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关于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几个关键点: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8)粤民申4930号(2021)赣06民初62号(2017)宁民初81号(2017)粤民申9354号等)。
举证责任:当公司指控某人或某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其利益时,公司应对该指控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原告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了公司利益,被告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8)粤民申4930号(2021)豫民申6603号(2019)粤01民终11290号。
规定程序:即使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也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在某些情况下,这些程序可能不充分或不合法,从而构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2021)最高法民再181号(2021)京01民终1686号(2020)粤03民终28310号。
损失证明: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关联交易而遭受了实际的损失。单纯的交易对价高于市场价并不足以证明损失(2021)最高法民再181号(2017)粤民申9354号。法院会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判断是否损害了公司的利益(2021)豫民申6603号(2019)粤01民终11290号。
公司法的适用范围:关联交易并不绝对为法律所禁止,而是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2017)粤民申9354号。
综上所述,原告公司若要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利用关联关系并导致了公司的损失。如果被告仅以交易程序合法为由进行抗辩,法院通常不予支持,除非被告能进一步证明其抗辩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