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案件名称 |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 |
交易概况(限200字内) |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拟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汽车”)签署协议新设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未来拟从事主流品牌新能源乘用车供应业务以及长安福特已投资的福特品牌车型的分销业务。交易后,长安福特与长安汽车分别持有合营企业60%、40%的股权,双方共同控制合营企业。 |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 | 1、长安福特 | 长安福特2001年4月27日成立于中国重庆市,主要业务为整车的制造和销售。 长安福特的最终控制人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和福特汽车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从事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并在电力、机械、工程建筑、化工、消防、医疗环保、金属及非金属材料等多个领域从事研发、制造、销售及综合服务业务。福特汽车公司设计、制造、营销福特品牌轿车、卡车、SUV、电动车、以及林肯品牌豪华车型,并提供售后服务及相关金融服务。 |
2、长安汽车 | 长安汽车1996年10月31日成立于中国重庆市,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业务为整车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以及发动机的研发、生产。 长安汽车的最终控制人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从事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并在电力、机械、工程建筑、化工、消防、医疗环保、金属及非金属材料等多个领域从事研发、制造、销售及综合服务业务。 | |
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 |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 ||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 ||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 ||
备注 | 横向重叠: 2022年中国境内纯电动乘用车市场: 长安汽车:0-5%,长安福特:0-5%,各方合计:0-5% 2022年中国境内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市场: 长安汽车:0-5%,长安福特:0-5%,各方合计: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