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向未按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赣州春兮化妆品有限公司等26家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未提交2025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责令你(单位)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提交自查报告。逾期不改的,我局将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移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处理。
因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大公路91号510办公室,联系电话:0797-8220295)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或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未提交2025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名单

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9日
来源:药械化股
一审(一校):许忠燕
二审(二校):钟华山三审(三校):王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