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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发展趋势探索】关于严防舆情行业隐性极端事件、深挖幕后操纵主体——暨强化穿透类技术防范打击专项实施方案(标题示例)

   日期:2026-04-23 17:10:0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前沿发展趋势探索】关于严防舆情行业隐性极端事件、深挖幕后操纵主体——暨强化穿透类技术防范打击专项实施方案(标题示例)

《关于严防舆情行业隐性极端事件、深挖幕后操纵主体——暨强化穿透类技术防范打击专项实施方案》。简称《方案》。

《方案》通过多轮与AI对话验证判定方向的正确性,经人机校准,若按100分为满分,个人评定《方案》90分左右《方案》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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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防舆情行业隐性极端事件、深挖幕后操纵主体

——暨强化穿透类技术防范打击专项实施方案

为坚决防范化解舆情行业隐性、长潜伏期极端风险,依法严厉打击借助技术手段实施侵害公民人身权利、造成当事人被逼自杀等恶性行为,强化对穿透类渗透技术防范打击,彻查幕后授意、出资、策划主体,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网络空间秩序、社会安全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底线思维、预防为主、技防结合、全链追溯,对舆情领域借助隐蔽技术实施侵害、最终导致他人被逼自杀的恶性行为零容忍、早发现、深穿透、严处置,构建“技术防范—预警—干预—彻查—追责震慑—善后救助”闭环体系,坚决遏制各类隐性极端事件发生。

(二)工作目标

1. 建立覆盖穿透类技术入侵、隐蔽数据窃取、非法监听监控、远程控制非法干预、长期定向骚扰的前置防范体系,实现对长潜伏期、高隐蔽性风险的早识别、早阻断。

2. 完善分级分类打击机制,分阶段、分梯次提升对违法技术应用的打击精度与震慑强度。

3. 对发生极端后果的被逼自杀关联事件,做到一案一彻查、一查到底,精准锁定幕后出资方、授意方、组织方及技术支撑方。

4. 压实平台、机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形成不敢用、不能用、不愿用违规技术实施侵害的长效态势。

5. 健全对受害人家属精神抚慰、经济救助、法律帮扶和善后处置机制,最大限度降低社会创伤与舆论风险。

(三)基本原则

1. 技防前置

把防范穿透类渗透技术、非法监听、远控非法干预风险放在首位,关口前移、主动防御、源头阻断。

2. 阶段递进

按照排查、整治、巩固分阶段提升打击力度,实现由被动处置向主动防控转变。

3. 深挖彻查

坚持查技术必查来源、查行为必查动机、查执行必查幕后,实现全链条责任追溯。

4. 依法严管

严格规范技术应用边界,对滥用技术、非法监听、远控非法干预侵害他人、造成被逼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置。

5. 救扶并重

坚持严厉打击与善后救助同步推进,强化对受害人家属的权益保障与精神抚慰。

二、重点防范与深挖方向

(一)适用对象范围

本办法所称被逼自杀受害人,是指因遭受非法技术作恶侵害、隐私窃取发生泄露、遭遇虚假信息受到舆论抹黑、持续骚扰恐吓、长期遭受精神操控迫害等行为,导致精神崩溃、出现自残身亡或自杀死亡的自然人。

对属于该类自然人实施违法侵害并导致被逼自杀、精神失常的,一律纳入本方案重点打击与善后救助范围。

(二)重点防范行为

1. 借助穿透类技术非法获取、调取、监测他人隐私信息、位置轨迹、通信内容等行为。

2. 利用隐蔽技术手段实施定向信息推送、持续性骚扰、账号侵扰、设备干扰等行为。

3. 以舆情监测、数据分析、风险排查等名义,违规使用深度渗透、跨平台追踪、精准画像等技术侵害个人权益。

4. 未经法定批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网络监听工具、通话监控软件、定位跟踪设备等实施非法监听、秘密监控、语音窃录、环境收音等行为。

