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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5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五周年,同时也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和“十五五”规划的谋划之年,数字法治研究对服务数字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战略价值。为系统梳理年度领域研究成果、明晰发展方向,《数字法治》编辑部经集体研究,撰写了《2025年数字法治领域研究发展报告》。
报告立足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总结年度研究三大核心特征,梳理数字法治基础理论、立法体系化、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要素价值激活、人工智能治理、数字技术司法执法应用等关键进展,并结合《数字法治》期刊2026年度选题,前瞻2026年领域热点方向,希望为学术研究与期刊发展提供支撑。现将报告推送,供读者参考,并诚挚欢迎“政产学研用”各界对《数字法治》及调研报告提宝贵意见。
2025年数字法治领域研究发展
报告
— 《数字法治》编辑部 —
当前,数字中国建设已进入全面深化阶段,其与“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建设相辅相成、交相辉映,共同构成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场景。2025年我国数字法治领域的研究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深度融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进程,通过学术会议、理论文章与法治实践等形式,不断推动数字法治领域研究从制度回应向理论原创进发,逐步凝聚起更为广泛、普适与深刻的理论共识与实践方法。
正如2025年4月18日由人民法院出版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主办的“首届数字法治理论与实务对话暨《数字法治》创刊两周年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所指出的,“作为全国首个聚焦数字法治发展的专业期刊,《数字法治》是理论与实务的双向奔赴,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为司法进步注入智慧源泉,实务界产业界的实践探索为理论创新提供沃土滋养。要聚焦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法治问题,探讨数字时代的司法举措,为国际社会数字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方案。当前,数字中国建设已进入全面深化阶段,其与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建设相辅相成、交相辉映,共同构成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场景”。会议进一步提出,数字法治研究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应承担起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的历史使命,而“法学期刊应给予其成果更多关注,评价时注重选题方法和观点创新”。可以说,对数字法治领域的年度研究进行梳理,恰逢其时,确有其效!
总的来说,2025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五周年,同时也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和“十五五”规划的谋划之年,数字法治研究始终立足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呈现三大鲜明特征:
一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将“十二个坚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融入数字法治理论建构,强化了研究的政治站位与理论根基。
二是深度服务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突破西方法学理论框架束缚,形成了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法治本土理论。
三是跨学科融合与问题导向并重,既回应人工智能、数据要素市场化等新技术新业态带来的实践挑战,也推动新兴法学与传统法学的有机融合。
本报告系统梳理数字法学领域内的理论进展与学术贡献,展现数字法治研究的年度图景,并以梳理为基,结合《数字法治》期刊年度重点选题提出2026年数字法治热点议题之展望,以飨读者。
一、数字法治的基础理论与数字法学建设

本年度,数字法治的基础理论与学科建设方面取得显著进展:
一方面,数字法治的基础理论,张文显指出,“数字法治”是法治中国建设在数字时代的新阶段,其目标在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驾驭数字技术、规范数字行为、保障数字权益、促进数字发展,这为数字法治研究确立了根本遵循。而对于如何实现数字法治,研究者则对“技术风险梯度与规范强度相匹配”的基本原则达成共识,构建了数字法治规则细化的核心逻辑,即根据数字技术的风险等级与价值属性,差异化设置规制强度。在数据治理领域,基于该共识衍生出“数据价值-风险双维度评估模型”,为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提供学理支撑。而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则形成“算法风险分层规制”理论,推动算法治理从统一标准转向精准化监管。
另一方面,关于数字法学的研究路径,学界存在“自洽主义”“改良主义”与“整合主义”三种理论进路。自洽主义强调传统法学理论体系的稳定性,改良主义主张在既有框架内进行修正,而整合主义则呼吁引入跨学科方法进行概念重构。尽管路径不同,共识在于数字技术已深刻重塑社会关系与法律逻辑,催生了以数据、算法、数字资产等为客体的新型“数字法律关系”。与此同时,法学教育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如何培养能够驾驭数字时代的复合型法治人才成为紧迫课题。马怀德关于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的论述,强调了学科交叉与知识更新的紧迫性。在实践中,这一认知已转化为具体的教育创新行动。
