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美容美发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在我县从事美容美发、生活美容、文身服务的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及时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将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对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经营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没有标注的市场主体9月15日前务必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文身服务提供者9月10日前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告知标志。
参考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3、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民勤县商务局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