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个月内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36个月内受到过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6个月内向证监会曾经上报过发行申请,但有“虚假记载”“欺骗手段”“重大遗漏”“伪造签章”等欺诈行为。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有上述行为。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尚未有明确结论。 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36个月内,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的刑事犯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4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注意其中两类是“犯罪”标准,两类是“违法”标准) 12个月内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全国股权转让系统或股票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