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观点
棉麻公司的企业改革改制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行为,并非企业自主进行改制。王某所诉本案争议系其作为棉麻公司的职工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有关“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据此,原审法院驳回王某的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宋 冰
审判员 刘京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席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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