二、面向数字中国战略的立法体系化建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制定修改完善了一系列数字领域法律法规,形成了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的基础性法律框架,为我国数字治理提供了法律规范。2025年的立法活动重点已从搭建“四梁八柱”转向体系的“精密完善”与“系统集成”。研究者普遍认同当前数字立法亟须强化不同数字法律规范的协同衔接,并在关键新兴领域填补规则空白,以支撑数字中国、全国统一数据大市场建设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王腊生明确指出,立法创新是保障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引擎,立法应当主动适应技术迭代与产业变革。
在此共识下,数字法治的立法实践及研究呈现出鲜明的体系化与前瞻性特征。一方面,集中对基础法律修订完善,增强传统法律对数字时代法律关系调整及风险规制的能力。例如,2025年《网络安全法》完成重要修订,增设了支持人工智能安全发展、强化风险防控的专门条款,体现了将新兴技术治理深度融入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立法思路。另一方面,面向未来的重点领域立法加速布局。《“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要“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这为数据要素领域的高位阶立法释放了明确信号。同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爆发式增长,使得制定一部统筹创新激励与风险防控的《人工智能法》成为学界和业界的共同呼声,多份学者建议稿已对此展开深入研讨。这些动态共同指向一个清晰目标:构建一个层次分明、内在协调、既能坚守安全底线又能充分释放创新活力的数字法律体系,为数字中国战略行稳致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2025年,制度建设的焦点从初期的普及与合规,深化为构建一个多元参与、动态响应、能力导向的协同治理体系。丁晓东对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解释性重构,旨在通过精细化的场景与风险区分,使原则性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和适应性。丁道勤则对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反思,则触及了个人信息权益与数据流通价值在复杂场景下的平衡难题。这些研究共同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从相对静态的权利清单,转向更具弹性的风险规制框架。
实践层面,对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及治理能力的提升体现为监管的精准化与司法保护的立体化。监管活动日益重视对自动化决策、算法推荐等关键技术环节的穿透式审查,并探索运用监管沙盒等创新工具,引导企业在发展中合规。范明志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展开研究,强调了该制度在弥补个体维权不足、确立行业保护标准方面的公共价值。同时,王明敏对行政机关自动化决策的合宪性检视,将监督视角延伸至公权力领域,确保“数字政府”建设同样遵循法治原则与程序正义。这些进展表明,个人信息保护正在形成一个涵盖事前合规设计、事中风险管控、事后司法救济与公益监督的完整治理链条,其核心目标是系统性提升全社会在数字时代的权益保障水平。
四、激活数据要素价值的法治保障框架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和关键战略资源,其价值的充分释放有赖于清晰、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框架,为数据产权制度奠定了政策基石。2025年的学术研究集中于对这一框架进行精细化的法理构造与可行的实现路径探索。时建中提出的“数据分层确权”理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该理论主张依据数据的主体来源、客体形态、内容性质与权利强度进行多维度分层,进而配置一组边界清晰、可灵活组合的权能,旨在法理上根本性调和数据来源者、处理者、使用者等多方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实现流通效率与利益平衡的统一。阮神裕对数据权益权能体系的再思考,以及申卫星对数据产权力度与限度的辩证分析,均从不同角度深化了数据权利结构的复杂性与制度设计的精准性要求。
在制度落地层面,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是明确方向。这要求加快建设数据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交易结算、争议解决等关键配套制度。诸多学者均强调法治在保障数据流通、赋能新质生产力过程中的核心作用。未来的法治保障重点,在于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法律边界与激励机制,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评估与便利化通道,最终形成一套能有效促进数据合规、高效、大规模流通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将数据资源的巨大潜力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
五、人工智能的法治治理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将发展与安全的平衡问题置于全球治理议程的核心。2025年,我国人工智能法治的核心议题是构建一个既能有效防控风险、又能充分激发创新活力的敏捷治理框架。张凌寒对治理路径拓展的分析,揭示了从单一监管向多元共治、从事后规制向全生命周期治理转型的趋势。苏宇提出的从“分类分级”到“模块组合”的框架选择思路,为应对技术快速迭代的复杂性提供了更具弹性的规制工具。同时,赵精武对训练数据高质量供给制度的探讨,以及高秦伟对标准规制监督机制的研究,均将治理关口前移,关注影响人工智能质量与安全的基础环节。
