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关于食品包装是否适用限制过度包装要求的咨询
贵局你好!对于可变体积的食品包装(如图(见附件):软塑料外包装,且有微小气孔(直径2mm),体积随着包装的形状等状态会发生改变。内包装为紧贴内容物的真空包装。),其是否适用于GB 23350-2021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如适用,其空隙率如何计算?
您好!您关于“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空隙率如何计算”的咨询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规定,其标准适用于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包装,不适用于赠品或非卖品。因此,若您所述食品包装是销售包装,则适用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对于有微小气孔的软塑料外包装,可在常温常压下,用仪器法测量其销售包装体积,并根据相应商品类别的商品必要空间系数(标准中可查询)及商品标注的净含量,按照包装空隙率计算公式计算其空隙率。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问题二:分切三文鱼等海产品销售是否需要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你好!本人拟经营三文鱼生、虾生、贝类等生食海产品分切销售,现场仅将三文鱼、虾、贝类清洗干净后进行分切并装盒进行销售,不另作加工,客人购买时会附赠小包酱油及芥末酱,请问是否需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如需申请的话,经营项目需如何选择?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在集中交易市场内现场分割销售三文鱼、虾、贝类的行为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物质,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仍属于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不在集中交易市场内经营三文鱼生、虾生、贝类等生食海产品,应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应是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经营项目应是其他类食品销售。目前,食品经营许可已下放各地市,具体的食品经营许可事项请径向所在经营地市的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问题三:小作坊备案的产品可以在异地卖吗? (省外等地方)
请问小作坊备案的产品可以在异地卖吗 省外等地方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食品小作坊生产产品是否可以在线上销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小作坊备案的产品能否异地销售,应遵守当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
问题四:关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适用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在适用本条款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具体范围有哪些?是否包含当事人用于违法行为的车辆、厂房?
参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问题五:关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的适用问题
您好,就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适用,欲咨询以下几个问题,希望得到解答:
(1)DHA藻油纳入2023年06月14日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2023年版)》,是否意味着DHA藻油既可以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也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
(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请问该条中“列入保健食品目录的原料”是否可以理解为“没有纳入普通食品原料范围,仅纳入保健食品的原料范围的原料”?
(3)据了解市监总局2021-03-01曾发布《普通食品原料纳入保健原料目录的使用监管问题的解读》,称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用量、功效为一一对应关系,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及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产。请问普通食品中添加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内的原料及用量,但未宣称对应的功效,就不符合三者一一对应关系,可以继续以普通食品生产销售?
市民你好!在《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 年版)》中,对DHA的保健功能释义如下:
1.n-3 多不饱和脂肪酸提供人体必需脂肪酸。
2.膳食中 n-3 多不饱和脂肪酸应占总能量的 0.5% ~ 2%。
3.有助于维持血脂(甘油三酯)健康水平。
在普通食品方面,DHA藻油(DHA Algal Oil)为已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原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在婴幼儿食品中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其推荐用量≤300mg/天(以纯DHA计)。
另外,其作为营养强化剂,可应用于儿童、孕产妇调制乳粉和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用量、功效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原料目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保健食品产品管理,为实施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奠定良好基础。虽然部分普通食品原料纳入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不仅规定了原料名称,还规定了原料的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因此,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及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恒诚(天津)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恒诚(天津)认证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恒诚认证”),是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 批准,具有独立第三方公正地位的专业认证机构。恒诚认证总部设在天津,在济南、合肥、石家庄、沈阳、太原、烟台等地设立有分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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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食品安全风向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