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报告:某甲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以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认定为核心视角
一、导言
近年来,高风险娱乐项目(如蹦床、攀岩、高空拓展等)在商业经营中日益普及,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如何划定,以及受害人自甘冒险能否成为经营者的免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经营者是否"尽到"该义务的认定标准,尤其是当游乐设施本身存在质量缺陷时,经营者的责任比例如何确定,仍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
与此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确立的自甘冒险规则,在商业性娱乐场所中的适用条件与范围,亦值得深入探讨。
本案中,一名青年游客在某甲公司经营的蹦床公园参与"梅花桩"攀爬项目时,因安全带突然断裂从约9.5米高处坠落,导致多处骨折并遗留八级、九级伤残。法院最终认定经营者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当经营者将安全保障义务转嫁于设备质量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时,法院如何界定其责任边界,以及经营者对设备销售方、检测方的追偿路径如何展开。
本报告将围绕上述问题,结合本案事实与判决,进行系统性法律分析,以期为同类案件的实务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由与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名称 | |
| 案号 | |
| 审理法院 | |
| 案由 | |
| 承办律师 | |
| 案件类型 | |
| 判决结果 |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三、案情简介
(一)事发经过
2022年8月18日,青年张某淏(时年21岁)与女友一同前往某甲公司经营的"地心引力减压娱乐蹦床团建中心",以296元购得双人不限时畅玩门票。当日下午4时许,张某淏在参与"梅花桩"攀爬项目时,系在身上的安全带突然断裂,致其从约9.5米高空坠落至地面保护垫上。
(二)伤情与治疗
张某淏当即被送医,经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左肱骨干骨折、胸9、11椎体压缩性骨折。先后经历两次住院手术: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经司法鉴定,张某淏构成八级伤残(右股骨骨折后骨不连接,致相邻大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及九级伤残(二椎体压缩性骨折),误工期评定为627天,护理期及营养期按误工期的1/2至1/3处理。
(三)被告的答辩与追加申请
某甲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为:
1. 涉案设备系进口产品,已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测并取得认证,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事故原因在于设备质量缺陷,应由设备销售方及检测方承担责任,申请追加某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3.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高风险项目属于自甘冒险,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四)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某甲公司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张某淏的损害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淏在游玩过程中存在过错; • 某甲公司如认为设备生产商、安装方或检测方存在过错,可另案追偿,不影响本案责任认定。
最终判决某甲公司赔偿张某淏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25,926.46元(已扣除垫付款99,989.19元)。
四、案件焦点与争议分歧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焦点一: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法院认定 |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焦点二:受害人是否构成自甘冒险
| 法院认定 |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焦点三:第三方(设备销售/检测方)的责任归属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五、法律分析与论证
(一)核心法律问题梳理
本案涉及以下三个层次的核心法律问题:
第一层: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 在商业性高风险娱乐项目中,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如何界定——当设备本身存在质量缺陷导致人身损害时,经营者能否以"已委托第三方检测合格"为由主张已尽到义务?
第二层: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确立的自甘冒险规则明确限定于"文体活动",商业性娱乐场所的消费者是否构成自甘冒险?
第三层:经营者的追偿路径。 当损害系由设备质量缺陷所致时,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责任后,如何向设备销售方、检测方追偿?第三人责任是否影响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责任认定?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适用与本案分析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甲公司经营的蹦床公园显然属于"娱乐场所"范畴,其经营者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该义务的性质为法定的、积极的作为义务,其核心在于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消除可预见的风险。
2. 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分析
司法实践中,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通常考察以下维度:
| 硬件安全: | ||
| 软件管理: | ||
| 人员配置: | ||
| 应急处置: | ||
| 告知警示: |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本案中最关键的一点是:某甲公司将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寄托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年度认证上,但这恰恰是法院不予支持的核心所在。
设备的年度检测合格,仅能证明检测时点设备的状态,不能替代经营者每日、每次运营前的安全检查义务,更不能豁免经营者对设备在日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损耗、疲劳等风险的防范责任。
3. 类案参考
类案一:重庆"千层漏"蹦床案
