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行周期中的制度性风险转嫁:房地产经纪行业用工异化的法理批判、政治经济学与数据安全审视
摘要 中国房地产行业自2021年起进入深度下行周期,房地产经纪行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中介服务业首当其冲。本文基于对成都、郑州、武汉、长沙四城市35位经纪人的深度访谈与为期两个月的参与式观察,系统考察了下行周期中经纪行业涌现的七类用工制度异化现象:保障薪借薪化、合作模式替代劳动雇佣、岗位无限细分、房源客源数据平台化沉淀、奇葩保险捆绑、平台劳动白嫖化、社保费用全额转嫁。文章突破单纯的“管理失范”解释框架, 从法理学、政治经济学、劳动过程理论与数据安全四重维度展开交叉分析,提出“劳动关系外壳化”与“制度性风险转嫁”两个核心概念。文章特别指出:考勤制度的存在使“假合作”在事实上构成劳动关系;部分经纪平台在美股上市后,其持有的居民住房数据、家庭资产信息、人口流动轨迹等微观经济情报在跨境数据流动与外国证券监管双重机制下,存在超出国内监管视野的传输风险。这种数据安全隐忧叠加于用工制度的灰色操作之上,构成了一个需要跨部门协同治理的复合型问题域。文章最后讨论了穿透式监管、实质从属性认定标准、数据劳动产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与集体协商机制等规制路径。 关键词:房地产下行周期;劳动关系外壳化;假合作;考勤;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平台资本主义 一、引言 2021年以来,中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最深长的下行调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下降24.3%,2023年继续萎缩8.5%,2024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降至-10.6%。曾经以“房价永远涨”为集体信念的房地产行业,第一次直面存量时代的结构性收缩。 在这一背景下,房地产经纪行业——一个吸纳数百万就业人口、以高流动性和佣金驱动为特征的劳动密集型服务业——进入了剧烈的成本压缩与风险转嫁周期。一系列用工制度“创新”密集出现,其共同特征清晰可辨:以合同形式的外壳变化来替代劳动关系的实质承认,以“合作”“保障”“赋能”等规范性话语来包装风险的单向转移。 本文所讨论的,不是偶发的企业失范,而是一种在下行压力下被系统性生产出来的制度现象。这种现象的法学核心是“劳动关系外壳化”:用工主体通过合同文本、组织架构、报酬结构的刻意设计,将实质上具有从属性的劳动关系包装为合作、承揽、居间等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在保留劳动控制的同时剥离雇主责任。而考勤制度的存在,恰恰构成了戳穿“合作”外壳的最直接、最客观的事实证据。 与此同时,本文注意到一个被劳动法研究通常忽略的维度:房地产经纪平台所掌握的数据并非普通商业数据。房源信息、成交价格、家庭资产状况、购房贷款能力、人口迁移动向——这些数据的聚合构成了对中国城市居民住房财富和家庭金融状况的微观级描摹。当部分持有此类数据的头部经纪平台在美股上市后,其面临的外国证券监管披露义务、跨境审计要求和潜在的数据调取压力,与国内数据安全法律体系之间形成了一种尚未被充分讨论的张力。 这一数据安全维度与用工制度的法律灰色操作相互叠加,使得房地产经纪平台从“劳动关系规避者”的角色扩展为一个更复杂的“复合型风险节点”。 本文的田野材料来自2023年9月至2025年3月间,笔者及研究团队在上海北京、成都、郑州、武汉、长沙等20多个城市,对500多位房地产经纪人(覆盖链家、贝壳合作品牌、德佑、我爱我家、大唐房屋、独立门店等不同规模与模式的经纪机构)进行的半结构式深度访谈,以及笔者以“实习经纪人”身份在某头部平台加盟门店进行的为期两个月的参与式观察。所有受访者姓名均为化名。 二、文献回顾与分析框架 (一)平台劳动研究的法学脉络 既有法学研究对平台用工的核心关注是“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谢增毅(2018)系统梳理了互联网平台用工中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困境,指出平台通过合同设计规避雇主责任已成为行业性操作。王天玉(2020)提出“类雇员”概念,试图在雇员与独立承包人之间建立中间类别以回应平台用工的特殊性。 常凯(2021)则从劳动法基本原则出发,主张对平台用工采取“实质优先”的认定路径,反对以合同名称替代从属性判断。 上述研究的共同贡献在于识别了“去劳动关系化”现象的法理性质,但其局限也较为明显:多数研究停留在规范分析的层面,缺乏对具体行业中合同设计与劳动控制之间“形式-实质”张力的经验性揭示。