2025年度人工智能治理实践鲜明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思维。在风险规制层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备案与管理、对深度合成内容标识的义务要求,以及对人工智能生成虚假信息等新型犯罪的刑法治理探讨,构成了日益严密的风险防控网络。尤为重要的是,治理责任链条正向使用环节延伸,郑志峰对人工智能使用者立法定位的研究,明确了使用者作为风险控制关键节点的权利与义务。在发展促进层面,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中鼓励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条款,以及“人工智能+”行动的战略部署,均要求法治必须为技术研发和产业应用提供清晰、友好的制度环境。未来《人工智能法》的制定,需在安全评估、算法审计等监管工具与沙盒测试、创新豁免等促进工具之间取得精巧平衡,其最终目标是塑造一个安全可信、创新活跃的人工智能发展生态。
六、数字技术在司法执法中的应用深化与程序规范

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正深度融入司法与执法系统,重塑着案件办理、法律监督和社会治理的模式。2025年,技术应用正从提升效率的工具层面向辅助决策、重塑流程的机制层面深化。在审判领域,游劝荣系统阐述了人工智能赋能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机遇与挑战,而余茂玉等人对法律基座大模型建构路径的展望,则揭示了未来智慧司法的技术内核。与此同时,茆荣华的论述进一步描绘了人工智能在数字法院建设中的具体应用场景。在检察与侦查领域,盛勇强阐释的“上海范式”、刘铭对“数智侦查”成果证据化的探索,均代表了以数据驱动法律监督、提升犯罪打击精准度的前沿实践。
然而,技术的赋能效应始终与对程序正义和权利保障的关切相伴相生。技术应用的深化使得一系列规范性问题愈发凸显。詹建红与赵祖斌等人的研究,不约而同地聚焦于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紧张关系,探讨如何在挖掘数据价值的同时严守合法性与比例原则。张迪与胡骋则分别从风险治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审视数字检察实践的潜在风险与权力运行边界。这些讨论的核心共识在于,必须为强大的数字司法执法工具设立明确的法律程序、证据标准和伦理底线,确保技术的应用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实现打击犯罪、提升效率与保障人权、维护程序正当性的有机统一。
七、未来展望:2026年数字法治热点议题预测

2025年,数字法治领域的研究为服务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服务数字中国建设贡献了充足的知识力量。展望2026这一“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数字法治》期刊发布了2026年重点选题,选题围绕数字法治建设系统性布局,分设六大核心专栏:
其一,基础理论,涵盖数字法治体系建构、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涉外数字法治能力建设。其二,数据法治,聚焦数据要素市场协同、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数据知识产权审判规则、数据跨境流动及数据犯罪规制。其三,人工智能法治,涉及AI立法与责任机制、生成式AI风险治理、AI生成内容著作权及司法应用变革。其四,网络法治,关注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网络平台责任及网络生态治理。其五,法治实践,侧重数字法院建设、司法AI应用边界、司法大数据与法律监督及司法数字化制度构建。其六,数字经济治理,围绕数字法治赋能高质量发展、全球数字经济规则、平台反垄断及包容性治理体系展开,全面呼应数字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的时代需求。
基于数字法治领域2025年的研究趋势,并结合《数字法治》2026年重点选题,我们认为数字法治的理论研究及制度实践仍需在以下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方向上持续发力:
其一,深化数字主权与全球治理研究,积极参与并引领数据跨境流动、人工智能伦理等全球数字规则制定,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其二,开展通用人工智能(AGI)等颠覆性技术的法律伦理前瞻研究,提前布局其主体地位、责任体系与安全治理框架,抢占未来治理制高点。
其三,系统构建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体系,在数字孪生、元宇宙等新型空间及生物识别、脑机接口等技术应用中,深化对隐私、平等、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的学理阐释与制度保护。
其四,推动法治实施系统自身的数字化转型,深入研究数字技术对立法科学化、执法精准化、司法智能化与法律服务普惠化的深层影响,实现法治全流程的现代化重塑。
总的来说,2025年是中国数字法治建设从制度奠基迈向体系化成熟的关键一年。在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与“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的双重战略引领下,数字法治的理论研究致力于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制度实践则聚焦于数据要素市场化、人工智能治理等核心领域的精细规则落地。“十五五”时期,数字法治必须继续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根本遵循,持续完善一个既能有效保障国家安全、公民权利与社会公平,又能充分激励技术创新、产业繁荣与要素流动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唯有如此,方能筑牢数字中国的法治根基,以法治现代化支撑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伟业行稳致远。
注:为方便阅读,省却注释。
编辑:漆晨航

来源于:“数字法治杂志”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