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4月29日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至此,仅预包装食品销售由许可制转为备案制。无疑,这一政策有利于简化仅预包装食品经营审批,大大降低经营者申请负担,助力其尽早营业。但在审批服务中发现,落地落实上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存在问题
一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备案政策不认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被迫”办证。 一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市场主体,获取了经备案的营业执照后,应需要在“淘宝”“拼多多”“抖音”等网络交易平台上线,再次要求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尽管经营者理解备案政策,但平台准入门槛高于法律规定,仍然要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为此经营者被迫扩大经营范围、新增设施设备,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去除多证合一备案内容,并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此一来,不仅增加了经营者的时间、费用等成本,加重了审批人员的工作负担,也让备案政策备受质疑陷入尴尬。
二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业务系统尚待优化,操作指引不明晰经营者网上申请困难。目前,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中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相关的词条有“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但上述经营范围可以和“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等涉及后置许可的经营范围以及“小食杂店(三小行业,含网络经营)”涉及三小备案的经营范围混选,业务系统无自动提示,降低了与实际经营范围适配的精准度,需要审核人员在审核时与申请人重复交流沟通,以确认经营范围。另外,部分申请人实际已获取做好备案的营业执照,但仍以为自己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因此提交了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业务系统无法自动判别提醒。
三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查询功能尚不完善,备案信息精准查询、实际运用不便。据调查,浙江省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完成备案后,大众可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网查询中心——“预包装食品备案查询”栏目查询备案信息。但从查询中心提供的信息来看,存在“备案日期”空缺、无法查看是否含特殊食品等缺陷;且各省查询中心均以省建查询平台单独公示信息,若采购单位购进不同省份的预包装食品经营者货物,需登录不同网站进行备案信息核验,操作繁琐。
二、意见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时做好政策对接。针对性的组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进行新规学习,加大宣传解读力度,要求其紧跟国家政策,不得再要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章立制,对于私自设置高于法律规定的准入门槛的网络平台,进行行政约谈、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优化备案申报系统,增设相关经营范围禁选、备案必选等功能。在申请人选择“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食品类备案经营范围后,将“食品销售”等食品类许可经营范围、“小食杂店”等三小行业经营范围等设置为禁选项,避免申请人填报错误;在申请人选择“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等需备案的经营范围后,系统“多证合一”栏目中,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设置为必选项,提示申请人必须填报备案信息。
三是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开通备案信息全国统一查询平台。参考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可通过“行政许可信息”模块进行查询的方式,建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增设“备案信息”一栏,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的备案事项、备案时间、备案编号、经营种类(含特殊食品具体项目)等相关备案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开公布,便于消费者、监管方及购进单位、网络平台提供方等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查验核实,强化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