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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尚未到期,公司无财产偿债时债权人能否申请公司破产?

   日期:2023-08-11 06:10:3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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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行的情况下,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数额较小,公司注册资本远大于债权人的债权,也会面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窘境。此种情形下,只要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即可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但由于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尚未实缴出资,债权人能否以资不抵债为由申请公司破产?

裁判要旨

公司注册资本远大于债权人债权数额,但股东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而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即使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也不能以资不抵债为由申请公司破产,但债权人可请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就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17年4月9日,申请人魏远华、严艳玲与被申请人正道公司签订《永州市正道天年阳光社区销售中心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依约完成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就装饰工程款发生了纠纷,诉至法院,并作出生效判决。

二、2019年3月23日,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正道公司住房公积金、保单、房产均没有发现可处理的财产信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三、2019年6月5日,永州市发改委下发了《“永州正道·天年阳光养老社区”建设项目的备案证明》,永州正道天年阳光养老社区项目已于2019年6月4日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总建筑面积约26666平方米,三栋,高度6-12层。

四、另查明,正道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99万元,股东为永州市冷水滩仁湾粤湘陶瓷厂、唐正步、唐亚伦、薛莉四人,股东出资时间为2050年10月21日。。

五、申请人魏远华、严艳玲向永州中院申请破产清算,以期通过破产清算清理被申请人的债务。永州中院以不具备破产原因为由,未受理魏远华、严艳玲的申请。

裁判要点

本案中,正道公司欠付魏远华、严艳玲的工程款为2253387元,而正道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999万元,但由于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认缴期限至2050年10月21日,故股东尚未足额出资。同时,正道公司作为以养老项目开发为主业的公司,其建设的永州正道天年阳光养老社区项目正在正常进行。此种情况下,能否认定正道公司资不抵债,从而进入破产程序?

对此,永州中院认为,就破产的条件而言,正道公司注册资本为4999万元,总建筑面积约26666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已审批备案,而申请人魏远华、严艳玲的工程款债权额仅为2253387元,远低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认定正道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正道公司不满足破产清算的条件。

就申请人救济的途径来看,虽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正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正道公司的股东尚未全部足额缴纳出资。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正道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魏远华、严艳玲可请求正道公司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其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合上述分析,永州中院最终未受理魏远华、严艳玲对正道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在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股东出资期限延长,股东尚未足额出资,但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判断公司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应区分两种不同情形:

一种情形是,如果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后,债权人债权能否获得全部清偿,也即公司的注册资本远大于债权人的债权,此种情况下,公司不符合资不抵债的情形,债权人可通过请求公司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另一种情形是,即使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债权人的债权仍不能得到全部清偿,也即债权人的债权大于公司股东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符合资不抵债的情形,债权人可申请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2. 在第一种情形下,法院一般不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原因在于,即使在执行阶段发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还可通过请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且其债权可得到全额清偿。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案债务人湖南正道天年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下欠申请人魏远华、严艳玲2253387元本金及利息,经执行发现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债务人湖南正道天年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破产条件,对申请人魏远华、严艳玲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现评析如下:

一、从破产原因的条件来看,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具备破产原因。本案中,被申请人的注册资本为4999万元,其总建筑面积约26666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已审批备案,申请人魏远华、严艳玲的债权本金为2253387元,不构成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定破产原因。

二、从破产清算的对象来看,破产清算的对象是债务人,在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条件下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有序地清理债务。受理破产清算的目的之一是将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使债务人依法退出市场机制,如此必然将影响到债务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本案中,申请人魏远华、严艳玲为被申请人完成了装饰工程而主张工程款,则可知被申请人享有该工程项目。2019年6月4日,被申请人的永州正道天年阳光养老社区项目已经审批备案,说明被申请人正在正常经营,如进入破产清算,有碍被申请人正常开展项目建设、持续经营活动。作为一个能够正常经营的企业,如进入破产清算,则违背了破产清算将长期亏损且经营困难的企业退出市场的目的。

三、从破产清算的效果来看,破产清算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有序清偿。受理破产清算,不仅仅是涉及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还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其他对被申请人享有未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债务人及企业职工等的权益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法律后果变动,影响较大。此外,破产清算是为了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有序清偿,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有效清偿。个别债权人只有穷尽一切救济途径不能实现债权才可以申请破产以期得到清偿。申请人魏远华、严艳玲实现债权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实现,而非必要申请破产清算。

四、从申请人的救济途径来看,被申请人湖南正道天年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执行程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但被申请人的注册资本为4999万元。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被申请人的股东出资时间为2050年10月21日,股东虽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对债权人来说,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湖南正道天年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仅不能偿还申请人魏远华、严艳玲的到期债务,不具备法定破产原因。

案件来源

魏远华、严艳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破申1号】

延伸阅读

以下为作者在写作过程中检索的与本案持类似裁判观点的案例,即认为公司注册资本远大于债权人债权,但股东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而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债权人不能以资不抵债为由申请公司破产,供读者参考。

案例:上海延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6破申45号】

金山法院认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本案申请人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首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前提,据申请人所述,部分债权人已获胜诉判决,但是执行情况不明,不能认定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次,申请人提交资产负债表证明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然而其表示对外债权有300余万元,未提出诉讼主张,且本院注意到,申请人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出资义务尚未到期,与申请人所列债务相比,显然不符合“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

作者 | 李舒 张德荣 袁惠
转自: 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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