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依托全国移动源综合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检测数据异常线索。区生态环境局随即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对检测线视频监控回看以及查询车辆检验报告、变更检测方式备案资料,查实该公司在对车牌号为渝B7XXK、渝A1XX6等5辆机动车进行尾气排放检验过程中,未按国家标准规范开展检测,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致使本应严格把关的排放检验流于形式,部分车辆在未真实达标的情况下获取了合格标识,不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对辖区空气环境造成潜在风险。
【查处情况】
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本案作为深化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的实践,长寿区生态环境局在案件查办初期便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第三方机构鉴定评估,认定该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数额明确。该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便积极配合开展损害赔偿磋商,并足额缴纳了2785.97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公司无从重情节,且具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两项法定从轻情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检测公司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70元。
【案件启示】
一是执法宽严相济,生态环境部门依规严惩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造假行为,结合企业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履行赔偿责任等从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落实包容审慎执法,兼顾处罚与教育,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二是落实损害担责闭环监管,涉案企业认罚同时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以“认罚更认责”的态度推动企业主动纠错,也提醒相关企业坚守环保底线。
三是依托移动源监管系统数智赋能,联动市场监管部门精准查处违法行为,通过强化非现场监管手段与部门联合执法,有效压缩违法空间,震慑检测机构规范检测,削减尾气污染、改善辖区空气质量。
文字: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编辑:刘 霞
审核: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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