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述内容可知,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质量提升专项必须先通过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其认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 示范平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2)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未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3)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声誉和品牌影响力,服务中小企业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年服务京津冀中小企业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0家。对聚焦“高精尖”产业领域在小试中试、概念验证、智能制造等生产制造环节提供服务的平台,服务企业的数量要求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少于50家。
(4)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专业服务机构5家以上。
(5)具备信息化服务系统,具有信息展示、查询功能;能够综合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基本达到运营管理智能化、信息收集分析数字化。
(6)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服务目标。
(7)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8)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50%,且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公益性免费服务。
(9)服务对象满意度不低于90%。
有上述专项资金及资质认定申请意向的企业,欢迎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