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滕州枣庄瀚邦化工有限公司“12·15”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月15日17时15分许,枣庄瀚邦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装置区外闲置区域拆除废弃罐体过程中发生一起其他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30.8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核实事故情况,稳妥做好现场处置和伤员救治,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为贯彻省、市领导批示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该事故由市政府提级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滕州市政府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介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聘请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人员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枣庄市纪委监委对相关单位及人员提出了问责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对灵活用工人员管理不到位,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力,灵活用工人员在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危险作业,致使废弃罐体发生燃爆,导致2名作业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枣庄瀚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邦化工”),成立于2004年5月19日,注册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木石镇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节用路1号;注册资本:1075万元人民币;实际控制人:韩某河;法定代表人:邵某英;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五金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瀚邦化工现生产区域的前身为山东鲁化昊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源化工”),昊源化工因经营不善于2016年停产,瀚邦化工实际控制人韩某河于2022年12月通过法院拍卖购得昊源化工资产,2023年5月立项进行自动化技术改造,2024年3月通过枣庄市应急局组织的安全条件审查和设施设计审查,2025年8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2025年9月5日首次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证书编号:鲁枣危化使字〔2025〕000006号,许可范围:环氧乙烷、氯甲烷储罐区和三甘醇、四甘醇及NHD生产装置,环氧乙烷,2986吨/年,发证机关为枣庄市应急局,有效期限:2025年9月5日至2028年9月4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瀚邦化工现有员工22人,实际控制人韩某河,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邵某英,安全总监丁某莹。设有办公室、生产综合部(下设安全科、环保科)、经营部、工艺班组、维修班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均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罐体位于瀚邦化工生产区域三甘醇、四甘醇及NHD生产装置东侧闲置区域(见图1),事故罐体原为昊源化工用于存放聚乙二醇原料罐,已闲置十年(自2016年昊源化工停产以来一直闲置),外形为圆柱体(罐高4.37米,直径2.5米),现场挂有停用牌。

图1 总平面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13日,瀚邦化工聘用灵活用工人员唐某伦、孙某对办公楼、消防泵房安装防雷接地设施,并每天安排1-2名公司员工辅助施工,12月15日辅助施工人员为张某远和宋某政。12月15日12时许,车间主任杜某在中午就餐时与唐某伦、孙某二人口头沟通,公司计划于12月16日对废弃罐体进行拆除,告知二人完成防雷接地安装后不要另接其他工作,第二天继续来公司施工。12月15日15时许,唐某伦、孙某完成消防泵房防雷接地设施安装,张某远和宋某政返回总控室东侧房间休息;15时30分,唐某伦、孙某未经公司允许通过手动开关打开生产区域二道门,未携带人员定位卡,前往废弃罐体区域做拆除前准备工作;16时许,张某远和宋某政通过总控室东侧房间窗户发现唐某伦、孙某已进入闲置区域,随后便赶过来继续帮忙。16时13分许,唐某伦开始拆除桥架与事故罐体相连管道法兰;16时45分,孙某登上事故罐体顶部;16时59分,唐某伦完成管道法兰拆除工作;17时01分许,唐某伦登上事故罐体顶部。17时04分43秒,两人在罐顶开始动火作业;17时15分23秒,发生燃烧爆炸,罐顶整体掀开落下导致两人跌落至地面(见图2)。

图2 事故发生后两名伤者现场位置示意图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瀚邦化工车间主任杜某、环保管理员孙某、生产技术设备负责人季某分别从办公楼、总控室跑向事故发生地点。杜某先去消防泵房开机加压,季某和孙某赶到现场后,看到着火罐体西南侧围堰内躺着伤者唐某伦,两人将唐某伦抬到西侧路上。孙某于17时20分拨打120急救电话,季某开始铺设水带接好水枪准备灭火。杜某来到现场后接过季某手中的消防水枪进行灭火,大约8分钟后明火被扑灭。随后杜某放下水枪查看罐体,发现罐顶已被掀落到罐体西侧,搭在围堰上方,罐顶和罐体、围堰形成中空区域,下面躺着伤者孙某,杜某和季某随即将孙某救出。孙某于17时28分第二次拨打120急救电话。17时35分,第一辆救护车到达现场,17时47分将孙某送往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18时00分,第二辆救护车到达现场,18时03分将唐某伦送往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18时14分,唐某伦经抢救无效死亡;20时00分,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12月15日17时24分,瀚邦化工环保管理员孙某向韩某河报告事故情况。17时28分,韩某河向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报告事故情况;17时36分,韩某河向羊庄镇报告事故情况。18时26分,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向滕州市应急局报告事故情况。19时54分,滕州市应急局向枣庄市应急局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20时06分,枣庄市应急局向山东省应急厅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够积极组织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但仍存在信息报告不及时的情况。事故发生后,企业现场人员能够及时采取灭火措施,及时拨打医疗救援电话,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应急处置措施得当。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灵活用工人员唐某伦、孙某未按照要求的时间和程序,在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罐顶违规动火作业,高温焊渣掉落至罐体内部,引燃罐内残留物质,与罐内气体混合达到爆炸极限,导致燃烧爆炸事故发生,造成在罐顶作业的唐某伦、孙某2人跌落。
2025年12月25日,事故调查组委托山东省基本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从事故罐体底部采集的液体和固体进行有机物成分鉴定。经检验,液体中聚乙二醇占有机物含量87.69%,固体中聚乙二醇占有机物含量97.9%,事故调查组认定引起燃烧爆炸的主要物质为聚乙二醇。
(二)间接原因
1.瀚邦化工
(1)灵活用工人员管理缺位。未将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1],对灵活用工人员入厂时的教育培训不到位[2][3],对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重视不足、麻痹大意[4],导致厂区内出现未经允许开展动火作业的失控现象。
(2)企业现场管理形同虚设。企业未制定有效的闲置罐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废弃罐体长期存有残余介质,未对闲置、停用的罐体做清罐、置换,未检测可燃和有毒气体浓度是否合格。未落实电焊机“加芯赋码”工作[5]。生产区域二道门形同虚设,未制定和执行有效的管理制度,任由企业员工、外来人员随意进出。人员定位卡发放和管理混乱,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效果欠佳,未发挥人员聚集预警功能。
2.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6]和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专项行动[7]不力,协助滕州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8]和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相关工作[9]不到位。未有效落实上级关于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要求,存在“十有两禁”执行不到位、安全监管人员未实现专职专岗[10]等问题。对园区内企业监督检查不扎实、不严格[11],未有效督促、指导瀚邦化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滕州市羊庄镇政府。协助滕州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未对瀚邦化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2]。未指导、督促瀚邦化工开展安全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专项行动不力。
