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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能否直接适用于下属公司的合规性分析

   日期:2024-04-17 23:56:3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规则给人的感觉总是“生硬”的,它规制着人的行为,限制着人的自由。但所有这些并不影响规则在设定时对“人性”进行充分的考量。
    在管理学理论中存在“管理幅度”的概念,指的是每个人的管理能力都是有边界的,当管理的人数达到一定的边界之后,那么他的管理效率就会开始下降,这个边界就是通常所说的“管理幅度”。就企业而言,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管理幅度也需要不断扩大,这样就会超出原有的管理幅度边界,也会通过增加企业内部的“管理层级”(即设立分/子公司)来弥补管理幅度不断扩张带来的管理效率下降。
    笔者最近在研究一个案子时,发现:很多子公司直接适用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尤其是在涉及劳动者权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时,不经过任何民主程序,直接适用,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一、关于贵司下属单位直接使用贵司制定的通用制度的合规分析
(一)集团公司管理实践角度
    为满足公司的战略发展需求,集团公司往往会通过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形式来扩张自己的经营。实践中,集团公司一般会设有多个下属公司,基于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隶属关系及公司整体管理的一体性,下属公司的日常管理通常会严格遵守或参照集团公司的管理模式,在这一过程中自然而然会适用集团公司的各类规章制度作为本公司的管理准则,因此下属公司直接适用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特殊事项法规要求角度
    对于集团公司而言,下属公司如系属金融企业、上市公司等需要遵守特别监管规定的特殊类型企业的,集团公司制定的通用制度的适用范围一般无法涵盖前述特殊类型子企业。因此,从降低企业风险的角度稳妥考虑,对于特殊类型的子公司,在操作层面上,建议结合相应监管规定、要求,将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转化为该等特殊类型子企业适用的规章制度。
    此外,对于劳动人事相关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涉及集团下属公司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亦应在下属公司层面制定相关制度,并履行必要的民主及公示程序。
(三)外规内化落实角度
    在前述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基础上,由于集团下属单位的资产规模、公司治理、组织机构、部门职责等情况,可能均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加以区分的直接适用集团公司发布的通用制度,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碍,将集团公司通用制度中的重要精神、关键要求、核心条款予以严格落实,并结合下属单位的个性化情况予以综合,可能较为符合下属单位的实际情况。
    同时,广义的“外规内化”,既包括将外部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内化成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也包括在企业集团管理的语境下,将集团公司(上级公司)的制度内化成本单位(下级公司)的制度,落实“外规内化”要求时,也需要履行本单位相应的公司治理、规章制度审批程序,才能真正符合“内化”的要求,故此,兰台理解,下属单位仍需要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在制度管理层面形成有效闭环。
    此外,考虑到集团公司发布通用制度的初衷一方面在于统筹管理,另一方面也涉及减轻下属单位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等事项的负担,故此,兰台理解,集团公司层面在发布通用制度时,可以形成标注版本对通用制度中具体条款进行标识,区分“应当适用”、“调整适用”、“选择适用”(具体分类可以集团公司的要求和实际情况为准)等不同的标准,进而区分适用强度和程度,在起到通用制度强制性、统一性、标准化的基础上,还充分考虑不同下属单位的个性情况,实现强制性与任意性,标准化与个性化的协调。
二、实操建议

    集团公司通常要求下属母子公司、关联公司、总分公司等与集团公司在劳动用工管理和规章制度方面保持一致性和统一性,要求下属公司的员工遵守上级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接受间接用工管理。虽有支持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下属公司的判例,但我们仍然认为,集团公司和下属公司具有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直接适用于下属公司的员工,下属公司可以把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转化为本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内容合法、经过下属公司的民主程序确定、向下属公司的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基于此,我们提出了如下的实操建议:

    (1)上级公司或总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考虑其规章制度向下的适用范围,并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是参照”而不是遵照执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具有稳定性、可预见性,这就要求上级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考虑到适用于哪些子公司或分公司。

    (2)上级公司要求下级公司执行其制定的规章制度时,从法律关系来讲其要求系对下级公司提出,行使的是公司法上的控制权,但是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管理权,因而不能直接适用于下级公司的员工。上级公司有权管理下级公司,但没有对下级公司员工直接用工管理权。

    (3)无论是集团公司或是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分公司和子公司需要适用都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否则劳动者对该制度不知晓,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虽然有分公司和子公司可以不经过民主程序直接适用集团公司或母公司规章制度的经典判例或指导意见,我们还是建议务必经过民主程序以保证规章制度的效力。

    (5)法律没有规定规章制度制度文本的来源,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可以直接拿来作为样本使用,但是必须经过严格的民主程序和公示或告知程序。

商事合规团队

兰台商事合规团队是一支专注于“强监管”行业合规业务的团队,服务的客户包括多家银行、保险、金融租赁、财务公司、消费金融等金融企业,以及金融交易场所、小贷公司、融担公司、商业保理、典当行、网贷机构、股权众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类金融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等,同时还担任包括人民银行、金融工作局、国资委等监管机构的法律顾问,提供各项合规核查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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