5. 违规部署远程控制程序、木马插件、后门程序,对他人手机、电脑、智能设备实施远程控制、非法干预、静默操作、屏幕窃取、恶意锁机、破坏数据等远控侵害行为。

6. 长期、隐蔽、渐进式实施技术侵扰、非法监听与远控干预,导致当事人心理崩溃、出现被逼自杀倾向的高风险行为。

7. 与境外机构、人员、技术团伙共谋合作,跨境协同实施技术侵害、非法监听、远程干预等行为。

8. 对他人设备、账号实施长期隐性非法追踪、静默驻留、持续远控、无感监控,长期窃取信息、操控行为、干扰使用的恶性行为。

9. 非法使用远控技术窃取公民隐私信息、聊天记录、相册内容、账号密码、金融信息、行踪轨迹并造成信息扩散、倒卖、泄露、滥用的行为。

10. 因违法侵扰、技术迫害、隐私泄露、舆论抹黑等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受害人被逼自杀、精神失常、家庭破裂,并引发恶劣社会舆论与公共精神创伤的极端恶性行为。

11. 其他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施、具有长潜伏期特征,最终引发当事人被逼自杀等极端人身伤害事件的行为。

(三)重点深挖方向

1. 深挖技术来源与使用授权,核查相关工具、程序、接口是否合法合规,严查非法监听器材、远控程序来源与流通渠道。

2. 深挖资金流向与委托关系,全面核查项目委托、服务采购、经费支付等线索,锁定实际出资方、受益方。

3. 深挖决策链条与组织架构,查清决策者、组织者、技术实施方,实现全主体责任认定。

4. 深挖关联案件与同类模式,对跨区域、跨平台、跨时段相似技术应用行为串并研判,铲除重复作案土壤。

5. 深挖跨境合作线索,核查境内外人员勾连、技术分工、指令传递、利益分成情况,全面锁定跨境共谋主体。

6. 深挖长期隐性追踪远控行为,对设备静默驻留、账号异地登录、轨迹持续采集、后台长期操控等行为开展痕迹复原,锁定实施周期与操控主体。

7. 深挖隐私窃取与信息泄露链条,核查远控窃取内容、流转渠道、售卖去向、扩散范围、获利情况,实现窃密、泄露、倒卖全链条打击。

8. 深挖侵害行为与极端后果的因果关系,重点固定违法侵害导致当事人精神崩溃、被逼自杀、家庭破碎、舆论创伤的关键证据,依法从重追责。

三、核心工作措施

(一)强化穿透类技术、非法监听、远控非法干预及隐性威胁恐吓前置防范

1. 完善技术风险监测体系,对深度穿透、越权获取、隐蔽追踪、非授权采集、非法监听监控、远程非法控制、恶意设备干预、隐性威胁恐吓等行为建立特征识别模型,提升早期发现能力。

2. 加强网络平台、数据服务、舆情监测类系统安全防护,严格身份认证、权限管理、操作留痕、异常告警,防范技术工具被违规调用用于窃听、监控、远程非法干预及隐性威胁恐吓。

3. 规范技术使用准入机制,对具备穿透、追踪、定位、监听、录音、远程控制等能力的工具实行备案管理、用途管控、日志留存,严防滥用与非法改装。

4. 建立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的技术阻断机制,对批量采集、精准锁定、持续跟踪、非法监听、非法远控、隐性恐吓等高风险行为自动拦截、实时上报。

5. 加强对非法窃听窃照器材、网络监听软件、伪装监控设备、恶意远控程序的排查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提供、使用专用窃听器材及远程控制恶意程序行为。

6. 推动设备厂商、安全软件平台强化恶意远控行为查杀能力,对异常远程登录、静默安装、后台操控、隐性恐吓信息传播及时预警、强制阻断。

(二)严厉打击隐性威胁恐吓行为及致人被逼自杀的从严惩治力度

1. 明确隐性威胁恐吓认定范围

对以隐晦暗示、侧面敲打、匿名传话、舆论围堵、隐私拿捏、精准施压、软暴力精神压迫等不易直接取证的方式实施威胁、恐吓、逼迫,造成当事人持续恐惧、焦虑、绝望的,一律认定为隐性威胁恐吓违法犯罪行为。

