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 劳动者有权直接起诉确认劳动关系及劳动债权数额, 不必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龙某诉包装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案
对于职工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已经将其与劳动争议的一般处理程序相区别开来,规定了劳动者不经劳动争议仲裁直接起诉的权利。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6日,龙某(乙方)与包装公司(甲方)签订《聘用合同》,约定甲方出资在深圳成立贸易分公司,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35年5月4日止。甲方聘用乙方任贸易分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该公司工作,乙方在任职贸易分公司总经理期间,仍有义务监管包装公司的整体运作。合同还约定,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30000元,甲方为乙方缴纳五险一金。合同签订后,案外人赵某支付龙某40000元,包装公司未为龙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7月24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贸易分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龙某。2020年1月8日,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龙某出具告知书,载明龙某有关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包装公司支付214400元的仲裁申请不属于仲裁管辖范围。2020年5月21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受理案外某融资公司对包装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4月14日,龙某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包装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并对包装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债权214400元。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裁定:驳回龙某的起诉。
龙某上诉称:本案属于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否则有违企业破产法所倡导的公平清偿的目标。有关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直接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审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如下:
一、撤销一审裁定;
二、本案指令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律师说法
在现行法的框架内,仲裁前置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性程序设计。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一是得益于我国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视,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劳动争议仲裁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纠纷实行仲裁裁决,有利于处理大量的劳动纠纷。二是受限于我国的国情,我国职工基数大、案件多,实行仲裁前置,由专业性仲裁机构高效化解劳动纠纷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三是立足于劳动关系的及时修复,劳动争议纠纷专业性强,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宜尽快解决纠纷,而劳动仲裁办案流程简便、省时高效,且劳动仲裁不收费,极大降低了争议化解的各种成本。实行仲裁前置,将大量的劳动纠纷解决在诉前,及时修复劳动关系,减少了对抗,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但是,当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劳动者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给付诉讼已经转化为职工债权确认纠纷。也就是说,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给付款项的主张客观上不能得到完全支持。对于职工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已经将其与劳动争议的一般处理程序相区别开来,规定了劳动者不经劳动争议仲裁直接起诉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不能将劳动关系的确认排除于职工债权确认纠纷的范畴,因为职工债权数额的确定伴随着劳动关系的确认。
允许劳动者直接提起职工债权确认诉讼并没有牺牲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带来的及时高效。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以及案件受理法院对于职工情况的了解程度远高于仲裁机构,劳动关系的完全修复一般不具有可能性,而职工债权数额的统一认定和公示以及破产程序中府院联动的普遍运用更有利于化解矛盾。企业破产法是相较于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特别法,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能裁决破产企业限期支付相关债权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直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和相关劳动债权数额,而不必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编简介:张爱军,热爱诵读,是一位愿意为文字插上声音翅膀的资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微信公众号:仲裁与朗读(jiangkangshifu_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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