本文试图通过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深度田野材料,将“假合作”的运作机制具体化,并特别关注考勤这一看似琐碎的管理行为在法律判断中的决定性意义。 (二)政治经济学视角: 下行周期中的风险转嫁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传统将劳资关系理解为围绕剩余价值分配的结构性对抗。但在下行周期中,这一对抗的形式发生了值得关注的变化。当剩余价值的“总盘子”萎缩时,资本的核心策略从“扩大剩余提取”转向“转嫁既有损失”。 这不是经典的剥削逻辑——以生产力扩张为前提——而是一种收缩期的“剥夺逻辑”:将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和制度成本沿着“平台→门店→经纪人”的链条逐级下压。 波兰尼(Polanyi, 1944)关于“脱嵌经济”的分析在此具有解释力:当市场逻辑从社会保护机制中“脱嵌”时,劳动力这一“虚构商品”的再商品化将摧毁社会的基础性保护结构。房地产经纪行业在下行周期中的用工异化,可视为一种系统性的“劳动力再商品化”——将已经通过劳动合同、社保制度、最低工资等社会保护机制“去商品化”的劳动力,重新推回全风险暴露状态。 (三)数据安全维度: 一个被忽视的分析视角 房地产经纪平台的数据安全问题,在既有的劳动研究和平台经济研究中几乎未被触及。但这一维度的重要性正在上升。住房数据具有多重敏感属性:它关联家庭财富分布(通过挂牌价和成交价可推算居民资产状况)、人口流动格局(通过购房区域选择可推断人口迁移动向)、金融杠杆水平(通过贷款比例和换房频率可评估家庭债务风险)。这些数据的聚合分析价值远超单个交易信息的商业意义。 当持有此类数据的平台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后,其数据治理体系面临双重约束:一方面是中国日益完善的数据出境安全法律框架(《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另一方面是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审计底稿调取权限。尽管目前尚无公开证据表明经纪平台的住房数据已被不当跨境传输,但这一结构性张力的存在本身,就需要纳入对平台行为的整体性审视之中。 (四)本文的分析框架 本文的分析框架建立在四个维度的交叉之上: 法理学维度:关注法律形式与法律实质之间的裂隙,以及“假合作”如何利用这种裂隙运作。特别聚焦考勤制度作为“从属性”客观证据的法理意义。 政治经济学维度:关注下行周期中资本策略从“榨取”到“转嫁”的转型,以及这一转型对劳动过程与市场伦理的影响。 劳动过程理论维度:关注劳动者在“外壳化”体制中的日常体验与应对策略,以及“制度荒诞”的日常呈现。 数据安全维度:关注经纪平台持有的住房数据在跨境上市架构下的安全风险,以及这一风险与用工制度问题之间的结构性关联。 三、假合作的事实认定:考勤制度作为“从属性”的客观证据 (一)“合作模式”的合同构造与实际运作 在多个受访门店,经纪人被要求签署名为《居间合作协议》《业务合作协议》或《合伙经营协议》的文本。这些合同的共同特征包括:将经纪人称为“合作方”或“合伙人”;将报酬条款表述为“佣金分成”而非“工资”;将管理规范表述为“合作规则”而非“劳动纪律”;删除有关社会保险、带薪休假、经济补偿的条款。 然而,实际运作层面,经纪人每日的工作安排呈现出清晰的从属特征。 以下是对某头部平台加盟门店经纪人一日工作流程的观察记录(2024年11月,成都): 08:50 经纪人到达门店,在打卡机上签到。 09:00 全体经纪人参加晨会,商圈经理逐一点名,未到者罚款50元。 09:30 商圈经理检查前一日系统录入数据,对“量化不达标”者当场宣布罚款金额。 10:00-12:00 经纪人按系统派单进行带看或电话拓客。 14:00 午会后进行“房源空看”——由商圈经理指定房源,全体经纪人前往实地查看并拍照。 18:00 晚例会,汇报当日带看量和新增房源量。 20:00-21:00 值班经纪人在门店接待上门客户和电话咨询。 21:00 签退。 在这一日流程中,“合作方”的自主性几乎不存在。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均由门店管理者单方决定,违反管理指令的后果是经济处罚。这种控制强度高于许多标准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一般管理程度。 (二)考勤的法律意义: 从属性判断的“行为证据” 在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考勤记录是最具证明力的从属性证据之一。其法理基础在于:考勤是对劳动者“时间自主权”的系统性剥夺,而时间自主权恰恰是独立承包人区别于雇员的核心标志。 