2. 显著提升隐性威胁恐吓打击力度

将实施隐性威胁恐吓列为重点从重打击情形,对组织、策划、实施、授意、传播隐性威胁信息的人员与机构,依法快速立案、从严取证、顶格处罚。

3. 致人自杀后果的绝对顶格惩处

对因隐性威胁恐吓直接或间接导致受害人精神崩溃、自残身亡或自杀死亡的,作为恶性加重情节,在刑事量刑、行政处罚、信用惩戒上一律适用上限标准,坚决不予缓刑、不予假释、不予从轻处理。

4. 全链条打击隐性威胁网络

对幕后指使、信息提供、技术支撑、传播扩散、执行恐吓的全链条人员同步追责,斩断“授意—策划—技术实施—隐性施压—精神摧毁”作恶链条。

5. 健全隐性威胁恐吓预防措施

1)建立隐性威胁恐吓监测预警机制,对高频隐晦施压、定向软暴力、隐私要挟式沟通等异常行为开展智能识别与早期干预。

2)畅通匿名举报与快速核查渠道,对反映遭受隐性威胁、精神恐吓、软暴力逼迫的线索优先受理、及时核查。

3)强化重点人群保护,对公众人物、企业员工、投诉举报人、维权当事人等易被隐性施压对象开展预警提醒与防护指导。

4)落实机构主体责任,严禁企业、舆情公关机构以“舆情处置”“风险管控”为名,实施或授意实施隐性威胁、软暴力恐吓、精神逼迫行为。

(三)严厉打击境内操纵、境外服务器+VPN隐蔽作案行为

1. 精准溯源境内实际操控主体

对舆情行业中实施者在境内操作、通过VPN将作案服务器架设至境外以逃避监管、销毁痕迹、规避取证的行为,一律实行境内先控人、境外断链路,重点溯源操控终端位置、网络出口轨迹、人员活动轨迹、设备物理信息,直接锁定境内组织者、操作者、出资方。

2. 强化VPN违规使用治理

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舆情服务、数据监测、危机处置等名义,违规搭建、使用VPN通道用于非法远控、非法监听、数据外传、指令下发、隐性威胁恐吓等违法活动;对违规提供VPN翻墙服务、为作案团伙提供境外链路支撑的机构和个人,同步立案查处。

3. 境外服务器链路阻断与取证

对用于舆情违法侵害的境外服务器、控制端、指令下发节点,依法开展技术封堵、链路切断、流量清洗;协调跨境网络安全协作机制,固定服务器日志、操控记录、指令留存、隐性威胁信息传播等关键证据,实现“境外藏服务、境内追责任”。

4. 跨区域协同打击

针对“境内操控、境外服务器、境内侵害”的跨域作案模式,建立公安、网信、通信管理、网络运营企业协同机制,对IP跳转、隧道传输、多层代理等行为进行逆向解析,实现操控行为全链条还原。

5. 从重处罚情节认定

“通过VPN架设境外服务器实施隐蔽作案”“利用境外渠道实施隐性威胁恐吓”列为从重处罚情节,对以此方式实施非法远控、非法监听、隐性恐吓、技术侵扰并导致被逼自杀极端后果的,在量刑、罚款、惩戒上一律顶格处理,不适用从轻、减轻情节。

(四)严厉打击与境外合作方共谋作案并依法加重处罚

1. 全链条排查跨境共谋行为

对舆情行业违法活动开展跨境线索排查,重点核查境内机构/人员与境外技术团伙、舆情组织、数据黑灰产方的合作协议、技术对接、指令下达、跨境分成、人员往来、隐性威胁协同实施等情况,做到境内境外同查、线上线下同打。

2. 跨境协同作案一律认定为加重情节

明确将“与境外合作方共谋实施侵害”“跨境协同开展非法监听、远程控制、隐私侵扰、持续施压、隐性威胁恐吓”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对导致被逼自杀极端后果的,在刑事追责、行政处罚、信用惩戒上一律顶格加重、不予轻判、不予缓处。

