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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报造假、欺诈发行!被罚1.35亿元

   日期:2026-04-18 20:44: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财报造假、欺诈发行!被罚1.3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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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处罚当事人包含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付景林、丁明锋、曹秉蛟、段茂忠、张新中、刘红云、侯玉成、姚印杰、高岭、江庆共计十名相关责任人员。

经证监会查明,本案第一项核心违法事实为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下是核查的相关内容:

(一)高鸿股份通过参与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5年至2021年,高鸿股份通过子公司高鸿科技参与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江庆组织开展的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该业务供应商和客户均由江庆联系撮合,业务资金、合同、物流单据流转形成闭环,无实际货物流转,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上述虚假业务导致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94亿元、24.52亿元、24.20亿元、20.90亿元、56.34亿元、24.80亿元、18.05亿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6.93亿元、24.49亿元、24.18亿元、20.87亿元、56.12亿元、24.68亿元、17.96亿元;分别虚增利润67.36万元、243.88万元、242.24万元、305.11万元、2,190.52万元、1,234.19万元、894.46万元。
(二)高鸿股份通过组织开展IT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8年和2020年,高鸿股份通过子公司高鸿数据和高鸿恒昌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开展IT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导致高鸿股份2018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96亿元、308.19万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1.86亿元、0元;分别虚增利润977.69万元、308.19万元。
2022年和2023年,高鸿股份、高鸿数据、高鸿鼎恒、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鼎远)等组织开展服务器、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导致高鸿股份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7.35亿元、3.94亿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7.32亿元、3.86亿元;分别虚增利润370.74万元、788.21万元。
综上,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94亿元、24.52亿元、24.20亿元、22.86亿元、56.34亿元、24.83亿元、18.05亿元、7.35亿元、3.94亿元,占各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34%、28.27%、26.97%、24.67%、49.38%、35.38%、21.11%、10.72%、6.65%;分别虚增营业成本6.93亿元、24.49亿元、24.18亿元、22.73亿元、56.12亿元、24.68亿元、17.96亿元、7.32亿元、3.86亿元;分别虚增利润67.36万元、243.88万元、242.24万元、1,282.80万元、2,190.52万元、1,542.38万元、894.46万元、370.74万元、788.21万元,占各期披露利润绝对值的0.42%、1.44%、0.99%、13.56%、64.88%、11.35%、22.11%、6.44%、0.50%。
涉案期间,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付景林、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丁明锋未勤勉尽责,为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秉蛟、段茂忠、张新中、刘红云、侯玉成、姚印杰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高岭主导高鸿科技参与虚假贸易,与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1年信息披露违法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江庆为曹秉蛟配偶,明知涉案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对于高鸿股份而言属于“空转”“走单”贸易业务,该业务将导致高鸿股份业绩虚高,仍主动联系高鸿科技开展合作,将其纳入该贸易业务链条,其行为与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1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共同违法。
本案第二项重大违法事实为高鸿股份存在欺诈发行,高鸿股份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2018年至2020年虚假业务收入和利润的数据,高鸿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12.50亿元。高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重大虚假内容,构成欺诈发行。该违法事项中,付景林、丁明锋依旧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秉蛟、段茂忠、刘红云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以上违法行为,证监会依据2005年修订《证券法》、2019年修订《证券法》相关规定,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1.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2.对付景林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3.对丁明锋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
4.对曹秉蛟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5.对高岭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6.对段茂忠、张新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7.对刘红云、侯玉成、姚印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的罚款。
8.对江庆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即处以12500万元的罚款。
2.对付景林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3.对丁明锋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4.对曹秉蛟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5.对段茂忠、刘红云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付景林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的罚款。
三、对丁明锋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的罚款。
四、对曹秉蛟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五、对高岭、段茂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六、对刘红云给予警告,并处以175万元的罚款。
七、对张新中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八、对侯玉成、姚印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的罚款。
九、对江庆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的罚款。
结合各当事人违法情节轻重,证监会同步作出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付景林、江庆违法情节较为严重,证监会分别对二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丁明锋违法情节严重,对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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