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案手记 | 某公司诉某市政府火灾事故调查批复案 | 事故批复行政诉讼的司法尺度,法院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尊重程度
本案不是我代理的,但属于我代理的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的关联案件。
案号:(2023) 内 06 行初xx 号,原告:某公司。从立案、证据组织、庭审辩论,本案最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复盘全案,既有诉讼策略的收获,也能体会行政审判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批复审查的司法尺度,记录办案思考。
一、案件缘起:一场火灾带来的连锁法律风险
2022 年 6 月 13 日,某市购物中心发生较大火灾,造成 2 人死亡,巨额财产损失。起火直接原因是购物中心公共电缆发生短路,电缆从某为生活馆小仓库顶部穿过,短路引燃周边材料酿成大火。
事故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之后,某市政府作出某府发〔2022〕153 号批复,批复同意调查报告全部内容,把原告的装修行为认定为事故间接原因:一是装修申报面积虚假、规避施工许可证;二是吊顶内未设置感烟探测器;三是装修使用阻燃胶合板经鉴定为 B2 可燃级材料,对火势蔓延扩大起到作用,同时建议住建部门对原告从重行政处罚。
这份批复本身属于政府内部对调查报告的审批文件,没有直接向原告送达,也没有对外公开。但后续住建部门直接依据该批复作出行政处罚,多家商户提起民事诉讼,把批复及调查报告作为责任认定证据,原告在民事案件中面临巨额索赔风险。如果不推翻这份批复的责任认定,原告在后续行政处罚、系列民事赔偿案件中会持续处于不利地位,这是原告提起本次行政诉讼的现实动因。
被告某市政府在答辩阶段核心抗辩观点: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对原告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应当针对后续行政处罚单独救济,不能起诉批复本身。
二、代理思路构建:两步走,先攻可诉性,再攻实体与程序违法
(一)可诉性论证:内部行政行为外化,应当纳入受案范围
行政法通说,内部批复原则不可诉,但当批复内容被后续行政行为直接援引作为处罚依据,同时进入民事诉讼作为责任认定证据,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拘束效力,即发生 “外化”,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我们庭审重点阐述:
该批复不只是简单的同意归档,而是直接确认事故间接责任,明确提出对我方从重处罚的处理建议;
区住建局后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是以该批复载明的事实作为处罚基础;
多起民事侵权案件中,法院已经调取该批复,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会直接影响民事过错划分。
最终合议庭采纳我方观点,认定案涉批复已经外化,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是本案中原告取得的第一个阶段性胜利。但是,打开诉讼大门不等于可以撤销行政行为,实体与程序的审查才是本案的核心难点。
(二)实体事实层面的抗辩:直接原因系商场公共电缆故障,我方装修行为与火灾发生无因果关系
起火根源不在原告:事故调查报告自身确认,火灾直接原因是购物中心产权方、运营方管理维护的公共电缆短路,该电缆不属于我方装修范围,所有权、管理权、维护义务均归属于商场运营主体某丽公司。电缆短路本身完全可以独立引发火灾,我方装修行为不是起火的诱因。
关于阻燃板取样、鉴定的重大疑点:起火点小仓库北墙顶部实际为纸面石膏板 + 轻钢龙骨,并非案涉被鉴定的 B2 级阻燃胶合板;鉴定取样取自店铺其他区域,并非起火原点位置。烧毁现场条件下,以店铺其他位置板材推定起火点材料,逻辑存疑。同时纸面石膏板安装在轻钢龙骨上依法可视为 A 级不燃材料,起火部位本身并不存在可燃阻燃板。
关于吊顶感烟探测器:火灾发生后,商场其他位置感烟探测器已经报警,真正阻碍灭火、造成火势扩大的关键点,是商场消防值班人员渎职、消防设施维保失效、消防通道被占用堵塞,而不是吊顶内缺少感烟探测器。感烟探测器属于预警装置,不能阻止电缆短路起火,缺失该设备和火灾发生、火势扩大之间,不具备直接因果关系。
关于施工许可证申报瑕疵:我方二次装修全程接受商场运营方某丽公司的管理,装修完工经过商场验收之后才投入营业。即便存在申报面积不实、未办理施工许可的行政违法,属于行政监管层面违法,该违法行为不会引发本次火灾事故,不能直接推导成为火灾事故的间接责任。产权方、运营方商场本身消防设施缺失、维保单位无资质、封堵消防通道这些重大过错,调查报告评价浅尝辄止,存在责任主体遗漏。
(三)程序违法的抗辩,三处硬伤
事故调查组缺少工会人员参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较大事故调查组应当包含工会人员,并且邀请检察院参加。本案调查组没有工会派员参与,也没有工会出具意见,属于法定组成瑕疵。
