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几篇文章,提到一个观点,“大律师老板化”是行业毒瘤。
在讨论这个问题前,请读者们先选择一下,如果你可以老板化躺着挣钱,你还愿意苦哈哈的去办案吗?
先说我的选择,我选择前者。愿意了就办几个案子,不愿意就随意,享受生活才是人生,而不是天天为了五斗米苦哈哈地去办案——尤其是我们的司法环境,大家都懂。
这是人性使然,上升到行业毒瘤,没必要。
诸君在指责这个“行业毒瘤”的时候,敢不敢摸着自己的良心(如有)问问自己——如果我混到这一步了,我会怎么选?
我相信绝大部分同行的选择和我一样——如果不一样,欢迎文末留言。
其实对于这个职业来讲,做大了,你不老板化都不行——因为你一天只有24小时,你只有以下几个选择:
1、不分大小,事必亲躬,累死;
2、挑案子,只办愿意办的;
3、老板化,把事情分出去,有钱一起挣;
4、太累了,去球,不干了。
一般人,应该不会选4。
只要不是受虐狂,也不会选1。
那就是2和3的问题了。
怎么选,那是个人的事,咱们不评价。
但从社会发展角度讲,选3的比选2的对社会更有益。
选2的,自己挣钱,别人没份。
选3的,带几个助理,至少给助理提供了工资,扩大了就业。
所以,大律师老板化,到底是不是行业毒瘤?
我觉得,一些同行抨击大律师老板化,可能也有对二八定律不满的成分在里面。
你要说我赞成二八定律,那我也不赞成。
但你要说我反对,我也不反对,因为这个世界就是这样的,这就是生活,我反对了也没用。
打不过就加入。
你与其浪费时间精力去反对二八定律,不如想想咋样扎实提高自己的收入。
毕竟,有些人能拿到那八,真不是你能搞定的——要么资源差的远,要么你自己技术/能力就是不如人家。
就比如你和马云比,你绝对不会对自己有什么期望。
可如果马云成了你的同行,你凭什么就觉得你们有可比性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