3. 境内主犯从严、境外协犯同追

对跨境作案案件,坚持境内操控者为主犯、从重惩处;对境外参与方、技术提供方、隐性恐吓协同方,通过国际执法协作、跨境司法协助开展追缉;对为境外团伙提供境内通道、客户信息、落地支撑、威胁素材的人员,按共犯一并严惩。

4. 跨境资金穿透追缴

对涉及跨境结算、境外分赃、离岸支付的违法资金,开展跨境资金穿透核查,依法冻结境内关联账户,追缴境外分成收益,实现跨境作案、境内足额赔付、全额追赃。

5. 跨境劣迹主体全域禁入

对参与境外共谋作案、协同实施跨境隐性威胁恐吓的境内机构,列入行业永久禁入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涉及的境外合作方、技术提供方,列入网络风险主体清单,实施入境限制、业务封锁、链路封堵,禁止以任何形式进入我国舆情及信息服务市场。

(五)严厉打击设备账号长期隐性非法追踪远控行为

1. 一律认定为严重恶性侵害行为

对以静默方式、长期潜伏方式对他人手机、电脑、账号、智能设备实施非法追踪、定位采集、屏幕窃取、持续远控、后台监听、行为操控、隐性恐吓的行为,无论是否立即造成明显后果,均直接认定为高度人身安全侵害行为,予以优先立案、快速处置。

2. 按持续时长与危害后果阶梯加重处罚

1)非法追踪远控持续超过30日的,在基准处罚上加重一档。

2)持续超过90日的,加重两档。

——持续超过180日或长期驻留、反复入侵、伴随隐性恐吓的,顶格处罚。

——因长期隐性追踪远控、配合隐性威胁恐吓造成当事人精神崩溃、被逼自杀等极端后果的,依法以重罪论处,坚决不予缓刑、不予轻处。

3. 全维度打击隐性远控黑色链条

对提供长期隐蔽远控程序、免杀木马、账号劫持工具、静默追踪插件、隐性恐吓技术支撑的开发、销售、代理、运维一条龙团伙,开展全链条打击,彻底摧毁技术供给、渠道分发、售后维护体系。

4. 强化痕迹固定与证据复原

针对长期隐性远控、隐性恐吓易删日志、灭痕迹的特点,运用数据恢复、日志逆向、设备深度取证、账号登录轨迹溯源、威胁信息关联分析等技术手段,完整还原长期非法控制、持续追踪、隐性恐吓的完整事实,确保惩处有据、力度到位。

5. 对出资指使方同责重处

对出资、授意、指使他人实施长期隐性设备账号追踪远控、隐性威胁恐吓的出资方、受益方、授意方,与直接实施远控、恐吓操作者同罪同罚、一并从重,坚决杜绝“出钱不坐牢、动手背全锅”。

(六)严厉打击远控窃密导致隐私信息泄露行为并从严从重惩处

1. 将隐私窃取与信息泄露列为恶性从重情节

对利用非法远控技术窃取公民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相册视频、通讯录、金融账户、位置轨迹、私密文件等隐私信息,无论自用、传播、倒卖、要挟、隐性恐吓,均直接列为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优先立案、顶格裁量。

2. 根据泄露范围与危害程度阶梯加重处罚

1)仅窃取未扩散的,依法按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从严惩处。

2)私下转发、小范围泄露的,加重一档处罚。

——批量倒卖、流入黑灰产、公开散布或用于敲诈勒索、隐性恐吓的,加重两档处罚;

——因远控窃密与信息泄露、配合隐性威胁恐吓导致当事人精神失常、名誉严重受损、被逼自杀等极端后果的,依法以重罪追责,不予缓刑、不予假释、不予轻判。

3. 全链条打击窃密—转卖—泄露—恐吓黑产

对远控窃密的开发者、投放者、操控者、信息购买者、传播者、要挟恐吓者、获利者实施全链条同步打击,斩断“远程控制—窃取隐私—倒卖牟利—恶意滥用—隐性恐吓—精神摧毁”利益链。

4. 从严追缴违法所得与高额惩戒

对通过远控窃密、隐私泄露、隐性恐吓获取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全额追缴,并处违法所得数倍高额罚款;对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名誉损失、财产损失的,依法支持惩罚性赔偿。

