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报道,2026年5月9日,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应急管理局对《姚安官屯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公示。

2026年1月10日17时许,楚雄州姚安县官屯镇2025年度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烟水烟路建设项目黄泥塘项目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8.68万元。
经调查认定,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0”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流于形式、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10日8时,楚雄州2025年度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烟水烟路建设项目姚安县官屯镇黄泥塘项目区现场负责人俞某组织俞某某、吴某某、黄某某、严某、张某某、尹某某共7人在该项目磨盘箐鲁家沟段进行施工,午饭后严某身体不适返回住处休息,其余6人继续施工,其中吴某某、黄某某、俞某某3人在磨盘箐往黄泥塘方向架设水管。
17时许施工即将收工时,作业人员黄某某在已解开安全带的情况下调整水管位置,过程中不慎踩空,失足跌坠山箐。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吴某某、严某先后拨打了120、119、110,施工现场负责人俞某随即组织两组人员展开搜救。因事发地点地处山区,仅有一条崎岖狭窄的山路通往外界,车辆无法通行,救援人员需从停车点步行约3公里才能到达现场。随后,“120”急救人员、官屯派出所警务人员、“119”消防救援人员陆续抵达并立即投入搜救,受地理环境限制,至2026年1月11日0时30分许,黄某某被从山箐中救出,经120医务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作业人员黄某某对陡坡临崖作业的高度危险性、坠落后果的严重性缺乏清醒认识,缺乏基本的自我防护意识,在作业收尾阶段解开安全带调整管线,移动站位时不慎踩空跌坠山箐,最终造成死亡后果。
间接原因: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云南恒丰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责任落实严重缺位。
事故责任追究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黄某某,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在临崖边作业收尾阶段解开安全带作业,不慎踩空跌坠山箐,最终导致受伤死亡,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云南正滇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阴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姚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苏某某和项目专职安全员刘某某,长期不在现场履职,履行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查检查不到位,组织现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建议由姚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2.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议由姚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云南恒丰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建议由姚安县水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事故涉及相关责任人员建议按照干管权限分别移送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和县纪委监委进一步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