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12日,B企业安装分局承接维修作业项目。当日对东西走向主轴(长约7米,重约110T)从主机蜗壳西侧抽吊作业。
检修人员鲁某某在蜗壳外脚手架处对抽吊主轴进行观察,黄某某、谭某某、蒙某某、廖某A(死者)、董某某在水车室内进行主轴水平调整和系挂作业(轴头处1人,蜗壳南北侧各2人,廖某A、蒙某某站在水车室北侧位置),作业人员使用三具导链(包括:2具5吨和1具20吨)调整主轴水平度,由于该作业面分为三层,位于底层水车室的主轴吊装点处于天车司机视线盲区,全程由二层的专职安全员时某和起重指挥人员高某某通过对讲系统进行指挥。兼职安全员李某均在二层主机层查看钢丝绳安全状态。
二层起吊指挥由高某某与董某某进行沟通吊装作业。三层由董某某在主轴头对双侧平衡进行调整指挥,由谭某某(左侧)、蒙某某(右侧)主要负责导链的调整,两人为一组,其中位于轴尾左后部的黄某某、主轴中部右侧的蒙某某均听到了指令,而主轴中部谭某某未听到指令,仍凭个人经验掌握松紧度。经特种设备导链测试,右侧导链各项功能正常。17时35分左右,导链松动,导致轴尾右后部廖某A被轴尾法兰盘撞击右侧胸部受伤倒地,撞击发生时伤者呼救声其余四人均听到。事发后,由于未及时报告事故,且对现场未进行保护,事发经过、原因只能通过模拟测试、问询调查予以复原。
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责任单位
1.A企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区域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并纠正检修项目部的违章操作行为;事故发生后,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不及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A企业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建议由贵德县应急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2.B企业,未对作业单位安装分局检修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其下属安装分局检修项目部,制定的吊出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均未对蜗壳进入人员、危险区域、安全距离、防护设施进行明确,未结合现场实际进行制定,与实际操作不符、方案操作性不强,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学时不足;现场作业人员均不知道应急处置程序、措施,应急演练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区域安全隐患;未落实吊装通道安全防护设施,作业面未设置专职起重指挥人员;事故发生后,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不及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B企业,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建议由贵德县应急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任人员
1.廖某A(死者),男,群众,为B企业安装分局检修项目部临聘人员、检修人员,9月8日到达项目部。因自身防护意识不强,作业过程中站位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廖某A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谭某某,男,群众,B企业安装分局检修项目部起重指挥人员,擅自变更操作岗位,违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以上违法事实,谭某某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贵德县应急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抄送属地管理部门吊销从业资格。
3.涂某某,男,中共党员,A企业厂长、法定代表人、2020年5月29日任职。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未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迟报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五)(七)之规定。根据以上违法事实,涂某某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贵德县应急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4.朱某某,男,中共党员,A企业副厂长兼安全环保部部长,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未指派专人进行现场旁站或监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三)(五)之规定。根据以上违法事实,朱某某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贵德县应急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5.田某某,男,中共党员,B企业安装分局检修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检修项目,2025年9月8日任职。对实施方案审核不严,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迟报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三)(五)(七)之规定。根据以上违法事实,田某某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贵德县应急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6.王某某,男,中共党员,B企业安装分局检修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兼现场负责人,对实施方案编制不严谨,检修过程中未严格落实本次作业安全管理措施,事发时在主机室协调配合现场工作及技术方面工作,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根据以上违法事实,王某某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贵德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进行行政处罚。
7.时某,男,群众,B企业安装分局检修项目部安全负责人,2025年9月8日任职,检修过程中站在二层主机层,未能有效观察三层水车室作业现场安全状态,现场大型吊装作业过程监管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五)之规定,根据以上违法事实,时某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贵德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进行行政处罚。
8.李某,男,群众,B企业安装分局检修项目部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检修过程中站在二层主机层,不能及时观察三层水车室作业现场,现场大型吊装作业过程监管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五)之规定,根据以上违法事实,李某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贵德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进行行政处罚。
9.董某某,男,中共党员,B企业安装分局检修项目部起重司机,未取得职业资格,从事起重指挥,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贵德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进行行政处罚。
10.李某某,女,群众,A企业安全员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消除安全隐患有效措施,现场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A企业进行处理处罚,处理结果报贵德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