5. 出资授意与实际操作同责重罚

对出资、授意、指使他人利用远控技术窃取隐私、泄露信息、实施隐性恐吓的出资方、受益方、委托方,与直接实施窃密、恐吓者同罪同罚、一并从重,绝不以“未直接操作”减轻责任。

(七)对造成受害人被逼自杀、家庭创伤与舆论精神损害的从严惩治及善后救助措施

1. 显著加大致人自杀后果的刑事惩治力度

“违法侵害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受害人被逼自杀、精神重大失常”作为最严重从重情节,在定罪量刑时依法顶格判处,对主犯、出资方、组织者、隐性恐吓授意人坚决不予缓刑、不予假释、不予保外就医,形成最强震慑。

2. 对家庭创伤与舆论创伤一并纳入危害后果评价

在定罪量刑、行政处罚、信用惩戒、民事赔偿中,全面考量以下后果并叠加从重:

1)导致受害人近亲属重度精神创伤、抑郁、失独、家庭破裂。

2)引发社会公众恐慌、舆论恶性发酵、公共精神伤害。

3)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病患等弱势群体实施侵害、隐性恐吓并致严重后果。

凡引发上述后果的,一律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上限从重,并依法适用更高额罚金与惩戒。

3. 全额追偿并优先保障受害人家属经济赔偿

对违法所得、涉案资产依法全面查封、冻结、扣押,优先用于对受害人家属的经济赔偿、精神抚慰金与生活救助,确保民事赔偿足额到位、先于罚金执行。

4. 健全善后帮扶与权益保护机制

1)建立专项救助机制,为受害人家属提供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医疗救助、生活帮扶,降低二次精神创伤。

2)依法对受害人家属个人信息、隐私进行严格保护,严防二次网暴、骚扰、隐私泄露与变相隐性恐吓。

3)对恶意炒作极端事件、煽动舆论、继续伤害家属、实施变相威胁的账号与主体,依法快速处置、严厉追责。

5. 舆论风险应急与精神创伤修复

对因极端事件引发的负面舆论扩散、社会精神创伤,及时开展权威信息发布、心理科普引导,依法打击借机造谣网暴、消费受害者、持续隐性施压的行为,快速修复社会情绪与公共秩序。

(八)分阶段提升打击力度与整治强度

第一阶段:排查摸底阶段

全面排查舆情服务、数据服务、信息安全等机构技术应用情况,梳理高风险工具、异常账号、可疑行为及非法监听、非法远控、跨境勾连、长期隐性追踪、隐私窃密泄露、隐性威胁恐吓等线索,建立风险台账,开展警示提醒。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

对违规使用穿透类技术、非法实施监听监控、远程非法干预设备系统、勾结境外主体共谋作案、长期隐性追踪远控他人设备账号、非法远控窃取隐私并泄露扩散、实施隐性威胁恐吓、极易诱发被逼自杀风险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处置,关停违规工具、封禁违规权限,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强力震慑。

第三阶段:巩固深化阶段

升级技术防御能力,完善法律适用指引,健全跨部门、跨境协同打击机制,对隐蔽作案、换壳运作、异地重操、变相实施监听监控与远控干预、跨境勾连反弹、长期隐性追踪复发、隐私窃密泄露反复、隐性威胁恐吓改头换面等行为开展“回头看”,严防再次引发被逼自杀类极端事件。

第四阶段:常态严管阶段

将技术防范、非法监听治理、非法远控打击、跨境作案防控、长期隐性追踪治理、隐私泄露惩戒、隐性威胁恐吓防治、受害人家属善后救助、机构监管、案件核查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化巡查、动态化预警、精准化打击,坚决守住不发生被逼自杀恶性事件的底线。

(九)针对AI技术作恶与传统技术作恶两类远控非法干预的专项打击措施

1. 针对长期AI技术作恶类远程非法干预

1)建立AI恶意行为特征库,重点监测利用AI自动化脚本、深度伪造、智能骚扰程序、AI批量控号、智能模拟人工操控、AI生成隐性威胁信息等方式实施的持续性远控干预、自动围猎、智能胁迫、隐性恐吓行为。

