


渔业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定程度反映相关制度与新形势下渔业发展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难题。2024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部长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发表讲话,提出目前我国现行的《渔业法》在渔业养殖、捕捞、资源生态、对外合作、监督管理五个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亟需修改完善。

总结来看,对《渔业法》进行修订,不仅仅能引领、规范和保障我国渔业高质量发展,还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化食物的需要。
二、新《渔业法》重点内容
本次通过的新《渔业法》,相较于现行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由原来的“六章50条”增加至“七章90条”,据农业农村部部长介绍,本次修订主要聚焦三个方向[3]:一是,总结现行渔业法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新时代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诉求,增强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二是,贯彻国家渔业生产方针,更好统筹养殖业、捕捞业发展以及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促进渔业提质增效、绿色发展。三是,统筹国内和国际,深化涉外渔业治理,塑造我负责任渔业大国形象,有力有效维护国家渔业权益。
具体来看,新《渔业法》在多个方面都有明显的提升,全方位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
1. 鼓励渔业科技创新,推动现代化发展
渔业作为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迫切需要向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转型升级。新《渔业法》明确渔业发展需坚持创新驱动,鼓励渔业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推广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及新型设施装备。这也与“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目标相契合。
● 新增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加强渔业资源与环境监测评估,推广优良水产品种、先进技术和新型设施装备等,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 新增第十四条 对在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以及传承渔业文化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 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是,增设了重要渔业水域保护制度,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影响的内容或者编制专题论证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是,针对渔业资源衰退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禁渔区、禁渔期制度,强调禁渔区、禁渔期应当科学论证、设立并公布,明确区域范围、起止时间和禁止作业类型等。
三是,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明确国家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库,制定并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并加强水产种质资源的进出口审批。
●新增第四十条 国家加强重要渔业水域保护。海洋重要渔业水域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后划定并公布;其他重要渔业水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水行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后划定并公布。
●新增第四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资源状况、水生生物繁殖生长规律以及重点水生生物物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需要,科学论证、设立并公布禁渔区、禁渔期,明确禁渔的区域范围、起止时间和禁止作业类型等,并加强宣传教育……
●新增第四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库。国家对水产种质资源享有主权。利用我国水产种质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应当依法取得批准,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
3. 严格要求质量安全,全流程强化管理
水产品作为居民重要食物来源,新《渔业法》提出渔业发展“量质并重”,强调养殖、运输、销售等全产业链环节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饵料、饲料、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要求水产苗种销售或运输需依法检疫,水产苗种生产者、养殖单位如实记录并保存苗种培育、疫病防控、用药、产品销售等信息,全链条守护食品安全。
● 修订 第二十六条 从事养殖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 新增 第八十条 从事养殖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排污口或者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4.坚持渔业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农业也是“十五五”规划中提及的现代化大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渔业绿色发展作为重点,新《渔业法》也明确支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质量安全的养殖模式,鼓励绿色生态增殖养殖;同时,要求完善捕捞强度控制制度,根据捕捞能力与资源可捕捞量匹配原则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把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渔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 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科学合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支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质量安全的养殖模式。国家鼓励在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依法开展绿色生态增殖养殖,发展深远海养殖,开展对外养殖合作。
● 新增 第三十一条 国家根据捕捞能力与渔业资源可捕捞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5. 强化抗风险能力,保障渔民利益
渔业是广大渔业生产者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产业,为沿海及内陆水域周边的渔民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生计来源。新《渔业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细化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倡导渔业生产者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渔业保险,增强渔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同时,对转产转业渔民进行扶持。
● 新增 第十一条 渔业生产者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其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发展渔业互助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渔业保险,增强渔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
● 新增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转产转业渔民的就业创业扶持、社会救助等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
除上述提及的五项重要增量或修改内容外,新《渔业法》还在渔业生产安全、监管治理、对外合作等领域作出系统性完善,为引领、规范并保障我国渔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根基,与“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的发展新阶段要求高度契合。
注:
[1]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京闭幕,央广网[EB/OL], 2025/12/27 [2025/12/29], https://news.cnr.cn/native/gd/sz/20251227/t20251227_527474670.s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人大网[EB/OL], 2025/12/27 [2025/12/29],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12/t20251227_450727.html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国人大网[EB/OL], 2025/12/27 [2025/12/29],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512/t20251226_450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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