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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细则

   日期:2023-08-16 09:32:1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7    评论:0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细则

为激励破产管理人勤勉尽责、高效履职,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管理人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布的《破产案件审理规范(试行)》《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指引》《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对本院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内管理人考核,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综合履职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对管理人进行分级和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对未编入本院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仅进行个案考评,考评结果可作为未来参与竞争性遂选产生管理人的考量因素。

第二条  管理人综合考核满分为 100 分。其中,个案考核分数是管理人考核年度所有个案考核平均数,占年度考核分数权重的 70%;年度综合履职评价根据管理人年度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占年度考核分数权重的 30%。

第三条  管理人年度综合考核分数 60 分以上(含本数),为考核结果称职;管理人年度综合考核分数低于 60 分的,为考核结果不称职。

第四条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管理人升级、降级、淘汰等分级动态管理的依据。

(一)降级。考核年度综合考核结果 80分以下(不含本数的一级管理人,降为二级管理人。

(二)淘汰。年度综合考核中出现两件个案考核未达 60分的管理人,从管理人名册中淘汰。

(三)升级。根据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连续两次考核年度综合考核排名前两名且符合本院《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第十三条条件的二级管理人可升级为一级管理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以决定将管理人除名:

(一)出现破产、解散、执业资格丧失等不能履行管理人职责情形的;

(二)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

(三)无正当事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拒绝被人民法院更换,或拒不履行前后管理人工作交接的;

(四)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五)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的重大事项隐瞒不报的;

(六)利用破产管理人的身份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造成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受到损害的;

(七)虚报、滥报、瞒报破产费用,数额较大的;

(八) 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责任审计所需资料的;

(九)被调查或控告,经核实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案件进程、损害利害关系人权益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主动向本院提出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管理人职务的;

(十一)本院认为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情况上报至本院。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除名情形的管理人,经本院通知后立即停止执行职务,并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及时更换管理人。被除名后的中介机构,三年内不得编入管理人名册。
管理人因组织架构、规模、人员等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退出管理人名册。

第七条  管理人个案考核以工作质量和效率为重点,采取扣分制考核标准,基础分为 100 分。管理人工作中出现本细则第八条扣分项情形的,将在 100 分的基础上进行逐项扣除。

第八条  个案考核中,应主要根据以下内容作出评定:

(一)管理人工作团队的组建:在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的合理期间内,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向法院备案管理人工作团队组建情况,或者团队组成人员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 23 条、第24 条规定的情形,没有及时进行调整的,每项扣 1分。

(二)管理人内部制度的建立: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应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在合理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报备,具体包括:管理人工作规程、财务管理制度、证照及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的,缺少一项扣 1分。

(三)公章管理:管理人未能在接受指定后及时刻制并向人民法院封样备案管理人公章的,扣1分;未能指派专人对管理人印章及接管的企业印章进行保管并作出书面使用记录的,扣 1分;管理人终止职务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办理管理人印章销毁手续,并报人民法院备案的,扣1分。

(四)财务管理: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没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开立管理人账户的,扣 1分,依法无需开立账户的除外;管理人账户没有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对资金收支进行登记的,扣1分。

(五)项目维稳预案的制定及执行:对于有可能发生维稳事件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未及时报告、制定维稳预案或者未及时处理的,扣3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具体情况扣 4~6分。

管理人未能及时妥善处理案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导致利害关系人权益受损,或因应对不当引发、加剧重大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视具体情况扣 4~6分。

(六)对破产企业的接管:在接受法院指定后的二个月内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延长的合理接管期限内,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对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全面接管的,扣2分。

接管破产企业时,管理人未清点并制作交接清单、接管笔录或者无交接各方签字确认的,扣1分;因交接记录不清造成财产纠纷等不良后果的,扣 3分。但由于被接管企业相关人员不配合管理人工作的除外,管理人在接管文件中要予以注明。

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未能及时移交导致破产财产遭受损害等不良后果的,扣3分。

(七)债务人财产管理:管理人在接管企业后应该对债务人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制作调查笔录或者调查工作记录并及时形成财产状况报告,无正当理由未能制作或者形成相关文件的,视具体情况扣 2~4分。

管理人未能及时发现被接管企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31条、第32 条、第33 条规定情形或虽然发现上述情况,但未能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主张权利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具体情况扣 2~4分。

管理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69 条规定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当提前 10 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报告人民法院。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报告义务,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具体情形扣 2~5分。

(八) 涉诉涉执处理:管理人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19 条的规定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采取财产保全、执行措施的国家机关,并采取申请解除查封、中止执行等保护性措施的,扣1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3分。

对涉及债务人企业的诉讼,管理人在诉讼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具体情况扣 1~3 分,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扣4分。

(九)债权申报登记审查:管理人未能及时制作规范的《债权申报登记册》的,扣2分;未能及时对债权申报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并未能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编制规范的债权表的,视具体情况扣1~4分;未按照要求列出职工债权并进行公示的,或者公示后没有对异议人进行释明,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具体情形扣2~4分。