2)强化对AI远控工具、自动化操控平台、智能木马集群、AI恐吓生成工具的溯源打击,对开发、售卖、出租AI恶意操控程序、AI威胁生成工具的机构和个人,一律依法顶格查处。

3)对利用AI实现无人值守长期控机、静默后台操控、智能规避查杀、自动化隐性恐吓的行为,开展技术反制与模型对抗,实现自动识别、实时隔离、源头封堵。

4)对借助AI进行跨设备联动控制、智能定位跟踪、智能语音恐吓、自动化信息轰炸、精准隐性施压的行为,实行全链路取证,直接追溯模型训练方、程序部署方与委托使用方。

5)对AI作恶痕迹隐蔽、销毁彻底、AI生成隐性恐吓难以取证的案件,启用电子数据恢复、AI行为逆向分析、算法日志溯源等专业技术手段,固定违法证据。

2. 针对传统技术作恶类远程非法干预

1)严厉打击传统远控木马、后门程序、破解工具、免杀远控软件、付费黑客服务等传统技术手段,开展工具样本库建设与特征码全网查杀。

2)对通过手工植入木马、社工钓鱼远控、破解账号密码登陆、物理接触安装监控软件等传统方式实施非法干预、窃取信息、恶意操控设备、配合隐性恐吓的行为,开展线下线上同步核查。

3)强化对传统远控服务器、控制端域名、非法通讯信道的关停封堵,对长期盘踞、反复作案、实施隐性威胁恐吓的传统技术团伙开展深度打击,摧毁其运维体系与传播渠道。

4)对利用老旧漏洞、弱口令、内网穿透等传统方式长期非法驻留设备、持续监控干预、实施隐性恐吓的行为,开展漏洞通报、安全加固与批量清除行动。

5)对传统技术作恶形成的固定团伙、师徒传授、地下交易链条、隐性恐吓执行网络,实行串并案侦查,深挖组织架构、分工模式、长期作案记录。

3. 两类技术作恶统一从严处置规则

对无论采用AI智能技术还是传统黑客技术实施非法远控干预、隐性威胁恐吓的行为,均实行同案同责、从重打击;对同时使用两类手段混合作案、叠加实施精神逼迫的,依法加重处罚;对造成被逼自杀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极端事件提级核查、深挖幕后

1. 对发生极端后果的被逼自杀关联事件,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实行提级办理、挂牌督办、跨部门联查。

2. 全方位固定证据:技术调用日志、设备操作记录、数据访问轨迹、非法监听记录、远控程序痕迹、长期追踪记录、隐私窃取与泄露记录、隐性威胁恐吓信息、资金支付凭证、委托协议、指令流转记录、精神损害与因果关系证据等。

3. 坚持向上追溯、向后延伸,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幕后委托、出资授意、统一组织、技术外包、非法监听支撑、远控非法干预、跨境共谋、长期隐性追踪、隐私窃密泄露、隐性威胁恐吓、致人精神崩溃自杀等情形。

4. 对技术提供方、使用方、授意方、恐吓执行方同步核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确保不漏掉任何责任主体。

(十一)深化对出资方、受益方的多样化有效治理措施

1. 资金穿透核查机制

对涉案资金开展全链路溯源,核查对公支付、个人账户转账、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结算、关联企业代付、咨询费/服务费变相输送等多种支付形式,穿透核查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隐性恐吓授意方,彻底查清委托关系与利益链条。

2. 关联主体联合排查

对出资方、受益方关联企业、分支机构、合作机构、亲属关联账户一并排查,对以“马甲公司”“空壳主体”“代持机构”隐蔽出资、授意实施隐性恐吓的,依法认定实际控制责任。

3. 违法收益全面追缴

对通过违法侵害行为、隐性威胁恐吓获取的商业利益、竞争优势、声誉收益、项目订单、经济回报等开展价值认定,依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高额罚金,实现“违法无利可图”。

