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大股东通过关联公司与公司签订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小股东拟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股东要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前,是向公司董事会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监事会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对此规定并不明确。
但参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3条的规定,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据此规定可以法律推定,如他人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董事会怠于履行义务,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提起诉讼。
为稳妥起见,结合最高院2020年第6期发布的公报案例“周长春与庄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主体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所阐述的裁判理由。
个人建议,小股东在履行诉前前置程序时,可同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发函,请求其对他人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