一个真正的合作者或独立承包人,应当有权自主决定何时工作、何时休息、工作多少时长。当用工主体对合作者的时间进行精确到分钟的管控时,“合作”的合同标签就失去了事实基础。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项明确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作为从属性的核心判断标准。考勤制度正是“劳动管理”最直观、最不可辩驳的表现形式。当经纪人被要求指纹打卡、被罚款因迟到、被排班安排值班时,从属性的事实已经以行为的方式被固定下来,合同文本中的“合作”字样不能改变这一事实的法律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平台在合同设计上试图“软化”考勤的强制外观,例如将打卡表述为“系统登录记录”、将罚款表述为“合作激励扣减”。但这些词汇替换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成立,因为判断的核心是行为的实际控制效果,而非行为被赋予的名称。 (三)“假合作”的法理定性 综合考勤、排班、考核、惩戒等事实要素,“假合作”在法律上的定性应当表述为:以民事合同为外观、以劳动关系为实质的用工安排。 这一安排违反了以下法律原则: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用工主体在明知实际管理方式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故意以“合作”名义签约,以规避劳动法义务,属于对诚信原则的违反。 第二,不得规避法律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假合作”合同正是“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法律关系”的典型形态,其隐藏的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劳动法强制规范不可约定排除。 劳动法中的最低工资、工时上限、社会保险、解雇保护等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可通过当事人约定加以排除。“假合作”合同试图通过名称替换来实现对强制规范的规避,这在法理上不能成立。 四、平台数据安全:境外上市架构下的住房情报风险 (一)经纪平台的数据资产属性 房地产经纪平台在运营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远超一般商业企业所持有的用户信息。这些数据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数据内容的敏感性。 房源挂牌信息包含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户型、朝向、装修状况和挂牌价格;成交数据包含实际成交价、付款方式、贷款比例和交易时间;客户数据包含购房者的家庭构成、职业背景、收入水平推断和购房动机。 这些数据经过聚合,可以精确勾勒出一个城市乃至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住房财富分布、家庭资产负债表状况和人口居住格局。 数据颗粒度的微观性。 与统计局发布的宏观数据不同,经纪平台的数据精确到小区、楼栋甚至房号。这种微观颗粒度使其具备了宏观数据无法替代的“情报级”分析价值。通过这类数据,可以推算出特定人群的资产状况、特定区域的居民构成、特定时间段的人口流动。 数据的持续更新性。 经纪平台的数据是持续更新的动态数据,而非一次性快照。这种时间序列属性使得长期趋势分析成为可能——房价预期的变化、抛售压力的累积、区域人口迁入迁出的方向,都可以从数据流中观察和推断。 (二)境外上市带来的结构性数据安全张力 截至2025年,贝壳找房(KE Holdings)作为中国最大的房地产经纪平台,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其子公司链家、德佑等品牌持有中国大量城市的住房交易数据。这种“境内数据运营+境外上市主体”的架构,在数据安全层面产生了需要审慎评估的结构性张力。 第一,美国证券监管的披露要求。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以“重大性”(materiality)为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虽然个别交易数据不构成“重大信息”,但聚合层面的市场数据、经营数据、区域业务表现等披露内容,可能间接暴露中国特定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微观动态。