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劳动法思维
☑ 裁判观点
劳动法在性质上属于社会法范畴,对劳动争议的裁判不能简单适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私法规则,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亦应受到合理规制。劳动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公司法和劳动法均没有赋予公司董事会强制员工离岗退养的权利,在劳动者能够正常从事劳动,企业缺少与具体劳动者协商离岗退养事宜的情况下,企业单方依据《试行办法》关于“本公司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办理离岗退养”的规定安排劳动者离岗退养,损害了劳动者的正当劳动权利。原审认为黄海Z有限公司为宋某办理离岗退养的做法并不违法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 裁判文书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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