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宣传仲裁法律制度,让民营企业更全面地了解仲裁的办案优势和特点,普及仲裁知识,提升仲裁的社会认知度。
3月20日上午,兰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案件三部部长许慧芳、案件二部部长史复蓉、宣传联络部部长韩晓文一行走访我会,开展交流座谈。
甘肃省川渝商会副会长古坤禄,秘书长谭宏伟,办公室主任刘亚莉参加座谈。

秘书长谭宏伟对许慧芳部长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就商会的基本情况、组织架构、特色活动及日常开展的工作向大家作了简要介绍。
副会长古坤禄表示,欢迎兰州仲裁委员会能够走进商会开展普法工作,让民营企业家了解仲裁知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多一种法律服务的选择。他热情邀请行业专家莅临商会,为更多的民营经济人士开展法律讲座。
许慧芳部长就仲裁的受案范围、优势和特点、便民举措及仲裁法律效力向我们进行了详细介绍。她表示,希望能够进一步加强与商会的联系和合作,积极引导民营企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商事和合同纠纷,从专业角度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座谈后,双方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达成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今后,双方将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助力甘肃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通过约定,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02.仲裁的特点和优势
(1)程序简便、快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且仲裁不实行地域和级别管辖,程序简便、时间短、费用低。(2)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3)高度的保密性。仲裁审理不公开进行,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维护当事人商业信誉。(4)专家断案。仲裁员是来自社会各界的专家精英,其广泛性和专业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保证仲裁的公正性。(5)裁决可在境外执行。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我国的仲裁裁决能在140多个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6)法律文书的效力。仲裁的裁决书、调解书均具有法律强制保证实施的效力,与其他诉讼方式相比较效力性更强。(7)仲裁的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03.仲裁的适用范围
包括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04.仲裁和诉讼的区别
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途径,仲裁裁决与诉讼的判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一裁终局”,没有上诉、申诉等程序,普通案件审理期限4个月,简易程序案件为1个月。
兰州仲裁委员会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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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730030
电话:0931-8122357(综合部)
0931-8124206(案件审理部)
0931-8123172(宣传联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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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张晓钰
审核:谭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