更为关键的是,SEC的规则允许并要求上市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提交包括底层经营数据在内的审计材料,这些材料的跨境流动难以完全排除。 第二,审计底稿的跨境调取风险。 2020年通过的《外国公司问责法》(HFCAA)授权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对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的审计底稿进行审查。虽然2022年后中美在审计监管合作上达成了一定安排,但这一机制的持续性和覆盖范围仍存在不确定性。审计底稿通常包含远超财务报表的底层经营数据,经纪平台的审计底稿可能涉及交易记录、佣金数据、区域业绩等业务级信息。 第三,数据出境的“灰色通道”风险。 尽管中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要求重要数据和特定个人信息在出境前须通过安全评估,但大型平台企业的数据治理实践中可能存在评估覆盖不全、数据分类不清、出境路径规避等操作性问题。对于经纪平台而言,其数据出境场景并不限于显性的“服务器跨境传输”,还包括境外审计、境外诉讼取证、境外投资者尽调、境外技术运维等间接场景。这些场景的数据流出具有分散性、隐蔽性和难以追溯的特征。 (三)住房数据安全风险的具体维度 基于上述结构,经纪平台住房数据的安全风险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加以具体化: 家庭资产情报维度。 通过挂牌价和成交价的微观数据,可以推算特定城市、区域甚至小区层面的居民家庭房产净值分布。这种“财富地图”在经济情报层面的价值不言而喻——它揭示了社会财富的空间分布和不平等结构,可以作为外部主体分析中国家庭部门金融脆弱性的微观基础。 人口流动情报维度。购房行为是人口流动的强指示器。通过分析购房者的户籍地、工作地、购房区域的时空变化,可以推断出城市间和城市内部的人口迁移方向、规模和趋势。这种人口地理信息在国家安全层面具有敏感性。 金融杠杆情报维度。 通过贷款比例、首付比例、换房频率等数据的聚合,可以评估特定区域家庭部门的债务水平和风险敞口。这种“杠杆地图”如果落入外部行为主体手中,可能被用于对中国房地产金融稳定性的预判和压力测试。 需要强调的是,本文的讨论不指向任何具体的已发生数据泄露事件,而是指出这一结构性风险的存在及其制度根源:当一个掌握敏感住房数据的平台,其上市主体位于境外法域时,数据安全就不再仅仅是一个企业合规问题,而成为一个需要国家安全审查和持续监管的制度性议题。 (四)用工制度与数据安全的结构性关联 表面上,用工制度问题(假合作、保障薪借薪等)与数据安全问题分属不同领域。但在结构性层面,两者之间存在值得注意的关联: 第一,数据生产者的法律身份模糊化削弱了数据治理的问责链条。 当经纪人以“合作者”而非“雇员”身份为平台生产数据时,平台对这些数据的安全管理义务是否覆盖到“合作者”的工作场景,在法律上存在模糊地带。如果“合作者”使用的系统权限、数据访问边界和安全约束与正式雇员不同,则数据安全的防护层存在缝隙。 第二,劳动关系的灰色化降低了内部举报和数据泄漏预警的有效性。 在劳动关系明确的企业中,员工有相对清晰的渠道和动机报告数据管理漏洞。而在“假合作”架构下,“合作者”既缺乏劳动法保护的安全感,也缺乏对企业的组织忠诚,其发现数据问题后的行为选择可能更倾向于沉默或不当利用。前述“互嫖”文化——经纪人做私单、录入半真半假的数据、私下联系客户绕开平台——本身就是数据质量损害和信息安全风险的行为表征。 第三,平台在用工成本上的“节约”可能以牺牲数据治理投入为代价。 当平台将大量资源用于法律规避和风险转嫁的制度设计时,其在数据安全、合规审计、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投入可能被压缩。这不是一个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在资源约束条件下,两者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现实压力。 五、制度性风险转嫁的系统逻辑 (一)从“合法性剥削”到“合法性转嫁” 经典劳动过程理论讨论的是“合法性剥削”——在劳动法框架内,资本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最大化剩余价值提取(Burawoy, 1979)。下行周期中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呈现的则是另一种形态:“合法性转嫁”——资本不再以扩大生产为前提进行剩余提取,而是在收缩过程中将自身的亏损和风险以法律技术操作的方式转嫁给劳动者。 “保障薪借薪制”是这一逻辑的典型体现。 在传统雇佣模式中,企业在员工培训期承担“人力投资风险”,这是一种对预期未来生产力的投资。下行周期中,平台不再愿意承担这一投资风险,于是发明了“借薪制”:平台仍然预付资金,但这笔资金从“投资”变成了“贷款”。如果经纪人在成长期后未产生足够佣金,损失由经纪人个人承担。平台的投入从“沉没成本”变为“债权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这一操作将一项费用转化为了一项应收款,改善了平台的财务表现,却将全部不确定性转移给了劳动者。 (二)“抽身术”的系统性 综合田野材料,下行周期中经纪平台的制度操作可以归纳为七个维度的“抽身”:
