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B市综合管理办公室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1、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2、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说明
3、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2020年度资产负债表、收支决算表
5、税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6、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复印件
7、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8、被审核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税字[2020]第***号
AB市CDEF综合管理办公室:
我们接受委托,对AB市CDEF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贵单位)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确保贵单位填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等行业规范要求,对贵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实施鉴证审核,并发表鉴证意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鉴证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对贵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审核、验证、计算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经对贵单位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我们认为,本报告后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填报,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贵单位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情况。部分数据摘录如下: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1 | 利润总额 | -5,415,963.08 |
2 |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 14,963,498.55 |
3 |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 7,091,837.04 |
4 | 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 |
5 | 纳税调整后所得 | 2,455,698.43 |
6 | 减:所得减免 | - |
7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1,076,181.12 |
8 |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 |
9 | 应纳税所得额 | 1,379,517.31 |
10 | 适用税率 | 25% |
11 | 应纳所得税额 | 344,879.33 |
12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
13 | 减:抵免所得税额 | |
14 | 应纳税额 | 344,879.33 |
15 |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 |
16 |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 |
17 |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 344,879.33 |
18 |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 |
19 | 本年应补的所得税额 | 344,879.33 |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说明详见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说明》。
本报告仅供贵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无关。
注册税务师:(盖章)
注册税务师:(盖章)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2020年9月15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说明
一、被审核单位基本情况
1、名称:AB市CDEF综合管理办公室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经费来源:财政补助 (全额拨款)
4、住所:AB市甲区****大厦
5、法定代表人:张建钧
6、开办资金:4881万
7、宗旨和业务范围:规范CDEF,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负责市CDEF综合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有关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负责CDEF市场的统一管理;监督交易行为;受理交易投诉;对CDEF中心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管理和监督;对相关交易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综合监督;对旗区招投标业务进行指导。
8、有效期:自2020年04月02日至2023年04月02日
二、主要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
1、会计制度: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2、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记账本位币:人民币。
4、记账基础: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5、计价原则:以实际成本为计价原则。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纳税调整事项说明
(一)纳税调增项目
1.调增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14,937,896.48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事业支出共计15,411,923.66元,按照收入占比情况剔除属于经营性支出474,027.18元,审核调整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为14,937,896.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故将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14,937,896.48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调增少确认收入的土地交易服务费24,210.87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取得土地交易服务收入计提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共计24,210.87元,直接冲抵土地交易服务费后计入“4501其他收入”科目,少确认部分经营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二)提供劳务收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故将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直接冲减土地交易服务费的税金及附加24,210.87元调增应纳税所得税。
3.调增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1,391.20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3,47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本年度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086.80元(即:营业收入9,964,159.02×5‰与3,478.00×60%孰小者),故将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1,391.2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1-3项目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963,498.55元。
(二)纳税调减项目
1.调减不征收收入7,067,626.17元;
贵单位2020年列支财政补助收入7,035,824.61元以及利息收入31,801.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故将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收到的财政拨款共计7,067,626.17元作为不征税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调减未结转至经营支出的各项税费24,210.87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取得土地交易服务收入计提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共计24,210.87元,直接冲减了土地交易服务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故将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确认的土地交易服务费相关税费共计24,210.87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1-2项目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091,837.04元。
(三)纳税调整后所得额
经上述调整后,贵单位202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为2,455,698.43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纳税调整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5,415,963.08+14,963,498.55-7,091,837.04-0.00
=2,455,698.43
(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贵单位提供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贵单位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1,076,181.12元,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为1,076,181.12元。
(五)应纳税所得额
贵单位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379,517.31元。
(六)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经计算,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344,879.33元。
应纳所得税额=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379,517.31×25%
=344,879.33
(七)本年度应补所得税额
贵单位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344,879.33元,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为0.00元,本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344,879.33元。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15日
1、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2、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9修订版)
3、AB市CDEF中心2015-2020审核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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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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