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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化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日期:2024-03-13 17:56:2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
9
评论:0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绿色化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化发展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绿色化发展项目,
是指为推动“十四五”期间我市制造业绿色化、低碳化发展,对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清洁生产、绿色制造和工业节水等方面起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单位)进行奖励的项目。
第三条
绿色化发展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
1.自愿性清洁生产:已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
2.绿色工厂: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
3.绿色工业园区: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4.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的企业。
5.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获得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企业。
6.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获得国家级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称号的企业。
7.绿色数据中心:获得国家级绿色数据中心的企业。
8.规范公告名单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废钢铁、废纸加工、废塑料、废旧轮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环保装备制造业(大气治理、污水治理、环境检测仪器、固废处理装置)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
9.水效领跑者:获得国家重点用水园区、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园区、企业。
10.节水标杆:获得省级节水标杆园区、企业称号的园区、企业。
11.“无废”典型案例:通过国家、省级“无废园区”“无废企业”典型案例遴选的园区、企业。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上级部门及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及项目库储备情况,在上述项目范围内,选取重点项目进行奖励。每年选定的项目范围,在该年度的有关通知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奖励条件
1.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绿色化发展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的企业(单位)。
2.企业(单位)不存在《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3〕2号)不予资助的情形。
第六条
奖励方式与标准
1.自愿性清洁生产:对通过市级工信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最高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绿色工厂: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绿色工业园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业园区称号的园区,分别最高给予6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对获得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对获得国家级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称号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绿色数据中心: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数据中心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规范公告名单企业: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废钢铁、废纸加工、废塑料、废旧轮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环保装备制造业(大气治理、污水治理、环境检测仪器、固废处理装置)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
水效领跑者:对获得国家重点用水园区、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园区、企业,分别最高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10.节水标杆:对获得省级节水标杆园区、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11.“无废”典型案例:对通过国家、省级“无废园区”典型案例遴选的园区,分别最高给予一次性6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省级“无废企业”典型案例遴选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工作流程
项目实行免申即享流程。
1.拟定符合条件的奖励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
年度预算规模及项目库储备情况拟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2.确定奖励名单。经
征求部门意见、社会公示等环节,确定拟奖励金额。列入拟奖励名单的企业明确符合条件后,登录“企莞家”平台(http://im.dg.gov.cn)进行无异议确认。
3.确定奖励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经企业确认后的拟奖励名单及金额,结合预算规模,可适当调整奖励标准,拟定奖励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
4.资金拨付。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的奖励名单内的
企业(单位)登陆“企莞家”平台确认收款账号,无需填报或上传申报资料,即可领取奖励资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流程
办理资金拨付。
第八条
项目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工作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受奖励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
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十条
受奖励企业(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受奖励企业(单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拨付财政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不配合绩效评价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企业(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把该企业(单位)列入特别关注名单,并从查实情况的当年起,两年内不受理和不推荐该企业(单位)申报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内的资金(项目)。
第十二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之条款或与上级文件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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