• 案情:消费者在蹦床馆玩"千层漏"项目时腰椎压缩性骨折(九级伤残) • 裁判要旨:蹦床馆作为专业经营者,应当进行详尽的安全提示及讲解,对危险项目应进行必要的示范或培训。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达到合理限度,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 与本案的关联:两案均为蹦床类娱乐项目,法院均认定经营者应承担全部责任,体现了对高风险娱乐项目经营者采取严格责任倾向的司法态度
类案二:北京极限蹦床公园案
• 案情:女大学生在极限蹦床公园体验后受伤,九级伤残 • 裁判要旨:对于存在较高风险的娱乐项目,经营者应当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设备无具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构成免责理由 • 与本案的关联:法院明确提出了"高风险项目→更高安全保障义务"的裁判规则。且本案中受害人系正常参与而非违规操作,经营者更没有减轻责任的空间
类案三: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案
• 裁判要旨:经营者对未成年人参与高风险极限运动项目,风险提示不具体、不充分,安全保障存在重大瑕疵,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与本案的关联:进一步印证了高风险娱乐项目中经营者应承担更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分析
某甲公司在一审中提出了自甘冒险的抗辩,主张原告作为运动员对风险有更深刻的认识。该抗辩未能获得法院支持,分析如下:
1. 自甘冒险的法定适用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需满足以下要件:
①活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②受害人自愿参加;③损害系由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
2. 本案不适用自甘冒险的理由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核心结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自甘冒险规则,其免责对象是"其他参加者"而非经营者。对于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责任,应当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安全保障义务条款。
某甲公司以自甘冒险抗辩要求消费者自担部分责任,混淆了两种不同的责任类型。即便认为消费者选择了参与高风险项目,也不能因此免除经营者的事前安全保障义务。
(四)经营者追偿路径分析
1. 追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某甲公司对消费者承担的是直接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但法院同时指出,某甲公司如认为设备生产商、销售方或检测方存在过错,可另案追偿。
2. 追偿的对象与路径
| 某乙公司(设备销售方) | ||
| 检测机构 |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3. 实务启示
本案中某甲公司申请追加某乙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策略,法院未予支持。这提示实务中的两个要点:
其一,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责任是独立的、不可转嫁的,不能以第三方过错为由要求消费者直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其二,经营者对第三方的追偿应另案处理,而非在本案中要求追加,以避免案件审理的复杂化和周期延长。
六、研究结论与启示
(一)研究结论
1. 安全保障义务不可转嫁:高风险娱乐项目的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独立的义务,不能通过"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或"设备系进口产品"等理由转嫁或豁免。法院在本案中对经营者"举证不能"的处理方式,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倾向。 2. 自甘冒险不适用于经营者责任:自甘冒险规则在商业性娱乐场所中的适用空间极为有限。经营者以自甘冒险为由要求消费者分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支持。 3. 追偿路径与主案分离: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责任认定与经营者对第三方的追偿应当分离处理。前者以安全保障义务为依据,后者以产品质量责任或合同违约为依据,不宜在一案中合并审理。
(二)实务启示与风险提示
对经营者的启示:
• 高风险项目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远高于一般娱乐项目,经营者应当建立日检、周检、月检三级设备检查制度,并保留完整记录; • 第三方检测认证不能替代经营者自身的日常安全检查义务; • 建议投保公众责任险,以分散经营风险; • 应建立完善的风险告知制度,并对参与者进行必要的身体条件筛查(如体重、年龄、健康状况等)。
对代理律师的启示:
• 代理此类案件中,追加设备销售方/检测方为共同被告的策略虽难以成功,但有助于向法庭展示"损害的根本原因在于第三方"的论证框架,可能影响责任比例的认定; • 在无法追加的情况下,应引导客户建立另案追偿的预期,避免客户对"全责"判决的抵触情绪; • 针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应当逐项审查计算标准(如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度标准、护理费的分段计算等),以争取最大限度的合理减免。
七、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风险娱乐项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的裁判传达出明确的司法信号: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防线,不能以任何形式转嫁或稀释。
在娱乐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这一裁判规则对于引导经营者切实履行安全职责、保护消费者人身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本案也为律师同行在处理同类案件时提供了清晰的诉讼策略参考——在正面应对安全保障义务认定的同时,应当为客户的追偿路径做好规划和铺垫。
八、参考文献
(一)法律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冒险)、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产品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第八条(护理费)、第九条(营养费)、第十条第二款(住宿费)、第十一条(残疾赔偿金)、第十二条(残疾辅助器具费)、第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类案参考
1.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李女士诉蹦床馆"千层漏"案(九级伤残,经营者全责) 2.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女大学生极限蹦床公园致残案(九级伤残,经营者主责) 3. 人民法院案例库:刘某某诉上海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高风险极限运动,经营者担75%主责)
(三)其他
1. 四川科博司法鉴定所川科博鉴[2024]临鉴字第xxxx7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