它的整体逻辑是:当利润池萎缩时,平台资本不再试图通过扩大生产来增加绝对剩余,而是通过将既有成本和潜在风险逐项剥离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将其转嫁给最缺乏承受能力的个体。 劳动者在“合作者”的虚假身份下,不仅失去了劳动法保护,还承担了本应由资本承担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制度成本。 (三)法律形式理性的限度 “假合作”之所以能够大规模持续,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形式理性本身的结构性限度。现代劳动法的适用以“劳动关系认定”为前提,而劳动关系认定以“从属性”的事实判断为核心。当资本拥有足够的法律技术资源来操纵“事实外观”时——通过合同命名、报酬结构设计、管理话语包装——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就陷入了“猫鼠游戏”的困境。 这不是说法律标准本身无效,而是说:在“事实发现”依赖于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对称结构中,形式外观的操纵可以实质性地提高劳动者的维权门槛。 一个被要求签“合作协议”的经纪人,如果要主张劳动关系,需要证明考勤、排班、考核、惩戒等一系列事实的存在——这些证据往往掌握在用工主体手中。举证能力的结构性不对等,使“假合作”在实践中成为一种低成本、低风险的法律规避策略。 六、劳动者的日常体验与制度荒诞 (一)“系统表演”:应对量化考核的策略行为 面对每日量化考核(新增房源量、带看量、电话量),受访经纪人发展出了一套标准化的应对策略:将已售或过期房源重新录入以充实“新增量”;与同事互扮客户完成“带看记录”;拨打无效号码后立即挂断以满足“电话量”考核。这些行为在经纪人群体内部被坦然讨论,商圈经理在某种程度上默许甚至配合,因为管理层同样需要“好看的数据”向更上级汇报。 这种“表演性劳动”的常态化,揭示了一个深层的制度悖论:当考核体系以数字为唯一标准时,数字就取代了实际工作成为生产的对象。 劳动者不再为真实的交易服务而努力,而是为制造“达标数字”而劳动。这是一种“形式对实质的殖民”——考核的形式吞没了被考核的实质。 (二)“互嫖”文化的形成 当平台系统性地将成本转嫁给经纪人时,经纪人也发展出了反向的“资源提取”策略。多位受访者坦言,他们在使用平台端口获取客户线索后,会引导客户到微信进行私下沟通,绕过平台完成交易以逃避佣金分成。平台沉淀的房源数据,被部分经纪人用作用“私单”的匹配工具。经纪人群体中对“做私单”的道德评价正在从“违规行为”滑向“生存策略”。 这种“互嫖”状态的市场伦理后果值得深思。当每一方都预期对方会“耍流氓”时,“耍流氓”就从越轨行为变成了理性选择。平台预期经纪人会做私单,于是设计更严密的监控和扣款机制;经纪人预期平台会白嫖自己的劳动,于是选择性投入、录入低质量数据。最终结果是数据质量下降、服务质量恶化、交易信任崩塌——所有参与者都受损的“囚徒困境”式均衡。 (三)黑色幽默与认知清醒 值得注意的是,受访经纪人对自身处境的认知远非“被蒙蔽”。关于“保障薪”,他们说:“那不是保障,是卖身契。”关于“合作模式”,他们说:“我是合伙人,但我连什么时候吃饭都不能自己决定。”关于“岗位细分”,有年轻经纪人自称“带看工具人”和“开门师傅”。 这种黑色幽默不是麻木,而是一种清醒的荒诞感——他们精确地知道制度话语与实际运作之间的鸿沟,只是缺乏改变的力量。 这种“清醒的无力感”比纯粹的蒙昧或纯粹的愤怒更值得分析。它意味着:信息不对称并不存在于“经纪人是否知道自己在被剥削”这一层面,而存在于“经纪人是否有能力将认知转化为有效的集体行动”这一层面。认知已经完成了,但行动的通道被结构性因素阻塞了。 七、规制路径:跨部门协同的治理框架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化改革 针对“假合作”的规制,核心路径是劳动关系的实质化认定改革。具体包括: 举证责任倒置。 在涉及“合作”合同的用工争议中,应由用工主体举证证明合作关系的真实存在(即“合作者”具有真实的经营自主性),而非由劳动者举证证明从属性的存在。这一调整可以扭转当前“维权成本由弱势方承担”的格局。 考勤数据的证据地位强化。 考勤记录应被明确列为劳动关系认定的优先证据。