4.滕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化工行业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对瀚邦化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指导督促[13]。未指导督促瀚邦化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指导督促瀚邦化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14]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15]。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16]和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专项行动不力。
5.滕州市应急局。履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职责[17]不到位,对瀚邦化工长期存在的废弃罐体、生产区域二道门、人员定位系统运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监管不力,对电焊机未“加芯赋码”等问题失察。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专项行动不力。
6.滕州市政府。未认真督促滕州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羊庄镇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唐某伦,山东滕州人,施工现场电焊工。持有枣庄市应急局颁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照要求的时间和程序,在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罐顶违规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孙某,山东滕州人,施工现场电焊工。持有潍坊市应急局颁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照要求的时间和程序,在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罐顶违规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韩某河,瀚邦化工实际控制人。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8],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申某高,中共党员,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专项行动不力,督促有关科室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督促瀚邦化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
2.徐某伟,中共党员,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履行园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专项行动不力,落实上级关于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人员配备等工作要求不到位,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3.吴某,中共党员,滕州市羊庄镇应急安全保障中心主任。组织开展和配合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19],未有效指导督促瀚邦化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4.范某文,中共党员,滕州市羊庄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督促分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5.宋某洋,中共党员,滕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化工与材料产业科等科室。对工作职责认识不清,对分管科室未认真指导督促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6.刘某平,中共党员,滕州市应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滕州市政协委员。分管化工、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监管等工作。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对分管科室未发现瀚邦化工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瀚邦化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20]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21]的规定,由滕州市应急局对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丁某莹,瀚邦化工安全总监。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2],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23]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24]的规定,由滕州市应急局对其处2024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3.邵某英,瀚邦化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25]的规定,由滕州市应急局对其处2024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五)其他建议
责成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滕州市羊庄镇政府、滕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滕州市应急局向滕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滕州市委、市政府向枣庄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意识缺失。瀚邦化工长期未对闲置废弃罐体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灵活用工人员漏管失控,在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危险作业。企业主体责任悬空,生产区域二道门形同虚设,电焊机未“加芯赋码”,人员定位系统运行管理混乱等问题长期存在。
(二)监管责任未能压紧压实。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未有效落实上级关于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要求,对园区内企业监督检查不扎实、不严格。羊庄镇政府未对瀚邦化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有效督促、指导瀚邦化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部门之间没有形成监管合力。滕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三管三必须”认识不到位,工作举措不细,指导督促力度不够。滕州市应急局在推动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专项行动方面不细致、不全面,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存在失管漏管现象。部门与部门、镇街与园区之间没有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各项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
(四)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滕州市政府未能有效督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等。未统筹各方力量,导致各部门之间未能有效形成监管合力。化工园区片面追究经济效益和项目落地,忽视安全生产。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控理念,组织安全、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人员全面进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除对重大风险进行管控外,对平时看似无风险和风险程度低的装置或部位也要开展深入、全面地风险辨识,把看不到、想不到的风险辨识出来,按照管控措施清单,全面排查、及时治理、消除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实施闭环管理。要加强灵活用工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
(二)强化园区管理能力建设。全市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落实园区“禁限控”目录,加强园区项目准入管理,防止项目“带病上马”埋下安全隐患。所有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要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要实现安全监管人员专职专岗,要强化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要强化“一园一策”整治提升,积极推动园区封闭化管理,完善园区智慧平台功能建设,提升信息化、智慧化管控水平。
