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团公司通常要求下属母子公司、关联公司、总分公司等与集团公司在劳动用工管理和规章制度方面保持一致性和统一性,要求下属公司的员工遵守上级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接受间接用工管理。虽有支持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下属公司的判例,但我们仍然认为,集团公司和下属公司具有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直接适用于下属公司的员工,下属公司可以把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转化为本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内容合法、经过下属公司的民主程序确定、向下属公司的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基于此,我们提出了如下的实操建议:
(1)上级公司或总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考虑其规章制度向下的适用范围,并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是参照”而不是遵照执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具有稳定性、可预见性,这就要求上级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考虑到适用于哪些子公司或分公司。
(2)上级公司要求下级公司执行其制定的规章制度时,从法律关系来讲其要求系对下级公司提出,行使的是公司法上的控制权,但是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管理权,因而不能直接适用于下级公司的员工。上级公司有权管理下级公司,但没有对下级公司员工直接用工管理权。
(3)无论是集团公司或是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分公司和子公司需要适用都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否则劳动者对该制度不知晓,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虽然有分公司和子公司可以不经过民主程序直接适用集团公司或母公司规章制度的经典判例或指导意见,我们还是建议务必经过民主程序以保证规章制度的效力。
(5)法律没有规定规章制度制度文本的来源,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可以直接拿来作为样本使用,但是必须经过严格的民主程序和公示或告知程序。
商事合规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