批复超法定 15 日期限:政府于2022‑11‑03 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法律要求 15 日内作出批复,实际 2022‑12‑06 才出具批复,被告辩称疫情影响,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支撑,属于程序违法。
调查期间未公开举报渠道,事故调查报告未依法向社会公开,受灾商户难以提交线索,不利于全面还原事故全部事实。
三、庭审裁判的取舍:法院认定 “存在瑕疵,但不足以撤销”
一审判决书对我方提出的多项程序问题予以认可:
确认调查组未吸纳工会人员,存在程序瑕疵,予以指正;
确认政府作出批复超过法定 15 日批复期限,属于程序瑕疵; 但同时,合议庭认为上述仅属于程序瑕疵,并非重大、严重程序违法,没有实质损害当事人核心权利,不足以判决撤销批复。
实体事实部分,法院没有采纳我方的抗辩理由:
关于阻燃板:虽然起火点是石膏板,但店铺其余吊顶大量使用被鉴定为 B2 级可燃阻燃胶合板,火灾发生后高温烟气蔓延,该材料对火势扩大存在助力,调查组在店内取样鉴定并无不当;
吊顶净高超过 80cm 且存在可燃物,依法吊顶闷顶内部应当设置感烟探测器,我方图纸未设计,也无证据证明实际施工增设,该违法事实成立;
装修实际面积 660㎡,申报仅 320㎡,规避施工许可证,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法院认为,虽然火灾直接原因是商场公共电缆短路,但我方装修的多项违法行为,对火势扩大蔓延起到间接作用,调查报告以及批复的事实认定、责任划分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四、办案复盘与实务反思
事故批复行政诉讼的司法尺度 法院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持尊重态度。只有存在重大程序违法(调查组组成严重违法、完全没有调查取证、核心事实完全无证据支撑),才会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单纯期限超期、个别成员缺位,一般评价为 “程序瑕疵,不予撤销”。即便我们成功拿下 “可诉性”,不等于实体能够推翻政府事故调查结论。法院倾向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事故调查判断。
因果关系是本案最大痛点。本案我们反复强调:电缆短路才是起火直接原因,我方装修行为不引发火灾。但事故调查逻辑是:即使不引发起火,但如果客观上助长火势蔓延、扩大损失,仍然可以认定间接事故责任。实务中,火灾事故责任区分 “起火原因” 和 “灾害扩大原因”,这是办理火灾类案件必须区分的关键点。
直接原因:是什么把火点着;间接原因:是什么让火烧大、损失变重。
原告的装修材料、消防设施缺陷,被法院归入 “灾害扩大” 环节,即便不是点火源,依然被评价事故间接责任。这是本案败诉的核心逻辑。
行政违法≠事故责任,但事故调查可以将行政违法作为间接责任依据 装修未办施工许可,属于建设领域行政违法,本身不会起火。但事故调查中,会将该类违反安全规范的行为,纳入事故间接原因评价。企业二次装修,不能抱有 “商场同意我装修就万事大吉” 的心态,商场的验收,不能替代建设单位自身的法定报批、消防设计义务。
后续救济路径的现实困境
本案可以上诉至当地高院,但要预判改判难度。一审已经认定只是程序瑕疵,实体证据已经被法院采信,二审改判撤销批复的概率偏低。
即便不去上诉,在后续系列民事赔偿案件中,我们依然可以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证明效力进行质证,强调:批复只是行政机关调查结论,不等同于民事侵权过错的终局认定;火灾根源是商场公共电缆故障,产权方、运营方、维保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请求法庭重新划分民事过错比例。
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原告当时没有提起复议诉讼,丧失救济机会。
办案启示(企业风险提示) 商业店铺二次装修,即便出租方 / 商场统一管理,承租装修企业依然是建设单位,负有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材料合规的法定义务。商场内部验收,不能免除自身法定责任。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即便火源不在本方场地,装修材料、消防设施的不合规,仍可能被认定为扩大损失的间接责任,面临行政处罚与巨额民事赔偿双重风险。
手记小结:本案给我们的启示,起诉事故批复,是一条艰难的救济路径。代理此类案件,既要抓住程序漏洞,更要着力拆解 “因果关系链条”,区分起火原因与灾害扩大原因,同时也要客观评估司法机关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的尊重程度,不能把全部希望寄托于撤销批复,应当同步布局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多维度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