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张奎、曾涛、欧阳文辉、覃兆勇、彭于彪、彭星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来源:《金融监管研究》2021年第4期
原文标题: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经营行为与绩效表现——基于某省农商行改革的实证
长期以来,我国中小银行存在股权结构分散化、治理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农商行是中小银行的主要组成部分,由于起步晚、规模小、基础薄弱等原因,农商行的公司治理问题更为突出,给经营行为和绩效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与其他商业银行不同,农商行公司治理、经营行为、绩效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后,其经营目标同时包含利润最大化及“支农支小”两方面。另一方面,法人治理的干扰因素更为复杂,省联社体制在产权关系上存在“双向委托代理”悖论,加之政府属地管理的框架约束,给农商行的经营行为、综合绩效及分绩效带来负面影响。农商行的公司治理问题引起了监管层的高度重视,如何提高农商行公司治理水平与能力,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
第一,研究视角的创新,基于农商行多重委托代理目标特殊性,将农商行绩效分为综合绩效及规模扩张、盈利能力、政策效果、风险防范与流动性五大分绩效,并通过熵权法及指数标准化处理计算了改制以来农商行综合绩效指数及各分绩效指数变化情况。
第二,实证研究方面的创新,运用系统GMM模型,揭示农商行公司治理对同业行为、信贷行为、贷款集中行为、关联行为、与央行资金往来行为、与联社资金往来行为等五大经营行为的影响,以及通过经营行为向综合绩效及分绩效传导的方式、渠道及程度。
第三,情景模拟的创新,设置了536种政策组合调整情景,运用联立方程模型对536种情景下农商行综合绩效的变化进行模拟。
第一,实证研究表明,股权集中度对综合绩效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对规模扩张、政策效果、风险防范、流动性的影响比较显著,但与盈利能力之间的关系不明显。在传导路径上,受制农商行股权分散及省联社管理体制等因素影响,股权集中度仅通过影响农商行信贷行为进而作用于其分绩效及综合绩效,对农商行规模扩张等其他经营行为无显著影响,对农商行的经营行为及综合绩效的正向影响有限。目前农商行股权集中度处于需要提升的状态,适当提高大股东持股比例有利于提升农商行综合绩效。
第二,目前农商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真正参与到农商行的经营决策之中,而且同质化严重,以省内国有企业和其他农商行为主,没有带来先进的治理理念和管理经验,对农商行的经营行为和绩效影响不显著。高管持股对农商行综合绩效及各分绩效的促进作用较为明显,高管持股可以强化农商行同业行为、非涉农信贷投放行为、关联行为、贷款集中行为及与央行资金往来行为,进而促进农商行规模扩张及盈利改善;通过强化与央行资金往来行为提升流动性,进而改善农商行绩效。提升高管的持股比例,强化激励、稳定预期,能更好地兼顾各项委托代理目标,有效改善农商行综合绩效。
第三,董事会对农商行经营行为的影响较监事会更为显著,对其综合绩效及分绩效的影响也更明显。董事会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同业行为、非涉农信贷投放行为、关联行为等,进而提升各项绩效。其中,股权董事会抑制同业行为和非涉农投放的信贷行为,同时促进与省联社资金往来,进而提升综合绩效,股权董事占比的提高有助于农商行综合绩效的提升;而独立董事由于处于长期缺位中,且大部分已配备独立董事的农商行也多为近两年聘请,普遍存在“花瓶”现象——独立董事仅依制度要求而设,没有真正履行职能,导致独立董事对农商行经营行为及综合绩效的影响不显著。
第四,监事会规模主要通过同业行为和信贷行为提升综合绩效,但影响效果有限。不同于股权董事的是,其对同业行为和信贷行为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而且对同业行为的影响系数和显著性大于信贷行为。农商行监事会履职缺少体制机制上的保障,监事长对董事长或行长虽有监督职能,但因为在党委内部存在实质性的上下级关系,往往听命于董事长甚至行长,对董事和高管的履职评价大多也是泛泛而谈,很难形成有效监督。此外,监事长薪酬与农商行年度考核挂钩,具有“连带利益”,容易形成同盟关系。同时,大部分农商行监事会并未配备专职人员,其履职大多依附于审计稽核等行内部门,独立性被严重削弱。在这种情况下,监事会不仅无法发挥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反而可能加剧同业行为和非涉农信贷投放行为。