管理人未主动书面通知债务人企业的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债权的,扣2分。

管理人未及时处理债权人对债权表所载债权的异议,或者未告知异议人救济途径,造成维稳事件的,扣4~10分。

(十)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未按照法院的要求积极协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工作,准备相关会议材料,导致债权人会议延迟或者质量不高的,视具体情形扣1~4分。

管理人未按照规定通知债权人参会,完成核对参会人员身份,会议组织等会务工作的,视具体情形扣 2~4 分。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未能记录并保存会议过程的,视具体情况扣 2~4分。

以非现场方式表决的,管理人未能按照规定提取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并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视具体情况扣 2~4分;未能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或者表决期届满后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的,视具体情况扣 2~4 分。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在债权人会议后的合理时间内,将债权人会议的到会情况、表决情况、会议纪要及决议结果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的,视具体情形扣 2~4分。

(十一)财产变价与分配:管理人未及时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或者变价,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具体情形扣 3~6 分。管理人未及时拟定财产变价方案或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或者已经制定的方案存在明显瑕疵的,视具体情形扣 2~4 分。

管理人未严格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分配财产的,视具体情形扣 3~6分。

(十二)对中介机构的选聘与监督:管理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选聘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扣3分;管理人在选聘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者未能履行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义务的,扣3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 4~6分。

(十三)重整案件: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到期不能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破产清算的,扣3分。管理人对债务人或其他主体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未做合法性或可行性的分析,或者在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未书面报告法院的,扣2分。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批准的,扣3分。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管理人未及时制定监督计划、未及时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备案的,每项扣3分。

管理人擅自协助债务人的股东或者持有债务人股权的董事、监事、高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扣2分,导致重整程序受到重大影响,视具体情节扣4~6分。

重整期间管理人未能妥善保管担保物致其毁损、灭失,导致债务人、债权人权利受损,视具体情形扣 4~8分。

(十四)和解案件:管理人未及时针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形成可行性报告提交法院的,视具体情形扣 2~4 分。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后,管理人未及时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或者未及时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全面的,视具体情形扣 2~4 分。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管理人未及时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导致债务人财产被转移、灭失或者减损的,视具体情形扣 3~6分。

(十五)终结程序: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扣3分。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向债务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或者未及时向法院报告注销情况的,扣 3分。

(十六)文书制作: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书样式制作管理人文书的,视具体情形扣 1~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具体情形扣 3~5分。

(十七)管理人工作报告: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根据个案要求按期提交阶段性工作报告的,扣 2分。

管理人履职过程中,案件三个月无任何进展,未提交工作报告对情况予以说明的,扣2分。

(十八) 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管理人未在收到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扣1分;管理人未在接管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报告接管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扣1分;管理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完成申报债权的审查工作、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报告的,扣1分;管理人未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造成不良后果的,扣 1分。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请求确认无异议债权的申请的,扣1分;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接受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债务人财产调查工作,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的,扣1分。

管理人未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分配报告、清算工作报告,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的,扣1分;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五日内,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扣1分。

第九条  管理人应当于考核年度结束后次年1月15日前向审理该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提交《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考评表》(附件1)、《管理人考核年度综合评价表》( 附件 3)、年度履职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合议庭填写《破产案件个案考评表》(附件2)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管理人年度履职报告及附件1、附件2、附件3提交本院管理人考核小组。

第十条   本院管理人考核小组根据管理人考核年度履职情况对管理人进行考核年度综合履职评价(附件4)。考核年度综合履职评价采取评分制考核标准,满分 100分。

第十一条  考核年度综合履职评价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专业建设:考核年度内,管理人积极参与全国及省市级的破产法学习或组织、参与破产法专业调研、学习的,满分为5分;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破产领域论文或在省级以上破产论坛发表论文、做主题发言的,满分为10分。

(二)办案成绩:管理人考核年度办理案件成绩突出,成功化解案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的,满分为10分。

管理人考核年度内办理的案件得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嘉奖或表扬的,满分为10分。

管理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出并实施具有创新性或示范性的重大事项处理方案的,满分为10分。

管理人在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方面有创新做法,减少成本和费用,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案效率的,满分为10分。

(三)维稳效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管理人积极维护利害关系人权益,发现和追查到隐匿或未被掌握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满分为10分。

管理人依照法律程序,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妥善处理重大、敏感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满分为15分。

管理人履职过程中能够正确应对群体性事件,化解社会矛盾的,满分为20分。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公示期为七日。管理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考核小组申请复核。本院考核小组作出的复核结论为最终意见。

第十三条  本院辖区范围内的强制清算案件,指定本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为清算组成员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考评表
2.破产案件个案考评表
3.管理人考核年度综合评价表

4.年度综合履职评价表

(本文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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