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起诉状
原告:云南虞端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NF2AXX6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华宏鑫世界中心B幢32楼3203号
法定代表人:许义明
电话:
被告一:昆明飞林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5815R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虹山南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毛顺国
电话:
被告二:云南新泽兴人造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597126908F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工业园区林产工业精品园
法定代表人:郭兆辉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就其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强制性标准、且涉嫌质量欺诈的“飞林板”,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如下:
对于原告使用该板材为终端客户制作的衣柜、博古架、鞋柜等柜体,按正投影面积每平方米300元人民币 计算;
对于原告使用该板材为终端客户制作的橱柜柜体,按延长米每米300元人民币计算;
原告郑重承诺,自上述判决支持的赔偿总额中,将拿出50%专项用于直接赔偿受影响的终端消费者。
2:请求贵院在审理中查明二被告长期篡改、伪造检验报告,拒不执行双方合同约定及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8580-2017)的事实,并依法将本案中发现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自2018年起,与被告二签订《购销合同》,长期采购由被告一控制品牌、被告二生产的“飞林”品牌板材,用于为终端客户生产定制家具。近期,原告发现二被告存在长期、系统性的合同违约、违法及欺诈行为,具体如下:
一、两被告主体关联,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二(新泽兴公司)为被告一(飞林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见证据工商信息),是“飞林”品牌板材的实际生产者。被告一作为集团母公司及品牌所有者,控制产品的质量标准、宣传体系及销售策略。二被告在涉案产品的生产、检验、宣传、销售上构成紧密的关联关系,共同实施了针对原告的违约及欺诈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
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购销合同》第5.1条明确约定:“甲方向乙方销售的商品的质量均符合该商品的国家标准……GB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标准。”然而,二被告实际提供的产品,所依据的检验报告(如证据中2018-2020年色板所附报告)均显示为已废止的 GB18580-2001标准或其自有企业标准 Q/XFL 01-2014,完全未执行合同明确约定的2017版国家强制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对合同质量条款的严重违反。
三、公然违反国家强制标准,涉嫌持续违法生产。
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8580-2017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明确规定了唯一的E1级限量值(≤0.124 mg/m³)及1m³气候箱法检测方法。二被告在合同期及之后,仍使用旧标准及干燥器法进行检测和宣传,属于公然违法,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
四、涉嫌系统性造假与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
二被告在不同年份的产品色板上所附的《检验报告》(如报告编号GJ201702831等)数据多年雷同(甲醛释放量0.2 mg/L),且被证据显示存在篡改、套用旧报告的嫌疑。被告一作为宣传主体,长期利用这些不实报告,宣称“E0级”、“比饮用水还环保”,欺骗包括原告在内的经销商与消费者,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
五、违法行为后果严重,损失巨大。
原告基于信赖采购其板材,加工成家具销售给众多家庭客户(如证据所示2019年订单)。二被告的行为导致:
原告重大损失:商誉受损,面临客户索赔,工厂经营陷入困境。
消费者健康风险:终端消费者可能长期使用不合格板材家具。
损失难以精确计量:鉴于产品已安装使用,涉及终端用户众多,具体损失难以逐笔核算。故原告参照行业惯例,提出按家具投影面积/延米计赔的方案,该方案旨在合理弥补群体性损失,并体现对不法行为的惩戒。
为维护合法权益,终结不法行为,原告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诉请,捍卫法律与契约的尊严。
证据及证据来源:
1:原、被告工商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
2:《购销合同》(2018年,证明合同关系及GB18580-2017质量约定)。
3:“飞林板”《销售报价表》(2018年)。
4:被告2018-2019年产品色板及所附《检验报告》(编号GJ201702831等,证明其使用错误标准、涉嫌报告造假)。
5:国家标准GB 18580-2017文本(证明强制标准内容)。
6:原告2019年客户订单及产品清单(证明原告采购并使用涉案板材为终端客户生产家具的事实、规格及数量)。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云南虞端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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