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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持续推进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纠治工作,严厉打击侵害游客权益、扰乱市场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游客及旅游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全市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共同守护首府文旅市场清朗生态。现将一批行政处罚案例公示如下:”



乌鲁木齐市手携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待旅游团期间,将持证导游更换为未取得导游证的马某,由马某为该团提供导游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乌鲁木齐市手携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1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某处以罚款3800元,并将马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线索移交至违法行为发生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处理。

新疆小鱼儿游天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导游马某为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期间马某向旅游者兜售新疆特产,违法所得3080元。马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对马某处以罚款37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80元,对委派马某的旅行社新疆小鱼儿游天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处以警告。

新疆同城万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接待的多个旅游团中使用无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务,上述车辆均为该旅行社向个人订购。新疆同城万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且其在多个旅游团中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新疆同城万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符某处以罚款8000元,并将涉案车辆违法线索移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新疆觅疆寻己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组织接待的多个旅游团中使用无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务,上述车辆均为该旅行社向个人订购。该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且其在多个旅游团中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新疆觅疆寻己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尹某处以罚款8000元,并将涉案车辆违法线索移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新疆慕士塔格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组织接待的多个旅游团中使用无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务,上述车辆均为该旅行社向个人订购。该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且在多个旅游团中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新疆慕士塔格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某处以罚款8000元,并将涉案车辆违法线索移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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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文旅投诉公众号
编辑:网络
校审:志明
审发:刘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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