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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员工写了辞职报告,为何公司还要赔钱?

   日期:2026-05-27 18:01:2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明明是员工写了辞职报告,为何公司还要赔钱?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0日,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内勤文员工作,月工资为4000元。
《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载明,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因其严重失职无需提前30日通知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该说明落款时间为2025年8月31日。
《辞职报告》载明,因个人工作失误,经过与公司协商离职,最后工作日为2025年8月29日。报告有张某签名捺印及日期为2025年8月29日,有公司工作人员审批签字及日期为2025年8月29日。
张某提供的2025年9月1日的通话录音显示,张某要求公司给解除通知,公司则要求张某给辞职报告。
张某提供的2025年9月1日的视频中对话显示,张某按公司要求书写了辞职报告,公司给了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明。
庭审中,双方均陈述是对方先提交辞职报告或先送达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

一审判决:

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陈述是对方先提交辞职报告或先送达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结合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视频等证据均显示,综合双方的沟通磋商的具体情况及张某书写辞职报告和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时间均为2025年9月1日的事实,一审法院确认系公司与张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经计算为4000元/月×1个月=4000元。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
提起上诉:张某系单方主动辞职,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上诉认为,《辞职报告》体现了张某是主动提出辞职。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公司对张某进行劝退。张某签署《辞职报告》,主动辞职。
随后公司应张某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本案为劳动者一方单方辞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判决:

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主张因工作失误张某“主动辞职”,并提交了《辞职报告》《离职交接表清单》作为证据。
但《辞职报告》载明为个人原因辞职,而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却载明“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
《辞职报告》与《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原因上存在根本冲突,不能达到公司的证明目的。
2025年9月1日通话录音及视频清晰反映,双方在离职过程中存在关于“出具解除通知”与“书写辞职报告”的协商。
张某签署《辞职报告》的行为,与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的行为具有同时性,体现了双方在案涉时间节点均有终止劳动关系的合意。
根据本案证据及公司的上诉状内容,公司自认曾对张某进行“劝退”。
作为用人单位,公司通过“劝退”促成协议解除,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综上,结合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视频等证据,综合双方沟通磋商的具体过程及张某书写辞职报告和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时间均为2025年9月1日的事实。
一审法院确认系公司与张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议和观点:

1. 证据自相矛盾:公司既有员工“个人辞职报告”,又出具了“公司解除合同说明”,两份关键文件冲突,无法证明员工主动离职。
2. 视听证据实锤协商离职:录音、视频证明是双方协商互换材料、配合办离职,并非员工单方自愿辞职。
3. 公司自认劝退:上诉自述存在劝退行为,司法直接认定单位先提出解除、双方协商一致离职。
4. 法律定性明确: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依法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规避补偿不成立。
5. 举证不能:双方均无法证明谁先提解除,企业无法自证主张,承担败诉后果。
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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