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采购方式  甲带  滤芯  气动隔膜泵  减速机型号  减速机  带式称重给煤机  履带  链式给煤机  无级变速机 

新《公司法》下资本制度变化对国有控股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日期:2024-05-10 17:45:4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7    评论:0    

2023年末,随着万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的落地,市场经济中最核心主体——公司这个企业法人以及其他与之密切关联的利益主体将面临一系列实质且深远的变革。这一次的修订,在原公司法基础上,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1,结合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吸收总结了诸多其他部门规章和司法实践经验,予以融合、完善、延伸。对资本制度的修改,可谓是本次新公司法修订中瞩目度最高的公司制度之一,资本制度的变化、出资责任的夯实,将会对公司股东招致不同程度的影响和责任。对于国资公司控股股东而言,以下方面值得关注:

(一)对公司资本金实缴安排的挑战

总结下来,本次公司法修改后,新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要求:有限责任公司限期认缴制,其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明确股份公司适用实缴制。同时,从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来看,新公司法实施前的存量公司需要同等适用该等规定并应在过渡期内完成相应的整改。目前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拟议的过渡期整改方案为“3+5”模式,即过渡期为三年,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虽然拟议方案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亦可提供一定方向性指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除了上述最长5年出资期限的一层限制外,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对其还叠加一个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限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存在对外债务、该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那么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都有权要求股东提前出资。这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2相比,不需要“法院执行不能”或是“公司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等前提,极大地降低了股东加速出资的门槛,进一步强化了股东出资义务。

那么对于国控公司控股股东而言,如拟新设国控公司,那么其需要在设立时妥善考虑国控公司的资本金金额和出资期限,要更理性地评估公司未来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自身的资金筹集进度和相应的投资风险。如系现存国控公司且注册资本暂未完成实缴的,则其一方面是需要核查国控公司的自身实力和运营需要依法及时调整注册资本金额,另一方面是需要核查现有实缴出资安排预期能否符合过渡期整改方案,是否需要相应调整。同时在公司经营治理过程中,避免盲目扩张债务,并根据债务情况妥善保障与之相适应的现金流,避免因到期债务无法及时清偿而面临未实缴部分认缴注册资本加速到期的不利局面。

(二)合作方出资不到位时对控股股东的牵连

在股东出资方面,新公司法第五十条延续了旧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创始股东间实缴出资的连带责任的机制,明确了如果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实,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要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与旧法相比,在新公司法极大降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门槛的情况下,创始股东面临该等连带出资责任的风险敞口明显变大。同时,为了维护资本真实,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还配套设置了股东逾期出资时的失权制度:对于欠缴出资股东,经通知在宽限期届满还没有出资的,公司有权经董事会决议向其发出失权通知,一经发出,该股东就丧失了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对于该部分股权,需要在六个月内进行转让或者减资注销,否则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这意味着,如果在国控公司中合作方欠缴出资而失权,控股股东将面临按相对持股比例去额外承担出资义务的风险。

综上,新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公司股东,特别是创始股东之间对于维护公司资本真实上的关联责任关系。对于国控公司而言,如果合作方出资不足,那么控股股东将会因此面临承担上述两项额外的出资义务。有鉴于此,国资股东寻找合作伙伴时应当充分关注合作方的出资能力,在对外投资合作时,优先选择以承接老股的方式(但仍应注意实缴情况),谨慎选择以发起人/创始股东的身份新设合资公司的方式。如确需新设的,优先一次性实缴出资,避免经营环境等变化致使合作伙伴丧失出资能力带来国资股东承担该出资义务风险;如确需分期实缴的,应妥善设置各创始股东的出资期限要求,并通过股东间协议设置明确的义务与责任机制,来督促和要求合作方及时完成注册资本实缴。

(三)出资瑕疵股权收购或转让时对国资股东提出更高的审慎核查要求

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实缴义务;受让人未按期实缴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没有足额缴纳(含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认缴额的)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则由转让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配置将促使转让股东谨慎选择受让股东,同时也会促使股东及时履行资本金实缴义务。对于国资股东而言,如果拟收购一家存量公司控股权,那么需要特别关注原股东实缴出资的落实情况,避免因收购股权存在出资瑕疵而对原股东的出资不实义务承担连带;如果拟处置、转让所持有的控股股权且该部分股权未实缴完毕的,则需要额外注意要求受让人及时实缴,或者在完成实缴后再转让(相应成本在转让对价中充分考虑),避免对受让人承担补充出资责任。

(四)股份公司引入授权资本制度与类别股制度给国控公司控股股东带来的机遇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确立了股份公司的授权资本制度:(股份公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与传统的法定资本制度要求股份公司股份需一次性发行、发起人需足额认缴或募集完毕的设立要求相比,新公司法下的授权资本制度允许股份公司设立时只需要发行部分股份,董事会经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提前授权,可以在股份公司设立后自行决定发行一定比例的股份。这从立法角度既方便公司设立、提高筹资灵活性,又减少注册资本虚化等问题。而对于国控公司控股股东而言,在设立股份制的国有控股公司时,国资股东可以利用此制度在公司注册资本与持股比例的控制上掌握一个新的抓手和工具:即国资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一定比例股份的发行,同时通过董事会人员构成和提名权的设计确保国资股东对董事会决策的影响力,进而实现在一定比例的新股发行和持股比例变化上绕开股东会决策、避免小股东的阻碍。此外,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允许股份公司引入类别股,即股份公司可以发行与普通股传统层面的股东权利相比、附带更优先、增强或受限、劣后、延迟等特殊股东权利的股份。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已有可供遵循的政策文件3;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也正在探索之中以确保国有股东就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本次《公司法》修订在法律层面明确所有类型的股份有限公司均有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三种类型的类别股,并将其他类别股的制定权授权给国务院规定。这样的设计将一方面有利于国资股东在投资时享有更多元的投资工具,另一方面有利于国控公司控股股东在合资公司融资时对公司资本结构的设计有更多的选择,进而使得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获得更多资金的同时又不会让国控公司控股股东丧失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注明:主要内容转载于公众号:德恒律师事务所(原创:刘华燕 汪绪涛--新《公司法》下国有控股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面临的新变化)

投稿:法务审计部

审核:集团综合部

往期回顾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皖ICP备20008326号-18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