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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长期被忽视的大问题,现已成为一些企业一大隐忧

   日期:2023-09-06 20:25:1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职业病问题也曾被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完善甚至早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日益为企业所重视,而长期以来多数企业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治问题没有引起充分重视。2000年至201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第一轮职业病事件高发期,其间我国职业病事件频繁发生,如广东省佛山市某大型企业在此期间先后两次爆发大规模职业病事件,500多人肺部异常,其中171名劳动者被确诊为尘肺病,经过了长达10余年的善后处理之后,该企业2019年终经法院破产清算,但第一轮职业病事件高发期已过去十余年,如今正在被人们淡忘。一些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基础薄弱、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超标严重,长期粗放式发展中积累的职业病问题逐渐显现,职业病法律责任和职业病经济负担风险正在增加。

一、一些企业特别是危害轻微的企业存在“代人受过、替人赔付”的风险

1.对职业病工伤待遇保障责任的规定存在偏差。一些企业认为其自身不是导致劳动者患上职业病的工作单位,或者只是导致劳动者患上职业病的数家“有责任单位”之一,就不应承担职业病待遇保障责任,但《职业病防治法》第55条、第56条中“用人单位”的表述并没有限定为“有责任的用人单位”或限定为“导致劳动者患上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即事发时只要是劳动法律关系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无论有责或无责,均应保障劳动者依法应享受的全部职业病待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多起相关诉讼案例,判决结果均依此作出。

2.未把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状况“入职关”。一些企业虽自身职业病危害轻微,由于对《职业病防治法》上述规定内涵认识的错误,导致长期以来未规范开展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造成劳动者“带病上岗”,再加上自身也未规范开展各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相关问题隐患难以做到及时发现,一旦事发,将会承担劳动者全部的职业病待遇。因此,未规范开展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企业,确实存在有“代人受过、替人赔付”的风险。

3.陷入职业健康“互害模式”。一些企业未能有效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造成劳动者中潜在的早期职业健康损伤的劳动者逐年增多。上述存在早期职业健康损伤的劳动者多数会在不同的企业间频繁流动,随着接害时间的不断增加,若继续不能得到很好的职业健康保护,易发生职业病。在此模式下,企业在大量流出”存在早期职业健康损伤的劳动者的同时,也在大量“流入,劳动者的流动频繁容易淡化一些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造成一些企业“只用工、不保护”现象长期存在,最终在导致劳动者职业病发病率上升的同时,也将会造成更多的企业深受其”,发生职业病。

二、一些企业在未来5至10年存在进入新一轮的职业病多发期的风险

1.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期被忽视。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征,多数职业病潜伏期长达20年甚至30年以上;尘肺、职业性肿瘤等职业病即便劳动者离岗职业健康体检正常,但仍可在劳动者退休多年后才发病;大部分职业病患者可在相当长时间内无明显自觉症状,如不经过规范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早期职业健康问题隐患难以被及时发现,这也是一些企业长期以来“虽有危害、但无病人”,看上去平安无事,实则风险重重的主要原因。再加上一些企业守法意识不强、存在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造成一些企业缺少必要的投入和基本的管理,在职业病问题方面长期“不设防”。

2.接害劳动者基数大。一些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超标严重。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一些企业对矽尘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后果知之甚少,更是忽视噪声、化学危害因素的慢性危害后果,职业健康防护长期不到位,造成直接暴露在超标环境下的劳动者人数众多。同时,长期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又难以实现定期轮换,职业病危害岗位往往危害越严重、劳动者年龄越大、接触时间越长。面对人数众多的劳动者,一些企业职业病预防工作的长期缺失,一旦多数职业病患者的潜伏期结束,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进入职业病多发期。

3. 预计50岁以上年龄组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高。我国农民工50岁以上所占比重为27.3%,是现务工劳动者群体中占比最高的年龄组,该年龄组农民工大部分职业生涯,正契合了我国粗放式工业发展的阶段,其中大部分的整个职业生涯都在接触职业病危害,该年龄组的职业病危害蓄积效应较其他年龄组(含60岁以上年龄组)更为严重。一些企业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劳动者,多数为50岁以上年龄组农民工,接害时间多数长达20年以上,预计该年龄组职业病问题将会持续暴露。

三、一些企业职业病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及后果将超出预期

1.职业病多发对企业的影响将不会小于安全生产事故。职业病多难以根治,尘肺病、噪声聋、慢性化学性中毒等职业病可导致患者致死、致残的严重后果,单个病例经济损失可达数十万元,出现并发症的尘肺病例以及职业性肿瘤等职业病经济损失可达两百万元以上。职业病又具有群发性特征, 在同一作业环境下,多是同时或者先后出现一批症状相同的职业病患者。一些企业一旦危害积累到一定程度,即便采取工艺升级加强职业病危害治理,但对于降低之前长期接害劳动者的发病率作用有限。因此,在一些职业病危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中,职业病问题若长期得不到重视,不能做到早发现、早脱岗,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又不能及时化解矛盾,易酿成群体性事件。若出现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事发企业负责人还将承受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

2.易发生举证不能,在职业病纠纷中陷入被动。企业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企业的重要责任。在发生纠纷时,职业病诊断鉴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负担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对支持自己诊断请求的一般要件事实并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用人单位负担证伪的责任。若用人单位负担不了证伪的责任,用人单位将因此将承担不利后果,即承担职业病治疗与赔偿责任。需要用人单位举证材料主要为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若企业在劳动者工作期间,未每年规范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则无法提供和举证。

3.未给予劳动者足额职业病待遇保障的“私了”不受法律保护。据笔者观察,一些企业既往虽发生过少数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纠纷问题,没有依法进行职业病诊断,以“私了”予以简单解决,但未给予劳动者足额职业病待遇保障,为企业留下了后患。由于大多数职业病难以根治,患者病情会不断加重,部分患者在病程后期因病情严重、医疗费用难以承受等问题,多会在此时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足额享受工伤待遇等要求。因劳动者病情严重,之前“私了”协议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又往往显得猝不及防,迫于相关方的压力,企业相关处理措施易出现被动局面,处理不当,其不良影响会波及到整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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