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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用公司盈利买理财,小股东催要80万分红能成吗?法院判了

   日期:2023-09-05 08:46:4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6    评论:0    

大股东用公司盈利买理财

小股东打官司索要80万分红

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关平是南通夏马翰公司的股东之一,该公司股东为刘凯、关平、张正三人,刘凯持股51%,关平持股29%,张正持股20%。

2018年7月底,刘凯告知关平

"公司开到6月,盈利500万,按照股东权益,应该季度分红100万"。


刘凯承诺关平于2018年10月分红,但并未按期给付,经关平多次催要,刘凯向关平给付分红款199710 元。

之后,刘凯一再拖延剩余分红给付时间。经关平多次催促,刘凯表示其将公司的资金用于投资理财,如果提前拿出来损失会很大。但随着刘凯承诺付款的日期一次次来临,却毫无例外地一次次毁约。

2022年8月,在历经无数次的希望与失望后,关平愤而将夏马翰公司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夏马翰公司给付其2018年度股东分红余款800290元。

法庭上,夏马翰公司辩称,其从未形成盈余分配的股东会决议,关平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规定股东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大基本权利。因此,分红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无论其持有股权多少。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夏马翰公司是否应向关平进行盈余分配。

首先,夏马翰公司具有向关平分配盈余款项的意思表示。虽然夏马翰公司并未就案涉分红形成股东会决议,但公司此前年度的股东分红方式,亦未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且公司在关联案件中亦自认,公司分红的决定系由三股东协商确定,并未形成书面决议。结合三股东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三方已就2018年度分红事项达成一致,故即便未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亦不影响各股东之间已形成合意,故不应再强求夏马翰公司必须为此形成股东会决议的书面形式。

其次,大股东的行为损害小股东利益符合强制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具体到案涉款项未能发放的原因,大股东刘凯已自认其将夏马翰公司的资金挪用于投资理财,导致分红款未能及时足额发放。刘凯作为大股东,其行为已经损害到关平等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但书条款规定的应进行强制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

再次,夏马翰公司经催要已向关平支付部分分红款项,其以自身的给付行为表明承认了关平具有盈余分配请求权。

综上,法院认为,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其他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亦有权向法院请求由公司强制分配利润,遂判决夏马翰公司支付关平盈余分配款800290元

夏马翰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司法适时介入有利于及时定分止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公司盈余分配事项原则上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属于公司商业判断,是否进行公司盈余分配及分配多少,应由股东会作出公司盈余分配的具体方案。但是实践中,不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攫取不当利益,以自己意志取代公司意志,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这样的行为极大损害了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实体利益,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决,此时若司法不加以适度干预则不能制止权利滥用,有违司法正义。”南通中院二审合议庭审判长刘琰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虽然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当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股东权利情形的,诉讼中可强制盈余分配,且不以股权回购、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提。

“在现实生活中,大股东‘黑’小股东最常见的手段,就是即使公司赚了钱也不开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但是大股东却可利用自己在公司控制权的优势地位,通过关联交易,高额薪酬等手段变相使用、提取公司利润为自己所用;而小股东对公司账上赚的钱,由于股权比例太低不能通过分红决议,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大股东自己用钱很大方,却对分红一拖再拖。”刘琰指出,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的自我调节机制是有局限性的。司法介入的意义在于,作为公司治理的备份动力,在内部机制失效时,重启公司的内部运作系统。当公司自治超出市场规则和法律价值准则时,司法的适时介入有利于及时定分止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小股东维权很难且成本较高,主要是因为在合作之初,没有将与分红有关的内容进行约定。”刘琰提醒,小股东可以在没有股东会决议的情形下请求法院进行强制分红,但需要证明以下两点,一是证明公司存在盈利,满足分配利润的前提条件;二是证明大股东存在滥用表决权恶意不分红,同时自己却存在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的情形,致使小股东的权益受到实质损害。如果由于大股东滥用股权的行为致使公司不能向小股东分配利润,小股东可以要求大股东在公司不能支付的利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文中公司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转载于公众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猛 律师

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任级律师

法智赢商创始人

15255106156

执业格言:道予、明德、思辩、臻智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民建安徽省直五支部副主委);民建安徽省委第九届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民建安徽省委第十届社会与法治委员会委员,合肥市律师协会第五六届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委员;合肥律师协会第五届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合肥律师协会第六届律师维权专门委员会委员;大学讲师;执业十几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理论功底厚实,办理过多启疑难重大民事案件,主攻及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法律顾问,商业经济事务的非诉筹划,商业模式及金融投资项目的法律事务筹划等。

职业定位:社会型律师、创新型律师、谋略型律师、智慧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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