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张小凡,物业从业9年,每天分享物业问题见解
2023年5月马山一小区2岁幼童高空坠落的案子,当时很多人都关注,目前这个案子案二审结果已经出来了,物业公司上诉被驳回,还是没跑掉。
2岁幼童意外坠落
2023年5月,马鞍山小区林奶奶因为到楼顶收被子,把2岁的小孩留在家里,等返回家中的时候,确认家里小孩已经坠楼。
经过警方调查,确认是小孩从家里爬出来,顺着8楼和9楼的窗户下面的杂物堆爬了上去,从这个位置意外坠落。
孩子父母认为是业主李某在楼道堆放杂物导致孩子攀爬坠亡,而对于楼道杂物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同时认为高层窗台高度、窗户设计不合理,缺失防盗、防坠设施。
于是将物业公司、业主李某、地产公司告上含山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多方责任导致遗憾
一审法院认为,2岁幼儿对危险缺乏认知能力,其生活与安全完全依赖看管人的照顾。而林奶奶作为监护照看没能尽到责任,具有主要过错责任。
业主李某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为幼童攀爬上窗户并坠楼创造了条件,具有过错责任,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止楼道杂物对方的问题,仅在物业微信群里要求业主自行清除,没清理、没管理行为,也没有上报相关单位,没有履行法定责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对于涉及问题经调查符合相关规定,故地产无责。
物业上诉无用,维持原判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马鞍山中院提起上诉。
物业认为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了合同衣服,业主李某堆放物品不是垃圾,算业主的私人物品,物业公司无权处分。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而在实际调查过程中,警方根据调查结果和小区视频可以证明幼儿坠亡跟楼道杂物对方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依照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对于楼道杂物一类的影响小区秩序和安全的问题应该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上报等工作,但是物业公司并没有做到这些。
所以最后中院驳回物业上诉请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15.2万元。
安全才是第一位的
一些大的物业公司每年都会给下面的小区物业经理下发指标,其中就有一项1票否决的“安全”考核。
一般来说,火灾、大的的损失问题,只有发生了,基本就是1年白干了,搞不好甚至有刑事责任。
而更多的小物业公司,规模小,物业费价格低,刚开始可能还可以,时间久了,人力成本等等上涨,扣掉一定的利润,基本就没了。
这种情况下,安全问题,也就给物业公司利润让步了。
这种事情说物业公司只图利润,也对,毕竟是生意。
但是再多的利润,跟人命、房屋安全比较,又有什么意义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