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劳动法思维
☑ 裁判观点
S公司为规避风险,将案涉钢结构安装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姚某,属于违法转包,在主体选任上存在过错。而作为姚某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无相应生产资格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条件下,从S公司承包案涉工程,亦属违法承包,存在过错,且姚某与受害人之间系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雇主责任应重于具有选任过错的用人单位责任的法律归责原则,姚某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根据以上分析,本案的事故损失由姚某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以60%为宜。
☑ 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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