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5年认缴期限规定的适用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
一、【新设公司】2024年7月1日起新注册成立的一般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间实际缴纳出资,但最长也不得超过5年,意味着公司股东必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
二、【新设公司】2024年7月1日起新注册成立的特殊公司,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的出资规定期限缴纳出资额。
三、【存量公司】2024年7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会设定过渡期,后续将出台政策文件进行明确。
四、【存量公司】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对于“明显异常”的界定,将根据公司登记数据客观分析和实际工作情况作出科学规定,受到影响的将是明显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的极少数公司。上述规定有利于新《公司法》平稳有序实施,有效减少对经营主体的短期集中冲击,更好提振发展信心,稳定社会心理预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