第五,内部治理对农商行综合绩效及各分绩效影响较为明显,与股权特征相比,内部治理通过经营行为对盈利能力、政策效果、风险防范、流动性等各分绩效的影响渠道更为通畅。在省联社“逆向治理”体制下,农商行股东行权受限,无法有效影响经营行为,对各分绩效的影响也就相对较小。而内部治理尽管依然薄弱,但基础框架已搭成,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经营行为,从而对各分绩效产生促进作用。但由于存在董事长“一长独大”、独立董事配置不齐且履职不到位、监事会形同虚设、省联社“逆向治理”等问题,导致内部治理对农商行综合绩效和各分绩效传导渠道仍不畅通,传导效应仍有待提高。
第六,政策模拟揭示,在当前农商行资金总体富余、资金使用渠道不变的环境下,在限制同业业务、限制上存联社资金、增加央行再贷款三种政策中,仅调整单项政策,抑制某项经营行为,必将强化其他经营行为,可能带来不确定性并增加风险,从而对综合绩效产生负面影响。而进行政策组合调整,协同发力则能提升综合绩效。当同业资产占资产比例下降80%、上存联社资金占资产比例下降10%、央行再贷款占负债比例提高80%时,对农商行的综合绩效提升作用最明显。这种政策调整组合下,2018年、2019年农商行综合绩效分别提升15.9%、11.2%,综合绩效提升效果最佳。
第一,优化农商行股权结构。一是适当提高大股东持股比例。适当放宽大股东持股比例限制,可考虑由10%放宽至20%。二是提高高管持股比例。通过股权激励、持股跨行转入等方式,提高高管持股比例,降低委托代理成本。三是优化股东结构。全面清理存量股权,严格股东资质审查,重点对主要股东及“五类关联方”信息进行穿透式核实,纠正违规入股行为。加大境内外优质战略投资者的引入。
第二,加强公司治理建设。一是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健全完善“三会一层”及各专业委员会,尽快配齐专业性强、坚定服务“三农”市场定位的相关人员。二是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建设。健全议事规则,强化内部权力制衡;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项委托代理任务科学纳入考核体系。三是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关联交易管控,加大信息披露;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加强对高管履职情况、经营行为的监督评价,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以党建促进公司治理。健全农商行系统的党组织,将党的领导与内部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纪律检查、巡视巡察、履职审计等手段,加强对农商行决策、经营、业务开展的检查监督。
第三,提高政策合力。一是加强政策配套。加大对农商行支农支小业务的财政奖补力度,将免征增值税范围扩大为涉农业务利息净收入,对支农支小业务独立核算,适当放宽不良容忍度。二是提高政策协同。人民银行出台扩大再贷款、定向降准等政策时,可适当限制农商行上存资金规模及其同业行为、非涉农信贷投放行为。三是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以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为契机,推动省级政府提高认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现从管省级(省联社)到管全省、从管干部到管业务和全盘、从事后化解风险到及早预防风险的转变。
第四,稳步推进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企业化”导向,解决权力与责任不对等问题。淡化省联社行政管理功能,还权于农商行股东,逐步实现控股股东、大股东对管理层的提名权与股东大会对管理层的任命权。淡化并退出对基层法人财务控制、绩效考核、业务干预等职能。强化专业服务功能,围绕产品研发、支付结算、资金融通、科技建设、人员培训、法律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强化服务与指导。
本文为精编版,仅代表作者个人学术思考,全文详见《金融监管研究》2021年第4期。
《金融监管研究》论文精编 |基于陀螺评价体系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