4. 信用与市场联合惩戒

将涉案出资方、受益方、授意实施隐性恐吓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市场禁入、资质限制、融资限制、招投标限制、荣誉撤销等联合惩戒,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公共关系服务、信息服务等相关业务。

5. 同案关联扩线深挖

对出资方、受益方涉及的其他同类委托行为、隐性恐吓业务开展扩线侦查,全面排查历史业务、同类项目、重复委托、长期施压对象,深挖长期、批量、职业化侵害行为,实现“查一案、挖一串、打一批”。

6. 民事追偿与惩罚性赔偿

支持受害者近亲属对出资方、受益方、隐性恐吓授意方一并提起民事诉讼,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判令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不得以“仅出资未动手”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

(十二)依法从严追责惩戒

1. 对违规使用穿透类技术、非法实施监听监控、远程非法干预、长期隐性追踪远控、非法远控窃密泄露隐私、实施隐性威胁恐吓、勾结境外共谋侵害公民权益、直接或间接造成被逼自杀、家庭破裂、舆论精神创伤的机构及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对幕后出资、授意、策划、组织隐性威胁恐吓的主体,与直接实施方同责同究,不得以“未直接操作”“境外合作”“仅获取信息”“属于正常舆情服务”逃避处罚。

3. 依法支持受害者近亲属提起民事赔偿,判令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公开消除影响。

4. 对涉案机构及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信用惩戒、执业限制,形成长效震慑。

(十三)压实平台与机构主体责任

1. 各网络平台、数据服务商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对穿透类、监听类、远控类技术调用行为、隐性威胁信息传播的审核、监测、阻断。

2. 舆情相关机构建立技术应用负面清单,严禁使用违规技术工具、非法监听设备、恶意远控程序,严禁与境外不明机构开展数据合作、技术对接,严禁对任何个人设备账号实施长期隐性追踪,严禁以任何方式窃取、泄露、倒卖公民隐私信息,严禁实施或授意实施隐性威胁恐吓、软暴力逼迫、精神操控等可能导致他人精神崩溃、极端行为的活动。

3. 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导致技术滥用、非法监听、远控非法干预、长期隐性追踪、隐私泄露、跨境勾连、隐性威胁恐吓并引发被逼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4. 建立平台与执法部门快速联动机制,实现高风险线索及时移送、协同处置。

(十四)健全长效防控机制

1. 完善信息技术应用管理制度,明确穿透类、监测类、采集类、监听类、远程控制类技术的使用边界与审批流程,严禁用于隐性威胁恐吓。

2. 建立多部门联合研判机制,定期分析隐性技术侵害、非法监听、远控非法干预、长期隐性追踪、隐私泄露、跨境作案、隐性威胁恐吓、致人精神伤害风险,开展专项排查整治。

3. 加强行业自律与合规培训,强化法治意识和安全责任。

4. 完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对出现自杀极端倾向、遭受隐性恐吓的当事人及时介入救助,防止风险升级演变为被逼自杀事件。

5. 建立极端事件善后长效机制,将受害人家属救助、精神抚慰、隐私保护、舆论修复、隐性恐吓源头治理纳入常态化工作。

(十五)强化行业规范发展引导措施

1. 制定行业执业负面清单

明确舆情服务机构禁止性行为清单,严禁接受委托实施非法信息采集、非法监听、远程控制、隐私侵扰、持续骚扰、长期隐性追踪、隐私窃取泄露、隐性威胁恐吓、软暴力逼迫等侵害公民权益行为;严禁以声誉胁迫、技术围猎等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严禁为规避监管提供技术改号、IP伪装、痕迹销毁等服务;严禁与境外机构、非法技术团队开展任何形式的侵害性业务合作;严禁实施任何可能导致他人精神损害、极端行为的违法违规活动。

2. 推行合规承诺与备案制度

引导舆情、公关、数据服务机构签订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业务范围、技术工具使用清单、服务合作规范;对从事舆情监测、数据分析、声誉管理的机构实行合规白名单动态管理,白名单机构可优先参与公共服务项目。

