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昨天聊的有关挂靠的利弊关系,今天我们来聊一聊,怎么样合法提取建筑工程企业挂靠的利润,及相关的税务筹划
接着上边我们继续分析,建筑工程企业挂靠这个热点问题。
众所周知,建筑工程企业挂靠这一现象在现实中是大量存在的。挂靠过程中产生的利润和资金管理方面如果后期提取处理不当,也会引来相应的风险。
现实中几乎所有的挂靠行为都是私下的操作的。这也导致现实中对于挂靠行为出现各种的管理模式还有操作模式,特别是关于挂靠人项目利润提取,围绕着不交税少交税的目的,创造了各种各样的办法。
挂靠工程实际上是有风险的。《建筑法》明文禁止工程企业挂靠行为。但是呢,会计、税务方面没有明文禁止工程企业挂靠行为。
所以这就需要建筑工程企业的财务相关人员,学习并且掌握建筑行业全流程财税风险管控,同时规范财务管理还有税务实操处理,提升实战能力,并降低企业和自身的各种风险。
通常情况下,被挂靠方是按照工程结算相应比例,来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项目经营的最终成果归挂靠方所有。
上面我们也详细去聊过,一般签署挂靠协议时候,即便是单位挂靠,也很少能见到直接以单位名义来签署承包协议。说到底还是风险方面的考量。所以现实中我们看到大多数的挂靠方身份主体其实都是自然人。当然也会有极少数大型企业用企业的名义来签署协议。
挂靠方可以拿发票到被挂靠方做报销。比如:材料费、劳务费、办公用品、招待费、咨询费、汽车维修保养、油费、过路费等,一方面增加工程的成本或期间的费用。达到增加成本减少利润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这种方法取出挂靠产生的利润。
被挂靠方企业聘用挂靠方为自己公司的员工(项目经理),签订相关的劳务协议。正常发放工资薪金及相应福利,同时正常缴纳“五险一金”将工资薪金、社保或福利等,作为向挂靠人支付利润的一种方法。
同时也能延伸出被挂靠企业聘用挂靠方指定的其他人员。用来增加支付金额,项目结束一年之后(要考虑质保金的收取时间)与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一次性补偿金。注:(根据个税相关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取得一次性收入的金额。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能达到减轻挂靠人税负的目的)
以上两种方式具有很好的操作性。也没有违背税收相关法规,并且合理性较高。但是采用这种方法时候,也要考虑岗位的合理性还有社保风险等。
一般来说,一个项目完成时间2-3年左右,一个人每年需要法20万左右的工资还有奖金(项目经理或者管理人员会更高些)离职时候补偿20-30万。也就是说聘用一个员工能处理100万左右,而且税负很低。
这样算下来,自然人挂靠产生的利润,非常容易通过这种方式分批提出来,国企需要考虑工资限额指标。
3.挂靠人如果有自己的工程设备,车辆等并用于项目时候。可以和被挂靠方企业签署相应的租赁协议,去当地税务局代开相应发票入账。并且同时承担机械设备,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损耗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支出。但是动产出租相应的税会高一些,如果有核定个税政策,这个方案就可行,但是要对比承包经营所得综合考虑。
4:也可以考虑直接按税法规定,按承包经营直接一次性提取。同时也能考虑以聘用项目经理,以工资薪金方式结合费用报销进行分期分批提取。
最终具体方案的选择,要根据项目的利润多少来测算。项目的实际情况,项目的难度大小,税负率综合判断。要参考以上的实际情况综合选择并搭配,效果才是最佳的。
1:挂靠公司可以成立自己的材料、劳务、机械设备公司,后期跟被挂靠企业正常交易,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进行开票。
2:加价不加量,把挂靠利润分批取出。
工程被挂靠方,可以把挂靠的工程当作自营项目。将工程的收入成本还有利润,全部反映在被挂靠方的账面上。收取的挂靠管理费用,隐藏在被挂靠方的利润里边去。最后把扣除挂靠管理费、所有成本、税费后的挂靠利润(挂靠方除去成本剩下的利润)。最终通过个人或企业利润提取的税务筹划方案,按照批次提取出来给到挂靠方去。
1:工程挂靠方,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挂靠方,从他投资的劳务,材料,机械设备公司分来的利润是免企业所得税的。从而达到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目的。
2:工程被挂靠方,按照实际的工程工期,合理的分配发放工资,奖金。同时运用 “一次性经济补偿不超过当地年平均工资的3倍,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达到提取挂靠产生的利润,和个税筹划的目的。
3:被挂靠方取得挂靠方其他公司开出的发票是可以入帐的。但是挂靠经营过程中三流不合一常被认定为虚假交易,所开具的发票会被认定为虚开。面对此类定性时,应该从交易经济实质考虑提前判断是否能做。同时工程企业财务人员,要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得触碰税务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