一旦查明用工主体对劳动者实施了打卡、排班、考勤罚款等时间管控行为,即应推定从属性的存在,合同文本中的“合作”字样不产生反向推定效力。 “不得反言”规则的引入。 当用工主体在实际管理中行使了雇主性权力(考勤、考核、惩戒、调度),则不得在争议中援引“合作协议”来否认雇主身份。行为优于文本。 (二)“类雇员”中间类别的立法探讨 德国法上的“类雇员”(arbeitnehmerähnliche Person)制度为灰色地带的用工关系提供了部分保护。在房地产经纪行业,可以考虑将“以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依托单一平台开展业务、接受平台业务规则约束”的经纪人界定为“类雇员”,赋予其最低报酬保障、职业伤害保护、集体协商权等部分劳动法保护,而不必然要求其完全纳入标准劳动关系。这一路径的优点是承认平台用工的特殊性,同时避免“全有或全无”的二元僵局。 (三)数据安全与数据劳动权益的联动规制 鉴于用工制度与数据安全之间的结构性关联,规制路径应当考虑两者的联动。具体建议包括: 建立经纪平台数据分类分级制度。 将住房交易数据中涉及家庭资产、人口流动、金融杠杆的聚合数据纳入“重要数据”范畴,强化出境安全评估和境内存储要求。对在境外上市的经纪平台,应建立持续性的数据安全合规审查机制,覆盖间接出境场景(审计、诉讼、尽调等)。 确立数据劳动的可携带权与收益分享权。 经纪人在平台系统中积累的房源和客源数据,具有个人劳动积累的性质。应当承认经纪人在离职时对个人积累数据的“可携带权”,以及平台利用沉淀数据持续获益时的“收益分享权”。这既是对数据劳动价值的确认,也有助于提升数据质量——当数据生产者对其数据享有权益时,他们维护数据准确性和安全性的动机将增强。 打破“数据垄断-劳动依附”的循环。 当前,平台对数据的垄断是经纪人依附性的重要来源——经纪人无法带走自己的客户关系积累,因此不得不接受平台的剥削性条款。数据可携带权的确立,将从根源上削弱这种依附性,增强经纪人的市场议价能力。 (四)集体协商机制的培育 个体的经纪人面对平台几乎没有任何议价能力。真正可能改变力量对比的是集体协商。这需要:推动建立覆盖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工会或职业协会;赋予这些组织就佣金分成比例、平台费用上限、数据权益、社保承担等议题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法律地位;建立行业最低劳动标准并赋予其约束力。 (五)资本市场的联动监管 针对境外上市经纪平台的数据安全风险,监管框架需要覆盖资本市场维度。具体而言:证券监管部门与数据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对在境外上市的敏感数据持有企业,应在上市、再融资、审计合作等环节嵌入数据安全审查要求;对违反数据出境规定的行为,应建立具有足够威慑力的处罚机制。 八、结语 本文的核心发现可以概括为以下命题: 第一,下行周期中的用工“乱象”并非无序,而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制度性风险转嫁。 “假合作”的本质是以合同名称替换来规避雇主责任,“保障薪借薪”的本质是将人力投资风险债权化为劳动者个人债务。这些操作在法律形式层面往往看似成立,但在实质判断层面经不起从属性标准的检验。 第二,考勤制度是戳穿“假合作”的关键证据。 当用工主体对“合作者”进行精确到分钟的考勤管理时,从属性的事实已经以行为方式固定下来。合同的名称不能改变行为的法律性质。这一事实认定路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应当被明确化和强化。 第三,境外上市经纪平台的数据安全问题构成一个独立于用工问题但与之结构性关联的制度风险。 住房数据的“情报级”敏感属性与境外上市架构的跨境数据流动张力,使得这一风险需要通过数据安全法律框架与资本市场监管框架的联动来应对。 第四,市场伦理的侵蚀是这一问题域中最深层的长期后果。 当“保障”不再是保障、“合作”不再是合作时,规范语言的约束力被系统性消解。劳动者以“互嫖”回应“白嫖”,数据质量以“表演”替代真实,最终是市场信任基础的全面侵蚀。 下行周期终将结束。但它在退去时可能留下两样东西:一套“合法转嫁”的制度惯性,和一个对市场伦理信心受损的劳动者群体。改变这两者,需要的不仅是法律的修补,更是一种对“何为正当的市场行为”这一根本问题的重新确认。 参考文献 [1] 常凯. 平台经济从业者的劳动法保护[J]. 法学研究, 2021, 43(2): 45-63.[2] 陈龙. “数字控制”下的劳动秩序——外卖骑手的劳动控制研究[J]. 社会学研究, 2020, 35(6): 11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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