3. 常态化行业合规培训与警示教育

定期组织行业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技术伦理、隐私保护、风险防控专题培训,将防止人身侵害、严防极端事件、禁止技术滥用、严禁跨境非法勾连、严禁长期隐性追踪远控、严禁窃密泄露隐私、严禁隐性威胁恐吓、严禁致人精神伤害与自杀作为必修内容;选取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明确违法成本与法律红线。

4. 建立行业内部监督与举报机制

推动成立行业自律组织,设立内部监督委员会,鼓励机构内部、行业内部对违法违规业务线索、隐性恐吓业务实名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对主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的机构从轻、减轻处理。

5. 规范服务合同与业务流程

引导机构在服务合同中增设合法合规条款,明确禁止委托方提出违法违规要求,约定因委托事项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全额承担;建立业务承接审核、过程留痕、结果复核三级管控流程,杜绝违规业务落地。

6. 推动技术向善与合规应用

鼓励舆情机构研发合规版监测工具、脱敏版数据分析系统,推广隐私计算、数据脱敏、行为审计等合规技术;支持机构建立技术使用内部审批制度,对高敏感技术操作实行双人复核、全程留痕。

(十六)劣迹公司惩治与名单公示简要方案

1. 劣迹公司认定标准

经依法查实,存在组织实施非法技术侵害、非法监听、远程控制干预、长期隐性追踪远控、非法远控窃密泄露隐私、实施隐性威胁恐吓、勾结境外主体共谋作案,直接或间接导致被逼自杀、家庭重大创伤、恶劣舆论精神损害,或存在幕后出资、授意、策划相关恶性行为的舆情及关联服务机构,一律认定为涉极端事件劣迹公司。

2. 分级分类惩治措施

1)顶格惩治:对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后果、参与跨境共谋作案、实施长期隐性追踪远控、非法窃密导致隐私大规模泄露、组织隐性威胁恐吓、致人被逼自杀并引发严重社会创伤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实施全行业永久禁入。

2)经济惩戒:依法处以高额罚款,追缴全部违法收益,查封涉案资产。

3)责任追究: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隐性恐吓业务负责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从业禁止。

4)联合限制:推送至信用信息平台,限制融资信贷、招投标、政府采购、品牌合作、荣誉评定等。

3. 名单公示简要规则

1)经司法机关或相关工作组依法认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公示劣迹公司名单,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摘要、处置结果。

2)公示渠道:官方门户网站、权威媒体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长期保留公示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3)对公示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换壳经营、异地重操、更名继续从业、勾结境外反弹、继续实施长期追踪远控、反复窃密泄露隐私、持续开展隐性威胁恐吓、再致他人精神伤害的,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并追加惩戒。

4)公示内容严格保护个人隐私与案件涉密信息,仅公开依法可披露的违法事实与惩戒结果,严禁泄露受害人及其家属信息。

四、工作保障

(一)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技术防范、非法监听治理、非法远控打击、长期隐性追踪整治、隐私泄露惩戒、隐性威胁恐吓防治、跨境作案防控、受害人家属善后救助、风险排查、案件核查、被逼自杀类极端事件处置等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二)协同机制

建立网信、公安、通信管理、市场监管、检察、审判、民政、司法、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执法、善后救助机制,提升跨区域、跨领域、跨境处置效能。

(三)技术支撑

加强专业技术力量和装备保障,提升对隐蔽技术行为、非法监听、远控非法干预、长期隐性追踪、隐私窃密泄露、隐性威胁恐吓、跨境共谋作案、精神损害因果认定的分析、溯源、取证能力,确保打击精准、处置规范。

(四)督导问责

对工作不力、防范缺位、压案不查、深挖不彻底、善后不到位、隐性恐吓防治不力,导致被逼自杀关联事件发生或扩大、家属二次伤害、舆论恶性发酵的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五)宣传引导

稳妥发布典型案例,普及技术应用、非法监听、远控非法干预、长期隐性追踪、隐私窃密泄露、隐性威胁恐吓及跨境合作法律边界,弘扬尊重隐私、关爱生命、拒绝技术作恶的行业风尚,引导行业规范发展,营造共同抵制技术滥用、严防被逼自杀事件发生的良好环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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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于2026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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