(三)压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全市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按照“三管三必须”和“一岗双责”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要求,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送标准和报送时限制度,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深入企业生产作业一线,聚焦特殊作业、“双边作业”[26]、检维修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和风险高、不放心的重点企业,提高执法检查精准性,确保查细、查深、查透,严防走形式、走过场。在全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推行动火作业报备制度,推动企业所有电焊机“加芯赋码”,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作业活动。
(四)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抓实抓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推动各方面落实落细“三管三必须”规定,全链条落实监管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推进联合监管,切实消除监管盲区、形成监管合力。要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建立安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层层压实责任,深入推动防范事故各项措施落实,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鲁应急发〔2022〕7号)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或灵活用工人员的,应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鲁应急发〔2022〕7号)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
[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鲁应急发〔2022〕7号)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教育和督促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5]《滕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电气焊机安装物联网芯片工作的通知》一、压实责任,开展新一轮排查摸底。各镇街、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排查和监督责任,确保涉焊单位及电气焊设备摸排无死角、无盲区...
[6]《枣庄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进一步提高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能力水平,夯实化工产业、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基础,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信息化智能化管控水平;实现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坚决杜绝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7]《枣庄市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延长一年的实施方案》(枣安发〔2025〕19号)二、重点任务。(二)着力强化重大事故隐患真查彻改。5.持续深化“四个专项整治”。指导督促化工企业落实《动火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等8个特殊作业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罐区等动火作业实行全过程视频监控,深化特殊作业审批与过程管理、“山东好焊”等系统融合应用,推动4家化工园区建立动火作业联防机制,实施特殊作业监管抽查制度。
[8]《关于进一步明确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通知》(滕编办〔2022〕8号)(一)2.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工作。指导园区范围内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9]《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功能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安发〔2023〕17号)附件:1.国家、省级功能区安全生产责任分工: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管委会协助滕州市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相关工作。
[10]《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5〕8号)第五条第二款,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配备专业安全监管人员,明确监管人员职责,合理调配力量,实行专业监管。化工园区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应具有化工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行业领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资格,或在化工企业一线从事生产或安全管理10年及以上。
[11]《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5〕8号)第三条: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功能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规定,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
[14]《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工业行业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和行业规范管理,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5]《滕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滕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滕安发〔2021〕19号)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十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负责工业行业管理……指导督促全市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工业行业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2.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指导工业企业抓好本质安全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6]《滕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滕州市工信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滕工信字〔2024〕4号)二、主要任务(六)切实发挥行业管理作用。认真履行“三管三必须”职责……将安全生产作为工业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17]《滕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滕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滕安发〔2021〕19号)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九)市应急管理局:2.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3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9]《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室字〔2019〕64号)第十九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二)了解、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和管理状况。(三)监督检查辖区内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四)组织开展和配合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6]《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高危场所周边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试行)〉的通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高危场所周边“边生产、边施工”(以下简称“双边作业”),是指在高危场所装置设施生产运行状态下,在其爆炸风险评估的人员损伤范围内开展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作业或新建项目施工、相邻项目扩建、改造等施工作业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